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作者:刘智鸿
来源:《西部学刊》2019年第22期
摘要:我国内幕交易规制存在的问题:一是民事责任规定不合理;二是信息披露机制不健
全;三是监管力度有限。建议:合理化内幕交易主体范围,将内幕人员定义在更加开放和详细
的范围之中;补足内幕交易主体民事法律责任,对内幕交易者进行严厉惩处;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建设,变“静态监管”为“动态监管”和实时监管;完善证券市场自律机制,确保交易市场的公正
性、透明性。
关键词: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内幕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61-1487-(2019)22-0138-03
在“信息即资本”的证券市场交易中,内幕交易是各国资本市场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各国立
法基本抱以禁止态度,利益追求者往往因其巨大利益诱惑铤而走险。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
的需求与供给关系,造成股市交易价格失常,市场调节失调,功能紊乱。同时,因内幕交易混
乱市场资本定价,造成交易价格与实际价值脱节,使得资源难以有效配置,减慢了市场环境建
设的步伐,削弱一国证券市场在国际视野上的竞争力。然而,在利益驱使下,内幕交易行为伴
随资本市场而生,随着市场的资本化趋势强化,呈现出新动向。
一、我国内幕交易的现状
(一)内幕交易新变化
1.主体多元化
中国证券在多年前的股改结束后,面对全流通的时代,资本市场的后股权分置时代在国内
掀起发展热潮,资本市场显现出的流动性与交易形式的多样性特点也非常明显,上市公司高管
及业务人员、证券经营机构人员在内幕交易的主体构成中仍然占据主要地位,但随着近年证监
会对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和与信息有接触的中介机构人员采取“信息留痕”制度、将静态的知情人
报备制度与动态的内幕信息流动登记制度相结合,加大监管打击力度,经纪人为规避法律,谋
求经济利益,采用掩饰策略,在其交易活动中加入噪音成分,混淆视听。内幕交易行为,显而
易见即内幕信息掌握者以利益交换的形式将内幕信息提供给他人,供他人获利的行为,这样的
交易形式通常具有不易被他人发觉以及难以追查的特点。在这样的内幕交易模式下,内幕交易
凸显出主体多样与传播渠道及传播方式的复杂性、体性特点。
2.行为加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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