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现行工会经费使用规范

更新时间:2024-11-07 05:25: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4日发
(作者:璧山在线)

附件1:

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

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团

工作意见》、《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众的八项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

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

经费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

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

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有关

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

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

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要认真

贯彻中央党的团工作会议精神,要进一步增强工会组

织的政治性、先进性、众性,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

工作和职工众服务的方向,要加大工会经费面向基层、

面向普通、面向弱势、面向急难的投入力度,要多为职

工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

-1-

广大职工众和工会会员,不断提高基层工会组织的影

响力、凝聚力、战斗力,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

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

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三条按照全总规定,工会预算一般分为五级管

理,即:全总、市总、区总工会(局、集团公司工会)、

乡镇街总工会、基层工会。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

第四条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坚持以下原

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支,

必须严格遵守中央规定、财经法律法规、全总和市委要

求,认真执行工会会计制度和市总相关规定。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各项收入。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

体法人资格,设立独立经费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

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应当

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

理办法》。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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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

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

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应接

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定期公布账目,依靠职工和工

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实行民主管理。

(八)依法监督原则。基层工会经费收支应当接受

上级工会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依法接

受国家的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各项经费

收入。

第六条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

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

101号)的规定,“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

基层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单

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

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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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

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所在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

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基层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

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

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

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

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收入按照《工会预算管

理办法》,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八条基层工会的工会经费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

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九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

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其

他支出。

第十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为会员及其他

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一)职工教育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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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购置职工教育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消耗用品。

2.用于教师酬金,教师酬金按照市总工会《关于转

发〈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

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工通〔2017〕

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用于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

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4.用于对取得优秀资格学员的奖励,奖励范围不能

超过参加培训学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奖励应遵循精神鼓

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奖励标准应在培训方案

中明确,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人。

(二)文体活动支出。

1.用于工会组织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

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

2.用于举办慰问职工文艺演出,邀请演员的演出补

助每场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

3.用于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服装等购

置、租赁、维修及活动场地租赁等;基层工会购置、租

赁的设备、器材、用品、服装等要妥善保管,使用时要

避免物品损坏造成损失。

4.用于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的奖

励费,各项活动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

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

-5-

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物质奖励最高

不得超过300元/人。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项的参加人

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活动每人最高不超过

100元,基层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活动时,对未获得奖

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累计每人不得超

过500元。

5.基层工会开展体育比赛聘请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

认的裁判技术等级人员,每场每人裁判费最高不超过400

元,聘请其他裁判人员每场每人裁判费最高不超过200

元。

6.基层工会开展各类比赛确因需要可以为参加人员

购买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服装。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

类比赛可以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为参赛人

员发放统一服装,每人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

7.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聘请

教练进行指导,教练酬金为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教

练等级人员,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其他教练人

员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

8.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组织参

赛人员进行集中训练,可以向参赛人员以现金形式发放

训练补助,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每次比赛每人

累计发放训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

9.基层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一般不安排就餐,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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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每天可为参加人员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

得超过60元/人,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参加上级工会

组织的各类活动可以为参加人员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

准为早餐最高不超过20元/人,正餐每餐最高不超过60

元/人,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10.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本单位或上级工

会各类活动过程中,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

餐最高不超过20元/人,正餐每餐最高不超过60元/人,

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可以以现金的形式对工

作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夜餐费,每餐补助标准不得超

过60元/人,每日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40元/人。

11.基层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时,应根据具体情

况为参赛人员在参赛期间购买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确定。

12.基层工会在组织全体会员观赏电影(或发放电影

券)、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开展

春游秋游等活动时先由会费列支,当会费不足时,可以

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

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13.基层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中,可以聘请

辅导老师,辅导老师酬金每次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

1.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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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会等宣传活动。

2.用于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

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

3.用于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

4.用于工会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

及资料费等。

5.用于网络宣传和媒体融合的费用。

(四)其他活动支出。

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活动各项支出。

第十一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

工权益的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

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集

体)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等在协调劳

动关系争议中发生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职业安全知识

宣传、竞赛等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

权益所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可以向全体职工发放防护

极端恶劣天气的物品,每年每人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元。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众提供法

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

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配偶

-8-

和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的,基

层工会应给予救助,基层工会在开展困难职工帮扶过程

中要严格执行全总、市总关于困难帮扶的规定和要求,

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

支出。基层工会在开展送温暖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市总工

会每年制定的关于冬季送温暖、两节慰问、暑期慰问等

有关规定和要求。基层工会可按照市总工会有关规定,

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增加送温暖内容,向

同级党组织报备后执行。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生的以上各项

维权支出以外的维权支出。

第十二条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

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一)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

