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章程
第一条:依据司法部《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为规范法
律服务所的执业行为,特定如下章程。
第二条:本所职业场所:
第三条:本所主任由同志担任,主任的职责是在司法局的
领导下,负责法律服务所的展业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所的服务范围与人员管理以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
管理办法》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所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项、所务
会由本所工作人员组成,行使下到职权:
1、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制定本所管理制度;
3、审议本所年度工作总结;
4、审议本所年度预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
5、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的奖励、处分;
6、其它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本所从业人员实行聘用制,应聘人员必经符合《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
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定期考核,奖优罚
劣,凡违反职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行为或
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本所工作者,视其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
应的处分。
第七条:本所的财务管理实行依法纳税,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所单独设立账户,由专人负责
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
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本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
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行纪律等情况挂钩,
酬、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九条:本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
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
服务程序的规定,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落
实重要案件报告制度。
(二)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行纪律和服务质量、
效率的检查,落实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
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结案归档,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县司法行政
机关收缴执业证书、印章、票据、卷案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实行一案一
第十一条:本所章程的修改,应当在区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由
所务会议决定,由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原核准监管核准。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本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生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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