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怎么承担赔
偿责任
【案情】
2016年8月,滴滴兼职司机张某,通过滴滴平台接到乘客,
途中不慎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并致其受伤。王某因此次事故花
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
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及50万的商业三者险。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私家车用作网约车接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按照我国现行车辆管理法规,机动车辆按其使用用途分为营运
和非营运两大类别。本案中,张某以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通
过打车软件平台接下网约车订单,运送不特定乘客,其有收
取费用的意图,因此,张某以自用名义的车辆实施网约有偿载
客是营运性质的行为,改变了车辆原有登记的性质。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在当
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
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
车辆的保险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
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
通事故的概率自然更大,明显增加投保车辆危险程度。这既是
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预估,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
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
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
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
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
保险人而言则显失公平。
保险法中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
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
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
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
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张某以
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性质
已变成了营运车辆,属于保险法中“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
加”的情形。张某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险费。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其网约车营
运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在第
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综合上面的介绍,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按规定承担
相应责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网约车出交通事故
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
题,请咨询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本文发布于:2022-08-05 01:06: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5711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