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
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
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
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
的。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
约。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
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可通过舆论发
挥作用。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
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
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婚姻家庭的性质
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
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
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
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独有
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
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
属性。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
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
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
是一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
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
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
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
或合意改变。
在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和法律缺一不可,
只有在约之以法的同时束之以德,才会使千千万万个婚姻家
庭更加和谐美好,社会更加文明进步。道德对婚姻家庭的调
整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压力进行调整的,但是这种方法不具
有强制性。法律对婚姻家庭的调整主要是通过相关立法对婚
姻家庭主体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这种调整方法是具有强制
性的。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证,法律不是万能的。如果
把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纳入法律规范,就会降低道德的权
威性,法律执行起来也失去了基础;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道德,
其影响力也将大打折扣。二者关系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只
有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家庭是伦理的实体,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一部
带有鲜明伦理彩的重要法律,它所规定的义务,也是道德
的要求,像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切形式的
包办强迫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如果采取
暴力,则触犯刑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的功能。
同时实行婚姻自由,也就意味着要以爱为前提,感情才是缔
结和维系婚姻的道德基础。如果感情已经消失,那么结束这
种死亡婚姻将是明智的选择,强制维系无感情婚姻是不符合
道德原则的。但感情破裂是一方的过失引起的,要视情节承
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包括道德的责任和法律的责任。感情破
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于配偶一方有过错的,有的要
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有的触犯刑律,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有层次的处理体现了法律和道德的不同作用。
家庭美德在维系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十分
重要而独特的功能。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
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
庭美德的基本规范是:尊老,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
俭持家、邻里团结。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来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
整。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
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互相帮助。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两种重要调控手段,它们从不
同的角度保护着婚姻家庭这个人生的港湾。树立家庭美德,
遵循婚姻法律规范,是生活对人们提出的客观要求。大学生
离开了养育自己的父母,开始了独立的生活,也有了对未来
的憧憬,应该在成长的过程中深刻地体会对婚姻和家庭所应
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大量产生的并不
是法律问题,而是道德问题。与法律相比较,道德虽然没有
法律那样的强制性,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作用,有着更
广泛、更深刻的特点。
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总要受到立法数量的限
制。人们在日常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大量问题,如夫妻之间如
何培养调适感情和两性生活、如何教育子女、如何赡养和关
心老人、如何处理家庭中的人际关系等等,并不是立法的对
象,法律在这些领域是不起作用的。即使是法律有明确规定
的问题,如家庭暴力等等也还要受到行为发展程度的限制。
许多行为由于违法的程度较轻,通常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处
罚。
在婚姻家庭领域,道德的适用范围要比法律宽泛得多。
许多不违反法律或无法律可适用的不良行为,只能用道德加
以调节。道德对人们行为影响的深刻性基于它自觉性的特
点。一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道德准则,对他人造成了伤
害,通常都会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感受到痛苦和耻辱。而
且在许多时候,人们可以在自己内在信念的支配下,调整自
己的行为,使之符合道德要求。这种不是建立在强制基础上
的道德调整,对每个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作用更为深刻和持
久。
社会舆论的监督对于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观念以及遵
守道德规范也有很重要的作用。在社会生活中,涉及评价人
们行为的社会舆论都有明显的善恶、荣辱等道德内容。对大
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外在的引导和监督与内在的信念相结
合,就使遵守道德成为必然的选择。因此,造成强大的社会
舆论,是充分发挥道德在婚姻家庭领域作用的不可缺少的条
件。
应该看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社会舆论的多样
性。在我们强调要充分发挥社会道德舆论对婚姻家庭调整作
用的时候,也要防止旧的传统道德观念对婚姻家庭的影响修
改后的婚姻法,为家庭婚姻道德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像一
夫一妻制、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
隐含和体现了一种道德精神,作为一种导向,提倡的是以爱
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矛盾应当协商解决。而提倡
婚姻家庭道德建设,又将为修改后的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和贯
彻执行铺平道路。只有道德和法律等多种方式综合运用,才
能给每一个家庭提供温馨的避风港湾,为社会营造更加安宁
祥和的氛围。
阜阳师范学院
社会发展学院
夏祥学号22级资管1班
本文发布于:2022-08-04 20:50: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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