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试述法律事实并点明要点
试述并分析法律关系
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4)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①二人现住房为王军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属于王军的婚前个人财产;
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
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本案
中王军、李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继承的遗产未作只归一方所有的说明,故
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均分;
③李萍配戴的戒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
时应由李萍给王军一半的补偿;
④王军出书的收入属知识产权的收益,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此款已用
于购买了书籍,且为王军一人使用,但因数额较大,离婚时应由王军给李萍一半
的补偿;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
则,并参考其他因素。本案中,王军与李萍的经济条件基本相同,这时应考虑
孩子与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所
以,离婚时孩子可以由王军抚养,李萍支付一半的抚养费;法院应明确规定离
婚时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方式等,以保障其探视权的实现。
2、1993年王涛10岁时其父去世,其母无力抚养,经登记程序被黄强收养。2004
年王涛与养父黄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005
年王涛结婚并开始搞个体经营,生意红火,生活富裕。王涛母亲在王涛解除收养
关系后多次要求恢复与王涛的母子关系,王涛一直不同意。2007年王涛生日当
天因饮酒过多,发生车祸死亡。其母要求继承王涛的遗产遭到王涛妻子拒绝。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2)
(3)
(4)
试述法律事实并点明要点
试述并分析法律关系
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因王涛的不同意能否恢复?
其母可否继承王涛遗产?
(1)不能恢复。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义
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义关系是否恢复,可
以协商确定。由此可见,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只要没有都同意恢复亲子关系,则
不能恢复。(2)不可以。由(1)可知,王涛与其母没有恢复母子关系,,即不享
有法律上关于父母与子女间的继承权。
3、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
好,同年底生育一女,自2000年夏天起,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争吵,夫妻关
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刘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萍离婚。王萍虑及女
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
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2年4
月起,刘歌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王萍靠自己微
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2004年6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认为双方有和好之
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刘歌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刘歌提
出:离婚后王萍应该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居住;女儿
刘小莉由他抚
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
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刘歌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表弟出国自费留学;王萍
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情况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①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③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④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1)一方不愿离婚,另一方坚持要离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双
方离婚。(2)由王萍抚养为宜。因为刘小莉随其生活时间较长,如果改由刘歌抚
养,就改变了刘小莉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本案中,夫妻双
方没有就财产作出约定,故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归
一方所有,所以,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仍归刘歌所有。《婚姻法》第41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但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
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没有清偿义务,也不负连带责
任。本案中,刘歌未经王萍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为
刘歌个人债务,王萍没有偿还义务。而王萍向其亲友借的1万元债是用于女儿生
病费用,则为共同债务,两人应共同偿还。
4、王飞、高云夫妇二人均已年过四十且无子女,便决定收养一个孩子。夫妇二
人从社会福利院领回一个3岁男孩,取名王小平,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
手续。后来,王小平结婚生子,王飞、高云夫妇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此时,
李某登门,声称自己是王小平的生母,当年因无力抚养而遗弃了王小平,现在十
分后悔,要求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经亲子鉴定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李某确
系王小平的生母。王飞、高云夫妇不同意李某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李某遂诉
至法院请求解除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的收养关系。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2.
3.
李某是否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分析本题中婚姻家庭关系及引起该关系终止变更的法律事实
经过这场风波,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关系恶化,王小平也想解除收
养关系,他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4.王飞、高云夫妇的利益应如何保护?
(1)李某无权提起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因为收养关系依一方的要求解除中的“一
方”指收养人、送养人和已经成年的被收养人。(2)可以。因为被收养人王小
平已经成年,他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并且,他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恶化,很
难共同生活。(3)王飞、高云夫妇可以要求其养子补偿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
费和教育费。
5、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
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
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
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
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
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
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
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
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
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
(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1)本案应判决离婚。因为张某已经与他人同居,符合判定离婚的理由的例示
性规定。(2)张某父母在婚前赠与的房屋属于张某个人财产;李某父母赠与的家
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受伤所得的赔偿金属于张某个人财产。(3)李某所借
的外债应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4)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
害赔偿,法院应予以支持。因为李某是无过错方。
6、小李与小刘是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长大以后,更是情投意合。他们
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离婚。2001年7月,小李大学毕业后去南
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小刘也去该地。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
属关系,领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双方
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
二人婚姻无效。另外,小李和小刘结婚后有2万元存款。
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小李与小刘是四代血亲旁系关系,那么他俩能否结婚?
3.2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4.小李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欠债3万元?
(1)李律师的看法正确,因为现行《婚姻法》第10条第2项规定,有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该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
婚。另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7条第2项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
属。(2)财产的分割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存款2万元可视为共同共有平均分配。
7、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小雅因与其他继承
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8月小雅与赵伟登记结婚。赵伟在结
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
继份额8万元。
2003年8月,小雅生育一女儿,赵伟十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
争吵。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位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难以
共同生活。2004年3月,小雅向法院起诉请离婚。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
割上发生争执。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
(2)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
(3)小雅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
(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
1.法院应判决两人离婚。赵伟的行为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婚
姻法的规定,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
2.女儿应由小雅抚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
父母抚养。本案中小雅的女儿正值哺乳期,故应由小雅抚养。另外,赵伟封
建思想严重,对女儿健康成长不利。
3.遗产8万元属小雅个人财产,赵伟无权分割。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该遗产财产权利的取得时在婚前,故属小雅个人财产。
4.背投电视乃赵伟婚前购买,故属于个人财产,小雅无权分割。
8、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于王艳结婚,生育有一子李大海。由于
李强夫妇工作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
祖父母生活费。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
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脱离夫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
不再来往。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
年事已高无法照顾。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
父尽赡养义务。
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3.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1断绝夫子关系的协议无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自然血亲是基于天然
血缘联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因此,除死亡外,不能认为地加以解除,夫子关系
即属于自然血亲。
2李强对其父李雪峰有赡养义务。根据婚姻法规定,成年子女对年老体衰的
父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婚姻法还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的生
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故在此种情
况下,李强对其父有赡养义务。
3、李大海对其祖父的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孙子女、外孙
子女赡养祖父母的条件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在本案中,李大海的祖父母李雪峰的儿子李强,不仅
健在而且是有赡养能力,故虽然李大还是由其祖父母抚养长大的,也不须要履行
对祖父母赡养义务。
本文发布于:2022-08-03 12:43: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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