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讲课酬金按照市总工会《关

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

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工通

〔2017〕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

励,奖励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

物质奖励每年最高不得超过800元/人,奖励范围由基层

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向同级党组织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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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执行。

(三)用于基层工会对兼职工会干部发放的补贴,

基层工会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兼职工会干部工

作补贴办法,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后执行。

(四)用于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

和协作等活动。

1.基层工会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

和协作等活动时可以对获奖者给予奖励,奖励要遵循精

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

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

数的三分之一,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人。同时,

可以向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

每次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基层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

活动时,对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

鼓励累计每人不得超过500元。在开展劳动竞赛、合理

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时,可以聘请相关人员

作为评委,对开展的活动进行评审,聘请本单位以外人

员参加评审工作,每项每人评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聘请本单位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每项每人评审费最高不

超过500元。

2.基层工会在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时,要按照《全国

总工会、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

通知》(总工发〔1994〕12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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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的各项工作,积极争取行政对工会开展劳动竞赛的

经费支持,同时,按照《通知》中奖励的规定向行政争

取激励政策和与之相对应的资金支持。

(五)用于工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六)用于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

动、大型专题调研。

(七)用于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

专项业务的支出。

第十三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工会建设

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

的支出。

第十四条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对工会管理

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

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

出。

第十五条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对外捐赠、

赞助、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及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

等方面的支出。工会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

要用于:

(一)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

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

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众必需的一些生活

-11-

用品等,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发放标准必须控

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节日

慰问品最高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发放范围为全体工会

会员。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在坚持不

超过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的前提下,报请同级党组

织同意后,适当提高全年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提高的

标准必须控制在全年最高标准的20%以内。

(二)基层工会在工会会员结婚时,可给予一定的

慰问品,慰问品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基层工会要根据

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和慰问标准。

(三)会员或直系亲属去世,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

的慰问金,慰问范围主要包括:会员本人、配偶、子女、

父母、公婆(岳父母),基层工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办法和标准。

(四)会员本人或家庭因突发情况造成困难的,基

层工会可以对会员给予补助,基层工会要根据本单位实

际情况,按照会员困难程度制定统一的困难补助办法和

标准。

(五)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工会可购买花圈(花

篮)前往吊唁,购买花圈(花篮)标准最高不得超过600

元。

(六)基层工会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的

慰问,可以为会员购买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

-12-

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面值不超过300元指定蛋糕店

的蛋糕券。

(七)为体现工会组织的关怀,基层工会可以为当

年退休的每位会员购买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发

放时间为会员正式退休当月。基层工会要根据本单位实

际制定具体规定和标准,同时,严禁按职务、级别制定

标准,严禁发放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

消费券等。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规定,积极争取所在单位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

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如所在单位提

供的物质条件不足以保障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并在基层

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公

务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第四章要求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

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众服务的方向,让工

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众和工会会员。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工会预算管理

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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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要高度重视预决算工作,

每年年初要围绕市总工会和本地区(系统)确定的中心

工作,认真研究和编制预算,并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各项预算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

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要依法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

各项支出要做到年初有预算、实施有计划、执行有方案,

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充分行使职代会等机构的日常监督

权和审议决定权。凡涉及会员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物质奖

励、职工福利等支出需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标准,并向同

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要切实健全制度体系,规范财

务行为,加强内部控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

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条基层工会要按照全总、市总关于劳动模

范、先进人物的有关规定,做好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的

慰问、帮扶和疗休养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

的监督检查,对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法律

法规和制度等行为,及时向基层工会同级党组织进行反

映,请基层工会同级党组织按照组织程序依纪依规进行

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工会反馈。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

工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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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

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

贴、奖金。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消

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

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

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活动,或为非

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总工会

2016年5月23日印发的《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

理办法(暂行)》(津工发〔2016〕12号)同时废止。如

本办法与本地区(系统)党组织制定的规定、要求不一

致,请按照本地区(系统)党组织制定的规定、要求执

行。

第二十四条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可以根据本

地区(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经同级

-15-

党组织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此办法由天津市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

部负责解释。

-16-

附件2:

天津市工会系统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暂行)

一、工会经费使用方面

(一)用于为会员及职工开展活动方面。

1.严禁职工活动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励。

2.严禁违反规定乱设奖项。

3.严禁以现金奖励代替实物奖励。

4.严禁利用组织职工活动之机给工作人员、参加活

动人员发放加班费等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有明确规定

的除外)。

5.严禁以工作需要为名给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发放通

讯费、加班费、交通费、年终奖等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

或奖励。

6.严禁以购买或发放各类活动卡(健身卡、游泳卡、

瑜伽卡等)的形式代替组织职工活动。

7.严禁擅自提高标准、超范围发放讲课费、裁判费、

评审费、教练费、训练补助、演出补助、误餐补助等。

8.严禁违反《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要求,擅自提高工会经费弥补会费资金不足的标准。

