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司法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丰顺县司法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6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
3、《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
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2条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5条
5.《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
‚三定方案‛文号:丰府办[2002]39号
二、丰顺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法律援助条例》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颁布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广东省人大
常委会
生效时间
1997年1月1日
2003年9月1日
2004年5月1日
2003年3月31日
2000年3月31日
2007年1月1日
三、丰顺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处罚(52项)
1、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
或者辩护业务的
处罚种类: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
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
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2、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
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
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
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3、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
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
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
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5、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
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
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6、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7、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
宣传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
的宣传的。
8、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
所声誉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
务所声誉的。
9、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
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
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0、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11、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
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
服务的。
12、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
活动的。
13、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
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
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14、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
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
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15、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
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
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
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
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
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16、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五)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17、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
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
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
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
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
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六)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
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
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
员的。
18、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
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
辩护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
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
或者辩护人的。
19、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八)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20、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
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九)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
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1、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
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
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22、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
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
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23、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
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
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
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24、基层法律服务所超业务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一)超业务范围的。
25、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
乱收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
目乱收费的。
26、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
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
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27、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
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28、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
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
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
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29、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
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
年度检查的。
30、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
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
处置本所资产的。
31、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
义承办业务的。
32、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
违法违纪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的。
33、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34、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其他
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
35、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
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
务所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
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36、基层法律服务所以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
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
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
得超过三万元。‛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
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3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3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
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
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
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3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
务的。
4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
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
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的,仍为其提供帮
助的。
4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
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
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4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
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
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4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
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
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4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
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
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
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4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
人隐私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
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
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
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
送礼的。
4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
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
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4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
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
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4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
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
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5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5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
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
隐匿、毁灭证据的。
5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
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
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丰顺县司法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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