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复习要点
判断1*30=30简答10*5=50案例20*1=20
1.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基本概念: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首先侵权行为是侵害
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再次,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
(2)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首先是指
绝对权赋予相对人不得侵害的义务。其次,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
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再次这里的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
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行为
的没有过错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对损害的理解包括广义的、侠义、
最广义三种情况。狭义的损失指财产损失,广义的损失,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
括精神损失。最广义的损失,指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所有不利后果,既包括各种现
实损害,也包括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的危险。
(5)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
2.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概念: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特征:
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就其自身而言它具有如
下特征: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
任都是对民事义务违反的结果。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有侵权行为就一定有侵权责任,除非出现免
责事由。另一方面,有侵权责任一定有侵权行为。
(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不同,侵权责任的方式
以及其内容,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4)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
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
形式的责任
3.什么是归则原则?有哪些种类?(四大)
概念:是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
当事人承担的原则。侵权行为规则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
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
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
种类:
(1)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程作为规则
根据的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
据。
(2)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同行为人主观是否
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成承担民事责
任的归责原则。
(3)公平归责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
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
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
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
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
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4)结果归责原则:结果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
即无须考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
赔偿责任。
4.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概念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一般侵权责任的
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
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它
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违法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
反善良风俗,具有违法性。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
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
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
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
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
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2]
(2)损害事实即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实际损害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
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
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
的不利后果。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
性等。[2]
(3)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
因果关系,即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
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范
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
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
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2]
(4)过错即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
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则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
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打到重大过失的过失。在我国民法上,
一般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法律对行为人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而行为
人没有打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却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此时就认为构成
一般过失;加上行为人不仅未达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
没有达到,就认定成为重大过失。
5.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可分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
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法律
因果关系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前者是一种客观存
在,其中的因果关系有些可以为人类思维所认识,并被赋予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
事实因果关系是一种纯粹的客观存在,而法律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另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有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法律因果关系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划
定一定的范围,法律因果关系从中选取一部分作为侵权行为的要件。
6.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
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
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
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
(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
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
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
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
名誉受到损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
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
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
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
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7.侵权责任方式
(1)停止侵害:侵害他人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债权人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
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造成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危险的,被侵权人有权
请求侵权人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侵占他人财产的,被侵占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损坏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
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造成他人损失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以向被侵权人承认侵权,表示歉意。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
权人消除影响。
8.侵权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1)预防损害的发生:侵权法的一个主要功能是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由
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在效果上就由侵权人自己承担其行为的成本,
实现了成本的内化。经过成本收益的权衡,行为人就可能采取措施预防侵权行为
的发生,从而使损害得以避免;
(2)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损害赔偿实现了损失的内化,从而改变了行为
人行为的成本收益。一般情况下,加害人主观状态不同,其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也
不同。行为人在重大过失时的成本收益之比非常接近故意的情况,因此,法律一
般将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来处理。
(3)过错相抵。也称为与有过失,是指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存在
过错的,要减轻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要考虑到第一,受害人的行为是损
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共同原因,第二,受害人存在过错。
(4)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当将
该利益从赔偿数额中抵销,加害人仅对抵销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益相抵的
目的是要计算出受害人真正的损失,是受害人的真正损失得到赔偿。
(5)人道主义。所谓人道主义的考量,是指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适
当考虑加害人的经济状况,要为其保留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经济条件。一次性支付
全部损害赔偿数额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如果案件中存在受益人,在加害
人的确无力偿还时,可以考虑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9.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受
害人所遭受人身损害的程度,人身损害程度可分为三种情况: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致残或者死亡,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
偿金;
(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0.精神损害赔偿考量考量的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精神损失,而精神损失是无形的,无法精确度量。如果完
全按照填补损害的思想,将导致这种损失无法填平。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过错相抵原则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也适用。
11.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免责事由的作用
在于免除或者减轻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其存在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已经构成。
(1)正当理由。
1)依法执行公务:是指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依照法律授权执行公务
的行为。
2)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在不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受害人与损害
发生前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不利后果的行为。
3)正当防卫
4)紧急避险
5)自助行为
(2)外来理由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意外事件。是指通常情况下无法预见的小概率事件。意外事件往往用来
