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
于印发我区基层法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新发改收费[2017]1825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12.31
【实施日期】201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区基层法律服务项
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7〕1825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规范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
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新政办
发〔2015〕109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法
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826号)等相关规定,
现将我区基层法律服收费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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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
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按相应标准收
取费用。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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