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流程
一、咨询阶段
咨询阶段,律师先仔细认真地倾听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始末情况的叙述,了解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处地位,受损情况,
对方当事人情况,有无经过交通警察部门处理等基本信息。
1.1律师倾听当事人陈述,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其他当事人情况,与在事故中所处的地
位;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
(3)交警部门处理情况,有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涉及交通
肇事刑事犯罪;
(4)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项目;
(5)肇事车辆基本信息、肇事机动车保险情况;
(6)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心理预期。
1.2律师接待交通事故当事人咨询应了解的信息
1.2.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如系乘客、行人、非机动车一方
当事人前来咨询,律师应了解以下信息:
(1)当事人姓名、年龄、户口所在地、婚否、亲属关系等情况;
了解当事人有无受伤及情况、有无伤残。如系当事人亲属前来
咨询,则应了解其与受害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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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名义车主、实际使用人、挂靠单位
等车辆信息,有无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车辆是
否另投有商业险。
(3)了解事故有无经过交警部门处理,有无交通事故认定书。通
过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了解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是无责、
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抑或是负全责;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及
交警部门认定责任的依据。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
定不服,则需要进一步了解与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有关的详细情况;
了解当事人能否提供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
(4)当事人如有住院,则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涉及的
救治医院、具体项目及费用,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病历、住
院病程记录等资料,了解当事人住院天数、住院期间有无护理人员、
误工时间、就医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
(5)如有伤残,则询问有无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
无,则视情形决定是否需要建议当事人尽快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
鉴定或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律师提供此项法律帮助,以确定伤残等
级;如已做伤残鉴定,则要了解鉴定机构是否合法,当事人伤残等级,
出院后是否仍需继续受护理,是否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等。
(6)了解在同一事故中有无其他受损人及受损情况。
(7)咨询中应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反应,尤其是死亡受害人的家
属前来咨询的情况,接待律师应当对当事人表现出足够的同情与耐
心,同时还要保持客观冷静,注意把握当事人的情绪波动。律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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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或是询问的时候,语气尽量柔和,多用中性语词,避免使用足
以刺激当事人情绪的字眼,更不能在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时候施以诱
导或刺激,而应通过抚慰性或劝慰性言辞让当事人尽可能保持平静。
1.2.2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前来咨询的,律师应了解以下几
方面:
(1)了解当事人是否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者机动车实际控制人,了
解其与机动车车主之间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借用关系抑或
其他。
(2)了解当事人驾驶证取得时间,准驾车型;所驾驶的机动车型
号、车牌号码、有无年检、保险标志;核对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所持驾
驶证与有权机关核发驾驶证是否相符;肇事时所驾驶机动车与驾驶
证注明的准驾车型是否相符。
(3)了解当事人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是否存在以下情形:酒后、吸食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
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
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
场的。
(4)通过当事人提供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了解当事
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责任划分;了解当事人承担全部、主要、同
等、次要责任或者无责;倾听当事人对事故的看法,对事故认定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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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如当事人对认定不服,律师应进一步了解当事人能否提供对
其有利的证据。
(5)了解机动车投保情况,有无投保交强险、商业保险及保险金
额。
(6)了解对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有无过错、过错程度,当事人有
无可以依法减轻赔偿额的情形。
(7)了解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1.3律师解答与处理咨询
律师在听取咨询当事人的陈述之后,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当
事人咨询:
1、以当事人告知、提供的信息为基础,区分不同情形,为其分
析判断该案件在法律上的处理后果:
(1)根据《民法通则》及《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获得的赔偿
项目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
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财物损失等。
(2)肇事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情形下,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并可以告知
其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起适用的标准为:死亡伤残赔
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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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赔付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
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如果机
动车一方另投有商业保险的,视投保详情为当事人解答。
(3)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部分,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按照下
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具体比例参照交
通事故认定书、各地发布的指导意见。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
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
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
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
偿责任。具体减轻比例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各地发布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机
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
下原则减轻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
不超过20%;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
不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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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
不超过6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
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
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
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③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
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咨询过程中,律师了解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告知当
事人涉案机动车保险人只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
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④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5)如涉案机动车驾驶人未投保交强险的,律师可以告知当事
人,由机动车驾驶人在应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
任。即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
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6)加害人的赔偿能力问题,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满
足亦至关重要,律师应向当事人说明之。
(7)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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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借用的机动车
a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
b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c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2)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
a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
b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转让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转让
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抢的机动车
a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b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
权向责任人追偿
5)驾驶人逃逸时的救济
a如果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限
额内赔偿(保险救济)
b如果机动车不明或者未参加强制保险的,需要支付被侵权人
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
付(社会救济)
c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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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实际操作,向当事人分析法律理论后果与实际操作上的
结果可能会有哪些差异,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这些问题、当事人应报有怎样的态度和心理准备。
3、咨询时,应告知当事人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当事人需要经历
哪些阶段、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如何。
二、立案准备阶段
2.1立案前需准备的一下证据材料:
(一)到交警队领取的材料
1、交通事故认定书;
2、复印肇事车辆行驶证;
3、复印肇事驾驶员的驾驶照复印件;
4、复印“交强险”保单。
(二)到医院领取的材料
1、门诊病历、住院记录、出院记录;
2、用药清单、医药费发票;
3、若请护工,则保留护工费发票;
4、待医疗终结,看是否需要做伤残鉴定,可以去司法鉴定科鉴
定。注意:公安机关设置的刑事科学鉴定因在民事案件中不具有法
律效力,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的材料:
1、伤者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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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伤者病例资料(包括: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本,
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如伤
者是住院的还需要复印住院、出院记录单等。)
(四)受害人还需提供的证据
1、劳动合同复印件、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用于证明受害人的
工作状况);
2、工资收入证明(加盖公司章和财务章)、受害人应误工收入
减少证明(如:我单位某人某事,本单位在某期间停发其工资。公
章日期);
3、被抚养人的人数、及受害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及家庭关系
证明。
2.2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获得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一)残疾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
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
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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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
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
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
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
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
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
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
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
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多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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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中往往会碰到同一个受害者有多处残疾的情况,这时计
算残疾赔偿金的方法仍然遵循《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的规
定,即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
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唯一的差异便是残疾系数的确定。
多处残疾赔偿系数的确定方法: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
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
偿附加指数n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
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
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
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
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
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
