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1)

更新时间:2024-11-08 12:36: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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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txt第一次笑是因为遇见你,第一次哭是因为你不在,

第一次笑着流泪是因为不能拥有你。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

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

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

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依据

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

名的权利;(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

制或干涉;(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

1.夫妻财产制。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

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除外;(5)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下列财产归夫妻个人所

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

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行约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

财产的归属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

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

养费的权利。

3.夫妻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婚

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

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

给抚养费的权利。(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

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

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5)父母和子女有相

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

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

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

(1)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养子

女的姓氏,《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养子女和

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

定;(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

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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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2)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

关规定;(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

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

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3)祖孙之间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兄弟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有负担能力的兄、,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

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2)由兄、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

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有扶养的义务;(3)兄弟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

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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