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6 23:19: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4日发
(作者:网上汇款)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

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4.30

•【字号】成办发〔2020〕47号

•【施行日期】2020.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

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

位:

《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0日

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加大规范和治理有照无证、无照无证机

构违法违规开展教育培训的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难题,健全和

完善政法委、社治委、网信办、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社、文广旅、卫

健、应急及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络理政办、人行成都分行营管

部等多部门协同和市、区(市)县、镇(街道)、社区等多级联动的培训市场综合

治理体系,促进全市教育培训业健康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

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

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

《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方案〉的通

知》(川教函〔2019〕48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

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19〕18号)、《成都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

于印发〈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成教办〔2017〕16

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

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加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

发生“重审批、轻监管”现象,相关部门要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投

诉,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

觉维护学员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严格审批。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

必须经区(市)县教育部门或审批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取得办学许可,任何校外

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已取得

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

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坚持综合治理。强化市级统筹,落实以区(市)县为主体的属地管理责

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政法委、社治委、网信办、教育、公安、民政、司法

行政、人社、文广旅、卫健、应急及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络理

政办、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市、区(市)县、镇

(街道)、社区多级联动,统筹做好审批登记、监督管理、违规查处、信用共享,

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四)坚持突出重点。重点查处有照无证、无照无证机构(以下简称黑机构)

以“教育咨询”“教育科技”“文化艺术”“课外辅导”等名义开展非法办学、违

规培训及学科考试;严厉打击不良机构打着分期交费减轻学费压力的名义,诱导学

员办理分期贷款(培训贷)等恶意圈钱和拒退学费、“跑路”行为;严厉打击机构

和个人违规组织奥赛、华赛等学科竞赛及“培优”“幼升小”“小升初”等培训和

考试行为。

三、部门职责及分工

(一)市委政法委。支持和指导全市“网格员”开展培训机构巡查工作,协调

指导各区(市)县及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因培训机构有关问题引发的体性事

件。

(二)市委社治委。指导各区(市)县组织社区工作力量配合开展校外培训机

构现场核实工作。

(三)市委网信办。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对违规从事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

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以下简称校外线上培训)的网络平台、应用

程序的关停、下架等工作。

(四)市教育局。主管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学科类、自学考试助学及

其他文化教育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牵头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市场综合

执法;配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校外线上培训的综合治理。

(五)市公安局。做好对培训机构安全防范的监管指导工作;配合教育、人

社、卫健等部门开展对各类培训机构的查处工作;对培训机构和经营个人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严厉打击以培训贷为名的刑事犯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

法》等法律法规,督促校外在线培训系统落实等级保护等相关制度,加强对校外在

线培训平台的网络安全监管。

(六)市民政局。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

的监管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

艺体类、科普类及自学考试助学类等教育培训的查处工作。

(七)市司法局。依法为维权学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八)市人社局。负责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监管,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

规开展培训突出问题整治;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擅自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

艺体类、科普类及自学考试助学类等教育培训的监管工作。

(九)市文广旅局。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对文化旅游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擅自面向

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艺术类、科普类及自学考试助学类等教育培训的查处工作;

配合省级教育部门、省级广电部门做好IPTV分平台内容集成播控系统管理及电视

端违规校外线上培训应用的处置工作。

(十)市卫健委。负责对促进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医疗机构、预防和精神障

碍卫生专业机构的监管;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活动等机构的监管;

做好培训机构卫生条件保障的监督工作(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属于

校外培训机构,由卫生健康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市应急局及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校

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以及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及

救援工作。

(十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对培训机构的相关登记、不正当价格行为、

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广告监管工作;配合教育、人社、

卫健等部门依法开展对各类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受理校外培训

机构涉及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消费欺诈等市场监管职责

范围内的消费投诉。指导消费者协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消费教育引导、依

法受理消费投诉、调解消费纠纷等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三)市金融监管局。会同教育部门开展对校外培训机构金融风险防范、化

解和处置工作;配合公安、教育等部门打击以培训贷为名的非法金融活动,推进校

外培训机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十四)市网络理政办。协助市教育局收集在教育、民政、人社、文广旅、卫

健等部门审批、备案的培训机构信息,汇总形成培训机构监管数据库;负责统筹做

好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协调推进相关部门培训机构监管数据实时共享;会同市

教育局指导培训机构信息化管理,促进培训机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十五)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督促开户银行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风险

