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4-11-07 12:32: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潮南区)

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怎么承担赔

偿责任

【案情】

2016年8月,滴滴兼职司机张某,通过滴滴平台接到乘客,

途中不慎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并致其受伤。王某因此次事故花

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

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及50万的商业三者险。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私家车用作网约车接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按照我国现行车辆管理法规,机动车辆按其使用用途分为营运

和非营运两大类别。本案中,张某以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通

过打车软件平台接下网约车订单,运送不特定乘客,其有收

取费用的意图,因此,张某以自用名义的车辆实施网约有偿载

客是营运性质的行为,改变了车辆原有登记的性质。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在当

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

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

车辆的保险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

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

通事故的概率自然更大,明显增加投保车辆危险程度。这既是

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预估,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

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

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

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

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

保险人而言则显失公平。

保险法中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

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

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

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

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张某以

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性质

已变成了营运车辆,属于保险法中“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

加”的情形。张某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险费。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其网约车营

运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在第

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综合上面的介绍,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按规定承担

相应责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网约车出交通事故

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

题,请咨询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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