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
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
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
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就算男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也不能代表他们之间
的婚姻关系就是有效的,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无效婚姻或者
可撤销婚姻。那么具体来说,▲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有哪些
呢?这方面我国相关法律中是做出了规定的,下面就让小编
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
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
度。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
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
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
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
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二、无效婚姻能否要求赔偿
所谓无效婚姻损害赔偿,是指因当事人一方过错导致婚
姻无效,造成对方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婚姻法》未设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但《民
法通则》第106条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则为我们提供了损害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此即民
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无效婚姻除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范,破坏了我
国婚姻家庭制度外,还直接侵害了无过错的对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如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中,重婚者隐瞒已婚事实,
骗取对方当事人同其结婚后,对方不仅要为结婚购置大量用
品,消费大量钱财,而且因婚姻关系无效遭到周围人的嘲笑,
甚至被扣上“第三者”的帽子而倍受指责,在很多情况下还
会因破坏他人家庭遭到重婚者的配偶方辱骂、殴打,人格尊
严被践踏,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以致于有的为此精神失常,
丧失生活的信心。
再比如,有的当事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
病,为达到同他人结婚的目的而百般遮掩,隐瞒病情,对方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婚后感染性病,身体健康遭受
严重损害。无过错方不仅长期处于痛苦和恐惧之中,而且还
要为治病支付大量医疗费,这给不知情的无过错方带来的痛
苦和损害,远比因重婚对合法配偶方造成的损害大得多,如
果仅仅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对由此给受损
害的无过错方带来的财产损失、健康损害、精神痛苦不责令
予以赔偿或补偿,就会使无过错方得不到法律救助,有违法
律的公平正义理念。
但是,通常在实际中,法院只能判决婚姻无效,因缺乏
相关法律条文依据,所以,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很难得到关
于损害赔偿的支持。相应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设立和完善。
要是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
话,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就应该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
的。不过,有的当事人可能的无效婚姻可能存在很长一段时
间了,此时一旦宣告婚姻无效的,就会涉及到共同生活期间
的财产、债务以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而具体法律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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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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