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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骑车摔倒受伤,工伤判定案例
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跌断股骨,其先后到
各地。2010年10月,李某向该县人事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递交申请报告,要求该局予以工伤认定。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上班途中是
骑自行车摔倒受伤,而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其所
受之伤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
列举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为工伤的范围,对李某所
受事故伤害认定不属工伤。李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对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受伤是否属于工
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上班途中是骑自行车不慎
摔倒致伤,而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
并没有把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外的事故伤
害界定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围,现行法律和其他行
政法规定也未有上下班途中因踏人力车摔伤应当认定
为工伤的规定。
同时,李某所受事故伤害是上班途中而非工作场
所内,显然不能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
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
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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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李某为工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受
伤属于工伤。
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致伤应属于工伤,理
由如下:
一、从立法本意来讲,《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
涛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
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从
该法条中得知,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
故伤害”的职工。结合本案来讲,李某是在上下班途
中受伤,应认定为“因工作”的原因;骑自行车摔伤显
然是“遭受事故伤害”,故判定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
摔伤不属于工伤是与立法本意相违背的。
二、从合理、公平的角度来讲。虽然按照《工伤
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可以认定李某骑自行车
上班途中摔伤不属于工伤,但是导致出现了合法却不
合理的尴尬局面。从该法十四条之规定中我们得知,
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然而
遭受非机动车伤害却不算工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同时也是显失公平的,同样是因工作受伤,但是因大
车受伤和小车受伤的待遇却有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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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笔
者的看法予以了印证,修改后的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
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
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
认定范围。
综上所述,李某骑自行车摔伤应认定为工伤。
本文转自中国交通事故赔偿
网
本文发布于:2022-08-05 00:12: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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