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卷第9期
2010年9月Journalof
牡丹江大学学报
MudanjiangUniversity
Vol.19o.9
Sep.2010
文章编号:1008-8717(2010)09-0154-03
论法律逻辑学中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吴菲
福州350015)(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法律系,福建
摘要:本文从法律教育的定位出发,分析了应用型法学教育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性,阐述了法律逻
辑学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中的基础性作用,并针对目前高校法律逻辑学教学过程中普遍欠缺“法律”特的问
题,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改革意见,以期使法律逻辑学彰显更大的应用价值。
关键词:法律教育;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映到课堂教学上就是对每一法律规则的提出,需要从其
缘起的条件、发展的历程以及根植的法律原则等方面作
出解释,这种解释,不仅可使学生易于理解、接受,而
且可使学生学会探索法律知识最为重要的方法,形成一
套独特的法律思维模式。这是我国在相对缺乏法律背景
知识的前提下首先要实施的工作,也是培育法律专业人
才的必由之路。其次,在熟练掌握法律理论知识的基础
上,法律教育必需与实践相结合。笔者认为这种法律实
践活动主要是以法律思维为基础的,是一门专业的职业
活动,其实践活动的主体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具体
到法律职业而言,法律思维能力则主要体现在:探知法
律事实过程中的观察、发现和认知能力;证据操作过程
中的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
执焦点的能力;确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
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严谨的法律推理和论
证能力等等。[3]
在法学教育中,我们所培养的绝大多数法学人才都
是为了法律的应用和实践服务,而不是为了培养法学家。
法律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关涉的学问,这无疑需要在长
期的法律专业教育中培养成长,并形成一定的思维定式。
因此应用型法学专业教育应该培养法律人必须具备的这
种职业技能。诚如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指:“教
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
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
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在博
登海默看来,法律思维是一门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的艺
术,而思维能力乃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
是一个人其他所有能力的基础,集中反映了一个人的综
合素质。
一、法律教育的定位:重在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现代社会要求高等教育能够按照各学科的分类为学
生提供精深的专门知识,同时又要求各学科之间的交叉
与沟通。惟其如此,高等教育才能适应社会日益精细的
分工和日益频繁的交往、沟通的需求。因此在具体的教
育教学实践中,既要教授学生深厚的专业知识,又要使
学生学会实际应用的技能。具体到法律职业教育同样存
在上述两方面的基础性要求。[2]
[1]
二、法律逻辑: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工具
法律思维与法律逻辑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逻辑”
是研究思维形式、方法及其规律的科学,包括形式逻辑
和辩证逻辑。形式逻辑追求思维的稳定性,辩证逻辑追
求思维的灵活性,二者恰当地处理了法律的稳定性与灵
活性的矛盾,使合法与合理并行不悖。在法律规范的制
定与适用过程中,处处离不开逻辑工具。
按照法学家们的说法,所谓法律逻辑是指法律适用
的逻辑。而法律之适用,就是“将待决案件事实置诸于
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逻辑思
目前我国法学研究相较于西方国家在法律理论上的
研究差距甚大,这是无可回避的事实。我国尚处于探求
法律知识和形成共同的法律知识背景的阶段。因此法律
教育的立足点在于透过法律条文存在的表象,深入考量
隐藏在条文背后的法律原则、论证体系和社会目的,反
收稿日期:2010-03-31
作者简介:吴菲(1980—),女,湖北鄂州人,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法律系教师,厦门大学在职研究生,主要
从事法律逻辑学、婚姻家庭法的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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