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见义勇为奖奖金的设立是否会损害道德纯粹性?
我认为不会,
第一,见义勇为奖的设立就是为了维护道德的尊严,进而维护道德的纯粹性。
见义勇为奖的设立,体现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尊重和鼓励。见义勇为奖的设
立能够减轻给见义勇为者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道德沦丧现象的发生,但并不会
影响道德行为本身的纯粹性,见义勇为的道德行为是出于内心正义感和道德感的
感召,而不是由外界给予的金钱、名誉等奖励决定的,见义勇为的核心在于一个
“义”字,而不是“利”字,外在社会给予的精神和物质补助,不一定就能驱动
人们付出巨大的代价帮助别人,利益驱动的作用是有限的。
第二,也许有人会说,见义勇为是一种道德义务,应该是无偿的,设立见义
勇为奖会损害它的纯粹性,但实际上,见义勇为并不是一种道德义务,而是一种
超道德的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也并不应该是无偿的。否定性的道德义务要求不
能做出有损他人利益的事情,不能伤害他人,肯定性的道德义务要求承担一定的
社会责任,在无需付出太大的代价时要帮助他人。但见义勇为已经超出了道德义
务的范围,道德权利的主体不能要求别人必须不顾个人安危来帮助自己,甚至以
损害生命权作为代价,见义勇为的对象往往是陌生人,在血缘共同体、情感共同
体之外,道德权利的主体不能要求他人以危害生命权为代价来帮助自己,这不是
他人应该承担的道德义务,也并不是理所当然的,如果将道德义务与超道德行为
相混淆,要求人们必须履行,那么就会使人对原本属于超道德的行为连同道德义
务产生反感。
第三,见义勇为奖不但不会损害道德的纯粹性,还有助于形成好的道德风尚,
见义勇为奖的设立,避免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也能在社会上形成一个
正向的激励作用。如果见义勇为到不到补偿,那么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
会对见义勇为变得冷漠,甚至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嘲讽。
(2)道德能否制度化、法律化?
我认为道德能够制度化、法律化。
第一,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行为的规范性来
源于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俗等。而法律是通过外在力量实现的他律。但
二者之间有着相互重叠的内容,一般来说,法律所禁止的内容,也是道德所禁止
的。法律所允许的内容,也是道德所提倡的。许多基本的道德要求,也可以在法
律中到依据。
第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人的道德观念逐渐淡薄,道德自律正在逐
渐失去效力,将相对抽象的道德原则具体化、制度化能够对社会体起到监督、
规范的作用,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道德失范的现象。长期来看,道德的规范化能
够提高公众的道德修养,实现法律的道德化,使社会体重新树立道德信仰。
第三,当今社会,法律仅仅是对道德底线做出了规范,而道德所约束的行为
更加广泛,做出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是社会体所提倡的,做出符合道德要求的
人却要承担后果,道德上提倡的却是法律上不保护的,这反映了法律和道德的不
同步,也就是说,法律明显滞后了,当信念、社会舆论对道德行为给当事人带来
的负面后果无济于事时,那么,法律将是维护道德行为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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