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自费药谁承担

更新时间:2024-11-06 09:56: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女子狂撕咬宠物狗)

交通事故自费药谁承担

交通事故自费药谁承担交通事故自费药由责任人承担。交通事

故赔偿标准:(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受害人为因交通事故

所致伤病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费、手术费、医药费、

输血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费等费用。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

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医院

的收款凭证中出现新的收费项目如伙食费、空调费、护理费等。

其中伙食费系重复计算,因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列为法定的

赔偿项目,将在下文详述。空调费和护理费由医疗机构根据病

人的实际情况单方附加,非受害人一方的意愿,其合理部分应

予以赔偿。其次,部分受害人仅仅提供门诊药费的收费凭证,

却没有相应的门诊病历,对此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不应支持,如

果受害人能举证证明确为所需即能够证明其关联性的除外;

最后,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其他疾病的,

其费用不予赔偿。(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

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

的证明(一般称为建议休息证明,该证明需要主治医师签字并

加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专用章)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

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为定残后,受

害人将根据伤残的程度,得到残疾补偿金。收入状况根据受害

人的不同情况分为: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

际减少的收入计算。(1)对此受害人要提供所在单位的合法证

明(证明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收

入),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交费

证明、完税证明、工资单等证明材料,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此

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另外根据我国现在

的实际情况。受害人没有提供前述材料就一律对其误工费不予

支持,显然与法与情相悖。(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

减少的。有些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如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并不会扣发或者全部扣发其(工资)收入。

对这部分受害人,如果同样对其按照全部收入(工资)进行赔偿,

受害人将得到双重收益,这与侵权法的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不

符。2、对于没有固收入的,笔者根据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的

不同分为:(1)城镇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如暂住证、

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证明),受害人要提供其户籍或者经常

居住地的证明,然后提供其从事何种行业的证明(如营业执照、

营运证明等),提供前述证明后,才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

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对农村户

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农村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度农村居民纯收入来计算。3、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年

满60周岁的,其误工费如何计算?有人认为不能主张误工费,

因为60周岁以上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失去劳动能力的

人,是被赡养的对象,所以不存在支付误工费的问题;笔者认

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因为年满60周岁不一定就丧

失劳动能力,仍有很多人在不同岗位从事着不同的工作。另外,

城市居民有一部分人年满60周岁后可以得到退休工资的话,

那么农民就没有了。因此,只要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

误工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但是应当提高对其误工收

入相关证据的审查标准。(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

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从高法解释来看,决定护

理费高低的有三个因素:首先,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对此可

以参照本文关于“误工费”的论述,另外,也可以参照当地医

院护工(或者请保姆)的收入;其次,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护

理人数一般为一人,护理期限一般住院的时间,没有住院,

仅仅通过门诊,一般不计算护理费。对护理人数和护理期

限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

数和护理期限。如果另一方对于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有异议,

可以申请法院对此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四)交通费1、根据受

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

费用;2、对于受害人外地的亲属来往的交通费,笔者认为如果

受害人发生事故后,死亡或者出现长时间昏迷或者经鉴定为重

伤或者可能造成重度残疾的,其外地亲属(不得超过三人)来往

的交通费应当给赔偿;3、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

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五)住宿费受

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

的住宿费,其住宿人数及其必要性可以参照本文交通费的分析。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1996年2月1日财政部制定的《关于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八条

第(一)项规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

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为15元,发达地区为20元(按在

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

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这里规定的特殊地区是指深圳、

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人

为辅助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

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

费支出凭证确定。(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

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省或者经济特区或者计划单列

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

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

年计算。(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

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

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

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十)丧葬费按照上

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需要注意的

是,这里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要与劳动行政部门

公布的平均工资混淆,应以上一年度该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平

均工资为准。(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省或者经济特区或者计划单列

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

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

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

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

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

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亲

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文关于交通费、误工费、

住宿费分析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

过三人。(十三)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

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释》予以确定。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

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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