衡量过错的存在,因此一般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侵权责任。不可抗力则往
往可以适用于各种归责原则下的侵权责任。
3)受害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的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
或者扩大存在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4)第三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的第三人过错,是指当第三人对于损失的发
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1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
(1)构成要件不同
一般情况下,只有存在损害后果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自然以
损害为构成要件。与此不同,违约行为不以损害为构成要素,违约责任的成立不
一定以损害为要件,只有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成立要件,而违约金责任,强制实际
履行责任均不以损害为构成要件。
(2)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无
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
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按《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19条规定,侵权
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按《民法通
则》第120条规定,还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按《民法
通则》第119条规定,赔偿范围还要扩大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3)责任方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有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价格制裁,仅有合同解除为非财产责任。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
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诉讼管辖不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
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按照《民
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对特殊的侵权之诉的管辖作出了专门规定。
(5)诉讼时效不尽相同因违约而产生的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按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在延付或拒付租金、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按《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至第4款规
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
术进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按《民法通则》第
135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赔偿损失的请
求权,按《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6)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即使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
行,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也应首先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
偿。由于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同样由合同当
事人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后果只能由行为人本人负责。
(7)归责原则不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对侵权责
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或者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
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
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人的责任就可能被减轻。
(8).举证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只要证明
其有违约行为即可,不需要举证证明违约方对造成违约有过错,除非违约方能够
举证证明自己未履行合同,具备法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过错推定只适
用于少数情况,即特别侵权行为中,在多数侵权责任中,受害人须对行为人的过
错负责举证。
第2种回答
(1)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上,违约责任为严格责任原则,因此举证时实行责任
倒置,不是由原告主张对方违约,而是由对方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有无正当理由进
行举证;除特殊侵权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应由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2)责任构成要件上,违约责任需要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因为违约行为侵犯对
象为相对权,而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要求的违法性仅指不具有正
当事由,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或者违背善良风俗之加害;
违约责任不以损害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而侵权责任
则以两者为构成要件。
(3)免责事由上,违约责任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存在的自然性质、货物的
合理损耗,债权人的过错;侵权责任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4)责任方式上,违约责任主要为财产责任,因为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侵权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损害,也包括非财产损失:消
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违约责任不能主张精神损失费,侵权责任可以主张。
(5)诉讼时效上,违约责任为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其例外为出售质量不合
格的产品不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均为一年;侵权责
任为两年,例外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年。
13.共同侵权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特殊要件
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过错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
任的正当性所在。
构成要件:(1)行为认为二人以上
共同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数个行为人作为一方对受害人的责任
承担以及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和分担问题。
(2)行为的关联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
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共同的过错
传统民法学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一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的过错可以是
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果实的混合。
(4)结果的单一性
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该损
害结果不可分割。
14.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概念及类型
概念: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由于数
个行为的结合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类型:(1)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11条规定二
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12条规定,二人以
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15.产品侵权主体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产品质量法》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
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此
外,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
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生产者要想免责,需要自己来承担证明责任。
16.物件损害责任概念及构成要件、类型
概念: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
置物,悬挂物等物件,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1)须有物件致害行为;
(2)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采推定方式)。
(5)注意几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物
件发生倒塌、脱落、坠落。不同类型物件致人损害行为采用不同归责原则
类型:
(1)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2)建筑物等倒塌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86条规定,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高空抛物责任;——公平承担责任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5)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致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6)林木折断致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7)地下设施致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17.医疗损害责任、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
概念: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
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补充:侵权责任法中没有采用医疗事故
的概念,而是采用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医疗侵权
责任属于专家责任的范畴。
责任主体:医疗机构行为主体:医务人员
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诊疗行为专业性很强,患者可能并不了解相关医学知识,令其证明医疗
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难度很大,为此,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证明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任何一种情形,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三种情形
是: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
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医疗机构有权提出
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18.道路交通,机动车的概念,基本原则,事由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是指道路交通参与人之间,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或者因意外情况发生的导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是指,道路交通参与人之间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类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因道路交通事故主体的不同,道路交通事
故侵权行为可分为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以及机动车与非机
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以事故发生的侵权行为按一般侵权构成解决。非机动
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过错
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
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过错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类型:
(1)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49条规
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
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
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转让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
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
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转让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51条规定以买
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
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窃、抢劫或者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52条规定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
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责任承担。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
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
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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