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7 21:44:1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准生二胎政策)

(1)

(2)

(3)

试述法律事实并点明要点

试述并分析法律关系

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4)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①二人现住房为王军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属于王军的婚前个人财产;

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

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本案

中王军、李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继承的遗产未作只归一方所有的说明,故

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均分;

③李萍配戴的戒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

时应由李萍给王军一半的补偿;

④王军出书的收入属知识产权的收益,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此款已用

于购买了书籍,且为王军一人使用,但因数额较大,离婚时应由王军给李萍一半

的补偿;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

则,并参考其他因素。本案中,王军与李萍的经济条件基本相同,这时应考虑

孩子与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所

以,离婚时孩子可以由王军抚养,李萍支付一半的抚养费;法院应明确规定离

婚时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方式等,以保障其探视权的实现。

2、1993年王涛10岁时其父去世,其母无力抚养,经登记程序被黄强收养。2004

年王涛与养父黄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005

年王涛结婚并开始搞个体经营,生意红火,生活富裕。王涛母亲在王涛解除收养

关系后多次要求恢复与王涛的母子关系,王涛一直不同意。2007年王涛生日当

天因饮酒过多,发生车祸死亡。其母要求继承王涛的遗产遭到王涛妻子拒绝。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2)

(3)

(4)

试述法律事实并点明要点

试述并分析法律关系

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因王涛的不同意能否恢复?

其母可否继承王涛遗产?

(1)不能恢复。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义

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义关系是否恢复,可

以协商确定。由此可见,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只要没有都同意恢复亲子关系,则

不能恢复。(2)不可以。由(1)可知,王涛与其母没有恢复母子关系,,即不享

有法律上关于父母与子女间的继承权。

3、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

好,同年底生育一女,自2000年夏天起,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争吵,夫妻关

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刘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萍离婚。王萍虑及女

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

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2年4

月起,刘歌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王萍靠自己微

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2004年6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认为双方有和好之

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刘歌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刘歌提

出:离婚后王萍应该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居住;女儿

刘小莉由他抚

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

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刘歌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表弟出国自费留学;王萍

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情况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①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③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④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1)一方不愿离婚,另一方坚持要离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双

方离婚。(2)由王萍抚养为宜。因为刘小莉随其生活时间较长,如果改由刘歌抚

养,就改变了刘小莉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本案中,夫妻双

方没有就财产作出约定,故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归

一方所有,所以,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仍归刘歌所有。《婚姻法》第41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但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

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没有清偿义务,也不负连带责

任。本案中,刘歌未经王萍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为

刘歌个人债务,王萍没有偿还义务。而王萍向其亲友借的1万元债是用于女儿生

病费用,则为共同债务,两人应共同偿还。

4、王飞、高云夫妇二人均已年过四十且无子女,便决定收养一个孩子。夫妇二

人从社会福利院领回一个3岁男孩,取名王小平,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

手续。后来,王小平结婚生子,王飞、高云夫妇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此时,

李某登门,声称自己是王小平的生母,当年因无力抚养而遗弃了王小平,现在十

分后悔,要求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经亲子鉴定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李某确

系王小平的生母。王飞、高云夫妇不同意李某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李某遂诉

至法院请求解除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的收养关系。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2.

3.

李某是否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分析本题中婚姻家庭关系及引起该关系终止变更的法律事实

经过这场风波,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关系恶化,王小平也想解除收

养关系,他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4.王飞、高云夫妇的利益应如何保护?

(1)李某无权提起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因为收养关系依一方的要求解除中的“一

方”指收养人、送养人和已经成年的被收养人。(2)可以。因为被收养人王小

平已经成年,他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并且,他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恶化,很

难共同生活。(3)王飞、高云夫妇可以要求其养子补偿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

费和教育费。

5、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

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

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

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

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

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

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

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

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

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

(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1)本案应判决离婚。因为张某已经与他人同居,符合判定离婚的理由的例示

性规定。(2)张某父母在婚前赠与的房屋属于张某个人财产;李某父母赠与的家

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受伤所得的赔偿金属于张某个人财产。(3)李某所借

的外债应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4)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

害赔偿,法院应予以支持。因为李某是无过错方。

6、小李与小刘是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长大以后,更是情投意合。他们

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离婚。2001年7月,小李大学毕业后去南

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小刘也去该地。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

属关系,领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双方

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

二人婚姻无效。另外,小李和小刘结婚后有2万元存款。

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小李与小刘是四代血亲旁系关系,那么他俩能否结婚?

3.2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4.小李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欠债3万元?

(1)李律师的看法正确,因为现行《婚姻法》第10条第2项规定,有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该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

婚。另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7条第2项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

属。(2)财产的分割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存款2万元可视为共同共有平均分配。

7、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小雅因与其他继承

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8月小雅与赵伟登记结婚。赵伟在结

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

继份额8万元。

2003年8月,小雅生育一女儿,赵伟十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

争吵。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位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难以

共同生活。2004年3月,小雅向法院起诉请离婚。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

割上发生争执。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

(2)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

(3)小雅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

(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

1.法院应判决两人离婚。赵伟的行为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婚

姻法的规定,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

2.女儿应由小雅抚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

父母抚养。本案中小雅的女儿正值哺乳期,故应由小雅抚养。另外,赵伟封

建思想严重,对女儿健康成长不利。

3.遗产8万元属小雅个人财产,赵伟无权分割。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该遗产财产权利的取得时在婚前,故属小雅个人财产。

4.背投电视乃赵伟婚前购买,故属于个人财产,小雅无权分割。

8、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于王艳结婚,生育有一子李大海。由于

李强夫妇工作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

祖父母生活费。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

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脱离夫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

不再来往。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

年事已高无法照顾。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

父尽赡养义务。

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3.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1断绝夫子关系的协议无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自然血亲是基于天然

血缘联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因此,除死亡外,不能认为地加以解除,夫子关系

即属于自然血亲。

2李强对其父李雪峰有赡养义务。根据婚姻法规定,成年子女对年老体衰的

父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婚姻法还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的生

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故在此种情

况下,李强对其父有赡养义务。

3、李大海对其祖父的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孙子女、外孙

子女赡养祖父母的条件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在本案中,李大海的祖父母李雪峰的儿子李强,不仅

健在而且是有赡养能力,故虽然李大还是由其祖父母抚养长大的,也不须要履行

对祖父母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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