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 顺 县 司 法 局

更新时间:2024-11-05 18:46: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4日发
(作者:社会养老保险)

丰顺县司法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丰顺县司法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6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

3、《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

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2条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5条

5.《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

‚三定方案‛文号:丰府办[2002]39号

二、丰顺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法律援助条例》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颁布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司法部

司法部

司法部

广东省人大

常委会

生效时间

1997年1月1日

2003年9月1日

2004年5月1日

2003年3月31日

2000年3月31日

2007年1月1日

三、丰顺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处罚(52项)

1、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

或者辩护业务的

处罚种类: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

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

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2、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

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

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

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3、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

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

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

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5、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

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

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6、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7、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

宣传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

的宣传的。

8、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

所声誉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

务所声誉的。

9、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

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

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0、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11、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

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

服务的。

12、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

活动的。

13、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

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

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14、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

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

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15、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

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

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

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

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

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16、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五)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17、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

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

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

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

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

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六)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

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

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

员的。

18、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

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

辩护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

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

或者辩护人的。

19、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八)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20、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

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九)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

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1、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

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

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22、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

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

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

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

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

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23、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

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

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

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24、基层法律服务所超业务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一)超业务范围的。

25、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

乱收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

目乱收费的。

26、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

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

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27、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

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28、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

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

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29、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

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

年度检查的。

30、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

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

处置本所资产的。

31、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

义承办业务的。

32、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

违法违纪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的。

33、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34、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其他

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

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

法行政机关处于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

35、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

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

务所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

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36、基层法律服务所以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

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

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

得超过三万元。‛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

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3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3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

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

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

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3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

务的。

4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

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

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的,仍为其提供帮

助的。

4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

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

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4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

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

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4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

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

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4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

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

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

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4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

人隐私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

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

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

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

送礼的。

4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

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

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4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

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

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4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

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

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5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5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

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

隐匿、毁灭证据的。

5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

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

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

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丰顺县司法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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