评估,对于涉及案件的,协助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开展银行账户查询、交易分析工

作。

四、主要任务

将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纳入2020年区(市)县常规考评内容。坚持长短结

合,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在开展为期四个月(2020年4月底至8月底)的

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推进完善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长效机制。

(一)摸底排查,系统梳理

1.“满覆盖”排查。收集整理汇总在工商、教育、民政、人社、卫健等部门注

册登记的有关教育文化类教育咨询、教育服务、教育科技等机构(公司)、社会组

织、各类教育类培训学校的名单及基本信息,形成排查数据库。(完成时限:2020

年4月30日前;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网络理政办、市民政局、市

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

组织协调全市“网格员”等力量进行“满覆盖”摸底排查,提供巡查范围内实

际开展未成年人文化补习、艺术培训、自学考试助学、心理辅导、职业技能等业务

的有关机构(公司)及经营个体的情况,汇总形成数据库。(完成时限:2020年5

月20日前;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人社

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

2.完善监管数据库。汇总注册登记的排查数据库和经排查发现实际开展业务的

数据库,逐一比对,区分不同机构的性质。进一步明确监管范围和具体监管名单,

完善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数据库并建立分类管理清单。(完成时限:2020年5月

30日前;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

市场监管局、市网络理政办、各区(市)县)

(二)分类整治,联合查处

3.规范有证机构。指导有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有证)、有营业执照(以下简

称有照,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存在问题的机构进

行整改。(完成时限:2020年6月10日前;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

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各区(市)县)

4.整治无证机构。对有照无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如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

证;如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整改合格前不

得再开展相关教育培训业务。(完成时限:2020年6月25日前;牵头单位:市教

育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

5.部门联合惩戒。对拒不整改、整改无效的校外培训机构,各部门根据各自管

理权限依法依规对机构和个人进行查处,实施惩戒。对涉嫌刑事、合同等

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受理,立案调查处理。(完成时限:2020年7

月30日前(取得阶段成果)、长期;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公安

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

6.遏制违法违规现象。对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和个人拒不执行、

不整改的进行依法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完成时限:2020年8

月20日前;牵头单位:各区(市)县)

(三)开展“回头看”,巩固成效

7.实施综合监管。对全市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定期专

项整治、“回头看”检查等综合监管,扩大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公布范围和众

知晓度,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和广告协同监管。切实保障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和

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督促培训机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按照规定

购买社保等工作。(完成时限:长期;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

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

8.完善资金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第三方资金存管制

度、风险准备金机制、风险评估机制,建立风险指标,开展风险预警。各区(市)

县加强对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或者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等问题的排

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积极稳妥地开展应急处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完成时

限:长期;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

部,市公安局、各区(市)县)

9.实地查看整治成效。组织协调“网格员”等力量对巡查范围内的机构进行定

期巡查和不定期的抽查,重点实地查看经查处的机构是否存在“死灰复燃”现象,

同时适时报送新出现的从事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及时更新管理清单。总结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提炼工作经验,形成工作报告,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完成

时限:2020年8月31日前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后续工作长期;牵头单位:市

委政法委、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

局、各区(市)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市)县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齐抓共管,畅通

信息渠道,健全部门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支持和鼓励各区(市)县建

立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巡察人员奖励机制,对付出劳动并取得工作实绩的“网格员”

等巡察人员给予奖励。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完善依法查处和问责机制,各区

(市)县要整合行业主管部门和政法、综治、应急、城管和镇(街道)等部门(单

位)的力量,建立和完善“苗头发现、违规查处、结果公开”的良性运转机制,实

现综合执法、联合惩戒、系统治理,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暗访督导。市级相关部门与区(市)县要对全市培训机构开展“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回头看”检查等综合监管。区(市)县要充分调动“网格

员”等力量,对巡查范围内的培训机构进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重点关注违规

机构是否存在“死灰复燃”现象,适时报送新出现的违规从事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

等信息。各部门及时更新监管清单并公开查处结果。市级相关部门要完善考核体

系,对区(市)县培训机构治理及成效进行考评,纳入区(市)县年度目标考核,

坚决较真逗硬,对不作为、慢作为的部门(单位)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

(三)加强宣传报道。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解读政策、剖

析案例、宣传工作情况。各级各部门和全市各中小学校等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门

户网站、、成都市消费者协会等渠道加强宣传,宣传收费、退费等相关

政策,动态分类公布培训机构信息,引导学员及家长理性选择培训机构。同时,加

大对消费维权的宣传,引导学员依法依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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