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实习工作,保障实习效
果,根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司法部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市
基协)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证的审核登记和实习管理
工作,各区县分会(以下简称区县基协分会)协助市基协对
本区县基层法律服务的实习管理。
第三条未按规定取得市基协统一颁发的《重庆市基层
法律服务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不得参加基层
法律服务实习活动。
第四条实习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庆市
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从事实习活动。
第五条实习活动包括集中学习培训和实务训练。申请
人经实习考核合格,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六条集中学习培训由市基协统一组织开展和实施
考核;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的法律服务所具体实施,区
县基协分会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实习活动进行监督和指
导。
第二章申请实习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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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实习
证》,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实习(以下简称实习):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
学历;或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五)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不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从业的情
形;
(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法律工
作者执业证书的情形。
(八)有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其实习。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法律服务所)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参加实习:
(一)无符合本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简称
法律工作者)担任实习指导老师(以下简称指导老师)进行
实习指导;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
个月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的。
第十条担任实习指导老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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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指导老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3名。
第十一条申请实习,应当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
居住地的区县基协分会提交实习申请,经区县基协分会审查
同意后,报市基协审核同意,方可参加实习。
第十二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的法律服务所,
应当签订《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训协议》(以下简称《实
训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法律服务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等基本情况;
(三)指导老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的法律服务所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训协议》自市基协完成审核登记并颁发《实习证》
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实习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实习,由申请人向拟接收实习的法律服
务所住所地的区县基协分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证申办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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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籍不在本辖区的,应提交
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或房地产管理部门
出具的房产证明;
(三)学历证书;
(四)原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交原工作单位辞职证明,退
休人员应提交退休证,失业人员应提交失业证;
(五)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
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实训协议》;
(七)本人免冠正面2寸近照2张(登记照统一规定为
蓝背景,着正装);
(八)指导老师的执业证;
(九)市基协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和
复印件,并采用市基协统一制定的文本格式,一式二份。
统一文本格式,在市基协网站下载。
第四章初审
第十五条各区县基协分会负责本辖区申请办理实习证
相关条件和申报资料的初审工作。
区县基协分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对申请人、拟
接收实习的法律服务所及实习指导老师的条件等情况进行
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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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区县基协分会的初审工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
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区县基协分会负责人
审批,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七条经区县基协分会初审不符合实习证申办条件
的,直接将资料退还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经区县基协分会初审缺乏相关资料的,通知
申请人补充提交。申请人应当在区县基协分会指定的期限内
补齐相关资料;申请人未能在区县基协分会指定的期限内补
齐相关资料的,视为不能提交相关资料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后果。
申请人补充提交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初审期限。
第十九条经区县基协分会初审符合实习证申办条件且
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符合本规定的,出具《申办基层法律服务
实习证初审意见书》(以下简称《初审意见书》)。在初审
结束后将全部书面资料一份上报市基协审核决定,一份留档
备查。
第二十条区县基协分会上报相关资料,应当采用“基
层法律服务网上管理平台”和书面方式同时向市基协上报。
第五章审核登记
第二十一条市基协收到区县基协分会上报的资料后,
经审核符合实习证申办条件的,予以登记、办理,并颁发市
基协统一制作的《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证》。
第二十二条经市基协审核登记颁发实习证的,应当按
照市基协的规定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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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区县基协分会未在市基协指定的期限内
补充或更正相关网上资料,或未在指定期限内补齐、更正相
关书面资料而延误审核的,由区县基协分会承担相关责任及
后果。
第二十四条经市基协审核不符合实习证申办条件的,
向区县基协分会退回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对颁发实习证的情况,市基协定期通过市
基层法律服务网上管理平台向区县基协分会和社会公众公
布。
第六章复查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认为区县基协分会或市基协对相关
资料的审查结果有误,或认为初审或审核结果不符合相关规
定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登记办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通
过区县基协分会向市基协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二十七条市基协收到申请人的复查申请后,在30
个工作日内进行重新审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特殊情
况,经市基协负责人审批,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七章实习培训
第二十八条实习期间或参加实习实务训练前的集中学
习培训工作,由市基协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集中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执业技能和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条集中培训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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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所需费用的具体金额由市基协根据当年培训考核
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十一条集中培训结束时,市基协应当对参加培训
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综
合法律知识、诉讼与仲裁法律知识、民事实体法律知识、政
治道德素养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二条根据实习培训考核结果,由市基协发给《实
习培训考核成绩通知书》。
《实习培训考核成绩通知书》将作为申请人申请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有效资料之一,由市基协
统一制作,并加盖市基协印章有效。
第三十三条经实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
集中学习培训,再次集中培训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八章实训管理
第三十四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的法律
服务所负责安排和具体实施。
第三十五条接收实习的法律服务所,应当指派指导老
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
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实习指导老师的任务和职责是: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具体业
务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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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有关基层法律服务的行政
管理法规、规章、规定或执业制度、规范;
(四)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指导
实习人员进行基层法律服务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第三十七条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指导老师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其指
导实习的工作,并向区县基协分会申请更换符合条件的实习
指导老师。
第三十八条区县基协分会应当统一组织对实习人员的
政治素质培养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管理和
指导法律服务所的实训活动。
第三十九条接收实习的法律服务所及指导老师,应当
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因法律服务所或指导老师故意或重
大过失,造成实习人员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的
行为,或给法律服务所或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区县基协
分会应当取消该服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的资格或指导老师资
格;并限令其在3年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或重新担任指导老
师。
第四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
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承办基层法律服务业务;
(二)以法律工作者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
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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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法律工作者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
者代理意见;
(四)以法律工作者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法律工作者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法律服务所、指导老师的监督管理;
(七)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
习证》;
(八)其他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违反
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损害法律工作者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定的,由区县基协分会报经市基协审查同意后,
收缴其《实习证》;其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实习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被收缴《实
习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实习证》。
第四十二条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训协议,或违
反实训协议被法律服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收其实习的
法律服务所报经住所地的区县基协分会审查同意后,收回其
《实习证》;其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四十三条实习人员因法律服务所未能履行实训协议
被中断实习,或因法律服务所受到处罚而不能继续接收实习
人员开展实习活动的,可以经区县基协分会审查同意并报市
基协审核同意,转到其他法律服务所继续实习,己进行的实
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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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实习人员在法律服务所接受实务训练的期
限不得低于1年。实习期限,从市基协颁发《实习证》之日
起计算。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经实习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在收到《实
习培训考核成绩通知书》1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重
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超过1年申请的,应当
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实习考核。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夸大事
实,或故意填报或提交虚假资料,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骗取
《实习证》的,所颁发的《实习证》无效,并应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或后果;所颁发《实习证》应当收缴并注销。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取得《实习证》后,《实习证》有
效期届满,或实习未满1年而中途退出实习,或从事国家禁
止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其他工作的,应当收回《实习证》
并注销。
第四十八条接收实习的法律服务所及指导老师向实习
人员出具虚假的考评意见的,由实习所在地基协分会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者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实习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
实习考核,经查证属实,实习人员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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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重
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管理规定》(渝基协﹝2010﹞7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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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4 19:58: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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