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我

更新时间:2024-11-07 18:41:0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4日发
(作者:金福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

于印发我区基层法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新发改收费[2017]1825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12.31

【实施日期】201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区基层法律服务项

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7〕1825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规范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

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新政办

发〔2015〕109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法

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826号)等相关规定,

现将我区基层法律服收费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1/2

一、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

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按相应标准收

取费用。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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