-17-

(二)用于维护职工权益方面。

1.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慰问职工、

困难补助、帮扶救助等制度,但必须坚持一视同仁的原

则,禁止按职务、级别定标准。对于制定的制度要按照

“三重一大”规定程序决策,并向同级党组织报备后执

行。

2.使用中央和市级专项帮扶资金用于生活救助、医

疗救助、助学救助的资金,严格按照《关于专项帮扶资

金的实施细则》(津工发〔2015〕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准确确定救助范围和帮扶对象,确保困难救助对象在市

总帮扶库中,禁止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三)用于培训、会议、公务接待方面。

1.严禁擅自提高标准,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

子。

2.严禁擅自提高会议费、培训费标准。

3.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举办培训班或召开会

议。

4.严禁借会议、培训、公务接待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5.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

动。

6.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给参加会议(培训)人员

发放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7.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18-

8.严禁公务接待超标准、超范围。

9.严禁报销与会议、培训、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

10.严禁将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结余费用存在承办

单位形成“小金库”。

11.严禁以会议、培训为名虚列支出,转移、隐匿资

金或向下级工会摊派、转嫁支出。

(四)用于职工福利等方面。

1.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发放逢年过节慰问品。

2.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节日慰问品。

3.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生日蛋糕、电影券等。

4.严禁在《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第(一)项允许范围以外的节日发放节日慰问品、

现金补贴等。

(五)工会经费其他使用方面。

1.严禁用工会经费列支工会组织以外其他组织的费

用,确需给予其他单位资金支持的情况,应按“三重一

大”程序进行决策,并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执行。

2.严禁行政挤占工会经费。不得用工会经费给职工

发放书报费、洗理费、防暑降温费;不得用工会经费发

放应由行政承担的各项奖励;不得用工会经费支付行政

办公场所有关费用;不得用工会经费支付职代会(区域、

行业职代会工作除外)、职工体检费、职工伙食费、职工

食堂费用、职工丧葬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等应由行政列

-19-

支的费用。

3.严禁违反市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一线职工疗休

养相关规定和要求,擅自扩大疗休养人员范围或提高标

准;严禁组织到文件规定以外的地点进行疗休养。

4.严禁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

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5.严禁用工会经费参与活动,或为非法集

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二、工会经费管理方面

1.严禁工会财务不独立核算;严禁将工会经费在行

政挂账。凡因特殊原因无独立工会账户的,其工会经费

一律由上一级工会代管。

2.严禁工会经费列支非本级工会应支付的费用,如

用本地区(系统)工会经费为机关本部会员发放节日慰

问品等。

3.严禁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工会财务工作,严

禁不相容职务兼容。

4.严禁不按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工

会经费收支预(决)算等各种报表。

5.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严禁追加预算不履行

相关程序。

6.严禁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不经同级工会经审

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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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禁出租、出借工会账户,严禁行政利用工会账

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8.严禁违反“三重一大”规定,支出各项大额资金。

9.严禁工会经费支出经济事项与发票内容不符、使

用虚,发票无明细,支出无明细、无发放记录或

发放记录无本人或代领人签字,白条入账等不规范财务

行为。

10.严禁违规出借工会经费或将工会经费划拨给同

级行政使用。

11.严禁购置固定资产不入账,固定资产不定期盘点,

对于盘亏资产、报废资产不及时进行处理,不编制、不

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三、工会经(会)费收缴方面

1.严禁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不按照工资总额的2%

计提或少提工会经费。

2.严禁不将财政划拨工会经费计入拨缴经费收入;

严禁将应计入收入的经费在往来科目核算,形成“小金

库”。

3.严禁下级工会不按照规定比例上缴工会经费。

4.严禁不收或少收工会会员会费。

四、相关要求

1.各级工会在严格遵守《负面清单》各项规定的前

提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和全总的要求,按照市总工会

-21-

和本地区(系统)确定的工作任务,在服务中心工作和

职工众等方面,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思路,敢于创新工

作方法,竭诚为职工众服务,切实维护职工众权益,

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真正成为职工众信赖的“娘家人”。

2.市总工会将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对《负面清单》进

行修改和完善,确保工会经费合规有效使用。

3.当《负面清单》与本地区(系统)党组织制定的

有关文件、制度、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地区(系统)党

组织制定的有关文件、制度、规定为准。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总工会2016年

10月13日印发的《天津市总工会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负

面清单(试行)》(津工通〔2016〕44号)同时废止。

六、此办法由天津市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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