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作者:李聪聪
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4期
摘要:法律与道德关系是法学历来无法避免讨论的问题,是任何一个法理学人都无法避开
研究的问题。提起法律与道德关系不得不让人想起其代表人物—富勒的新自然法思想。富勒的
自然法思想产生于二战后,当时人们看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逐步落幕,开始寻法律的道德价
值,自然法得以复兴。另一方面,现实主义法学的规则怀疑和事实怀疑论否定了法律的确定
性,颠覆了传统法学理论,促使了西方法学界的研究重点转移到了依程序为中心。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提到,“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
系的现有文献的不满而展开。”在对于法律的目的性这个问题上,法律实证主义为了研究“实际
的法律”而坚持区分“实际的法律”和“应该的法律”;自然法学派则认为为了“应该”的缘故,“实
际”与“应该”不可分。富勒采取自然法学说,强调法律的目的性,认为“法律规则最本质的意义
在于他反映了一个或一些目的”,法律不能独立于目的而存在。富勒在讨论法律与道德时,把
其关联起来进行了论述,对道德做一种区分: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在《法律与道德》的
第一章中,富勒着力从几个方面阐明这样两种道德,他提到,“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
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1]即愿望的道德是
积极向上的道德、追求善良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向下的道德,不为恶的道德。关于愿望的道
德和义务的道德的变化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道德的含义可能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今天
的愿望的道德可能在明天成为义务的道德。当社会要求愿望的道德成为义务的道德时就是义务
的道德。富勒认为,两种道德背后都关涉到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关于义务与道德区别可以
分为以下几点:首先,二者内容不同,愿望的道德是对美好生活的一种追求,而义务的道德是
秩序存在的必要条件;其次,二者形式不同由于愿望的道德是对美好生活的一种追求,因此它
通常表现为赞美、鼓励、肯定等;而义务的道德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任何人都不
能反抗。第三,违反二者的后果不同,愿望的道德是人们关于美好的追求和向往,如果人们遵
循它,会受到称赞和表扬,而义务的道德十一章基本的要求和义务,人们应该遵循它,如果违
反它,人们必定会受到谴责甚至一些其他强制手段的处罚。
二、法律的道德性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中是指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的一系列条件,即法治原则。关于此,
富勒提出了一组相对应的观念,即“法律的内在道德”与“法律的外在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即
“程序自然法”,指有关法律程序上的原则和法治原则,是使以规则管理人类行为的事业成为可
能的道德,也就是法律能够成为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法律的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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