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
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
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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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
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
从广州市法院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广州市对于伤残附加指数的取
值如下:
二级为9%,三级为8%,四级为7%,五级为6%,六级为5%,七
级为4%,八级为3%,九级为2%,十级为1%。
比如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李某,一个四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
一个十级伤残,残疾赔偿系数则为:70%+3%+1%=74%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
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赔偿受害人。同时,《人身损害
赔偿解释》还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
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根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
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扶养人的
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
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
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
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具体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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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
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
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
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
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
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
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
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
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
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
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
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三)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
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
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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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
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
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
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
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
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
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
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
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
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四)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
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
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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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
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
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
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
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
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费采取定型
化赔偿的标准。后续费是指“对损伤经后体征固定而遗
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
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
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
标准的赔偿原则,实务操作中,有些法官认为后续费是将来
必然发生的费用,也有些法官则认为后续费用属于尚未发生
的费用。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五)误工费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
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
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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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
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
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
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
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
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
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
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
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
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
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
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
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
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
应不赔或者少赔。
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六)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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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
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
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
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
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
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
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
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
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
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应视护
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二)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
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广州市的标准为每
人50元/天。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
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
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
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
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其计算公式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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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
标准(广州市为每人50元/天)×护理天数
(七)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
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
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
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
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
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
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
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
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或死亡的受害
人在生前住院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
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
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
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
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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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发布的粤财文[2007]229号《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
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了,省直各单位和
事业单位关于伙食补助部分的内容,具体为: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在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
人每天50元。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在省内出差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可以凭出差地的餐饮发票,按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50元以
内的标准据实报销。
其计算公式为: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广东省为50元/天)×住院天数
(九)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
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
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如受害人死亡的则需要赔偿以下项目:
(十)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
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
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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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
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
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
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
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
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
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开庭前前三天需核对案件材料,确保所有原件都齐全。交通
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流程大致就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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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
述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
外,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
其计算公式为: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例如:王某为某村菜农,在一天去集市买菜的途中,他开的农
用三轮车与一辆中巴车发生碰撞,王某的三轮车被撞翻,菜全部被
撞烂,已无出售的可能。经交管部门调查裁定,中巴车对交通事故
负有全部责任。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王某的三轮车恢复至正常行
驶的修理费为1000元,其菜的估价为300元,这样,王某在这场交
通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实际上为1300元,王某可就该项直接财产
的损失向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
(十三)停运损失费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
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
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
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
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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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
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例如:周某是一辆面的车主,平时以面的拉乘客为业,收入比
较稳定,平均每天收入200元。某日,周某的面的被一辆从后面跟
来的刹车失灵的卡车撞到,由于惯性较大,周某的车又撞到水泥柱
上,一个轮胎被撞爆,发动机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周某的面的修
好共用了3天,这三天中,周某无法继续运送客人,损失600元,
这样,周某可就该项停运损失费用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十四)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失费,法律上很难界定,目前还没有一个界定的标准,
难度在于无法划分当事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到底是什么程度,所以
相应的赔偿标准也不好界定,一般的精神损失费都是象征性的给于
一定的赔偿。
《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
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
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
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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