民事案件庭审程序
第一章庭前准备(书记员)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
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
否到底。
一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
否到底;
二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
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
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
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
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
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
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
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
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
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
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
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
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
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
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
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于哄闹、
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
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
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人民法院民事审
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
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
与被告(或被上诉人)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一节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法官1)
第8条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
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
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
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
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
权限。
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
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
陈述自己的身份。
第9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
异议?
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
有无异议?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
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
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
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第10条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
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应宣布:
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
审原告、原审被告)XXX*经本院*年*月*日
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
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第二节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11条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
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担任审
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参加
合议,书记员XXX担任记录。会计师(工程
师、翻译)XXX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
定人(勘验人、翻译)。
第三节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12条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
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
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
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
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
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
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50条、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
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
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
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
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7条的规定,
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
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
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
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
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
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
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
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
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
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
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
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
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
供虚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
担法律责任。
第13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
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
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
人)回避?
被告(或被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
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
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
翻译人)回避?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
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
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
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
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由于本
案当事人XXX对合议庭成员XXX或书记
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提出回避申
请的,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
继续开庭。
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
1、(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的)
审判长:
⑴XXX申请本案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
翻译)XXX回避,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或⑵
XXX申请XXX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
员(或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另行择期
开庭。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
长:
⑴XXX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
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院长担任审
判长的,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查,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
予准许;⑵XXX申请合议庭成员XXX回避,
经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
第14条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
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对复议申
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
申请人。
第四节法庭调查(法官2)
第15条审判长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
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
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
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
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第16条当事人陈述。
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
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
起诉(或上诉)作答辩,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
补充意见;
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
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
人有无补充意见。
第17条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
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
原告(上诉人)提出XXX(陈述增加或变更诉
讼请求或上诉请求),对其原来的诉讼(上诉)
请求作了增加(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上诉人)增加
(变更)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审理,也
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
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
若被告(被上诉人)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
应宣布:由于原告(上诉人)XXX增加(或变
更)诉讼(上诉),请求被告(被上诉人)XXX
要求在答辩期内答辩,本案将延审理(或当
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现在休庭。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
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审判长应宣布对
该部分请求将在庭后进行调解,庭审时不予
审理。
第18条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
求:
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
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
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
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
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
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
三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
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
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
题。
四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
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
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
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
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
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
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
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
则视为无异议。
六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
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
可。
第19条审判长归纳举证范围。
对一审案件审判长应告知原告按诉讼请求
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
对二审案件审判长应宣布对原审判决已确
认,双方当事人亦无争议的事实,法庭不作
重复调查,当事人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审
判长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询问双
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无异议的记录在案。对
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当事人逐项举证和质
证。
第20条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
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
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上诉人)质证。
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
三人)举证,由XXX质证。
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
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原
告(上诉人)或被告(被上诉人)主张XXX,应
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
由的,审判长应宣布:原告(上诉人)XXX或
被告(被上诉人)所述关于XXX的证据,应
在庭审后*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
时进行质证。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21条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
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一传证人XXX出庭;
二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
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
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向证人宣布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
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
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
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
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
复。
四证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
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证人发问。
六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
七证人退庭。
证人确在困难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
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对方当事
人进行质证。
第22条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作证。
一传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
二要求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询问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
人的关系。
三法庭宣读委托鉴定(勘验、翻译)书。
四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宣读鉴定结论(勘
验笔录、翻译文本),并作说明。
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鉴定人(勘
验人、翻译人)提问。
六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
问。
七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退庭。
第23条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
据。
一法庭宣读书证及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
庭出示物证;当庭播放视听资料。
二当事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分别发表质证
意见。
第24条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
据出示。
第25条审判长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
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宣布由合议庭向当事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
问题。要求一方当事人陈述,另一方当事人
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提问应公正、客观、
明确,不得带有倾向性。
第26条审判长宣布休庭:
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
评议后继续开庭。
(如案件疑难复杂,或对有些证据需要庭审
后再调查核实,无法当庭认证的,可以直接
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待法庭辩论结束休庭,
合议庭评议后再开庭认证并宣判)。
第27条恢复庭审,法庭认证。
由审判长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调
查核实情况,分别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
确认。
认证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
行确认。能当庭确认的,应当庭确认。合议
庭评议后认为不能当庭确认的,告知当事人
待合议庭进一步核实后在下次开庭时确认。
对证据的审核和认定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
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
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
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三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
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四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
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
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
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五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
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
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六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
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
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七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八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
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
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没有其他
证据印证产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
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28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
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
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必须进行鉴
定、勘验,因而有必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
布延期审理。
第五节法庭辩论(法官3)
第29条审判长宣布: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
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
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
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XXX
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
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
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
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30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
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四互相辩论。
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
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并可限
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
时间。
第31条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
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任何一
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第32条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
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
恢复法庭调查。
第33条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
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第34条审判长按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
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
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第六节当庭调解
第35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条、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
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
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第36条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
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
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
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
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
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
第37条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
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
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
第38条宣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
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第七节宣判(法官1)
第39条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
判。
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
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
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
难,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另行开
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第40条恢复庭审。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
成员入庭。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后,书
记员宣布:请坐下。
第41条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
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
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第42条宣判长宣读判决。
宣判时,应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判决宣
读完毕,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第43条宣判长宣布闭庭。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
成员退庭。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
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
庭审笔录。
第4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33条的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
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
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45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按普通程序审理
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庭审操作
规程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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