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一年还是三年
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较小、
受伤比较轻,事故认定书一般当场或5日内就制作出来并送达给当事人。自当事人
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甚至需要后续的,诉
讼时效应自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1)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人
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
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终结前,一直处于状态,损失也一直处
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具体数额也就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
件。所以,这种情况,权利人不是不行使权利,而是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
(2)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受害人在很
多情况下,的期间会很长,一年两年甚至时间更长的都有,如果诉讼时效从伤
害发生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就会造成受害人在过程中,担心超过时
效,不能安心;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有相当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识非常欠缺,又
没有意识或条件咨询专业人士,从而造成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损失超过诉讼时效期
间,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
年内,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财产权利的请求,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
3年诉讼时效,而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即丧失获得人民
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由谁承担
1、《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
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
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
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
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
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
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
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所以,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
三、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由谁来评定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定。交通事故伤残做伤残
鉴定一般要终结或出院后半年,否则鉴定机构不给做。既可以起诉后由法院指
定鉴定机构,也可以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做。
交通事故伤残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终结为
准。根据受害者直接所受的损伤进行定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
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
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
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将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
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
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将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
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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