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
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布部门】江苏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9.11.11
【实施日期】2009.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
《江苏省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已经2009年8月15日省律协七届八
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请结合实际执行。
附件:《江苏省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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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接受咨询和案件的受理
第三章律师办理婚姻家庭诉讼案件
第四章立案
第五章一审程序
第六章二审程序
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探望权
第九章涉外案件的代理
第十章非诉讼业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和指导江苏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升江苏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水
平,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纠纷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
或规范性规定,可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二条定义
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是指由离婚和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纠纷,以
及家庭成员间的赡养、抚育、扶养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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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法律依据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婚姻登记条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第三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促使婚姻家庭纠纷通过合法途径得以
解决。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
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二)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三)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
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
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四)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
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五)律师代理婚姻案件过程中,特别注意保护妇女、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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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离婚纠纷、同居纠纷、
与离婚有关的财产纠纷、夫妻扶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赡养纠纷及与此有关的承认外
国法院裁判文书的诉讼等,也包括涉及上述领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
本指引未包含继承、收养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接受咨询和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在案件受理前,律师以面谈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可先了解案情概
要,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备齐书面材料,告知咨询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由于婚姻家庭事务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咨询时若律师安排其他律师或人员在
场,应在提供咨询前主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八条除回复当事人直接咨询的问题外,律师还可以当事人告知的信息为基础,分析
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律师在咨询婚姻家庭案件中,应详细了解纠纷案情,确认是否符合法院立案条件,能
否受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告知当事人其它解决矛盾的方式。
第九条对于某些正处于激烈矛盾冲突中的当事人,律师应当善意提醒当事人冷静处理
问题。经告知诉讼风险,当事人仍坚持提起诉讼的,律师可考虑接受案件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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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工作只限于法律事务,
应当充分注意婚姻案件易受感情因素影响的特点,告知其自行考虑决定是否离婚,避免
直接建议委托人离婚与否。
第十一条律师在接待咨询时注意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十
一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对可撤销婚姻,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在《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提
出。
律师应告知当事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
务。
第十二条如当事人对是否离婚产生争议,律师应告知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法院将以双方
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
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律师应告知要求离婚的男方当事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
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律师可告知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
第十四条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律师可告知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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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安机关提出请求。
第十五条律师可告知当事人,如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扶
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请求。
第十六条律师可告知当事人,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
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
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十七条在当事人咨询抚养子女及赡养老人方面问题时,律师应告知当事人父母对子
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十八条当事人咨询内容涉及非婚生子女时,律师应告知当事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
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
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十九条当事人咨询内容涉及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关系时,律师应告知当事人:继父
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
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律师需告知当事人,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
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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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
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咨询内容涉及到财产纠纷时,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为当事人提
供法律咨询服务。
(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
妻共同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
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
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
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对于夫妻财产有约定的当事人,律师还应告知当事人: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二十二条律师对当事人财产情况可从以下方面选择了解:
(一)房产情况;
(二)存款情况;
(三)工资收入情况;
(四)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情况;
(五)家具电器情况,贵重物品情况;
(六)车辆拥有情况;
(七)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拥有情况;
(八)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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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
(十)以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况;
(十一)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
(十二)其它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拥有情况;
(十三)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
(十四)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
第二十三条律师了解房产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一)购房的时间、地点,所购房产的状态(现房还是期房);
(二)房产性质(是商品房、售后公房、经济适用房等);
(三)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及现值;
(四)购置房屋时支付房款的来源及方式;
(五)若购房时有贷款,可以了解首付情况、贷款数额、主贷人、还贷本息、截止目
前尚欠的贷款余额;
(六)房产证办理时间,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
(七)房产有无其它抵押,目前房产是否涉及到其它债权债务纠纷;
(八)该房是否现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
(九)该房产内的户籍情况;
(十)房产装修及出资情况;
(十一)其它房产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律师应告知
当事人法院会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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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
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
割。
第二十五条律师了解存款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一)双方名下有无存款、存款数额及来源,相互是否知晓;
(二)是否保存对方的存、取款交易凭证或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三)近期内存款帐户的交易记录;
(四)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有无转移存款的迹象;
(五)目前各账户的存款余额。
第二十六条律师了解工资收入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一)基本工资收入、奖金收入(包括提成、绩效、月末、季度、年终);
(二)能够查证到上述收入的银行帐户;
(三)工资收入由谁持有,归谁保管;
(四)工资收入的详情对方是否知晓。
第二十七条律师了解股票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一)双方名下的股票账户、股东代码及开户证券公司;
(二)股票资金账号及开户银行;
(三)目前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名称及数量,当前股票大约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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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目前资金账户的余额;
(五)是否存在由当事人出资,以第三人名义持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在接待咨询阶段,律师可以视具体需要询问房屋装修、家具、电器等相关
情况。
第二十九条律师可以了解当事人双方持有贵重金属、贵重古董及其它有较大价值动产
的情况,了解是否有继承或接受赠与以及特殊意义物品的情况。
第三十条律师可以了解双方名下汽车拥有情况,包括以下信息:
(一)汽车品牌、款式、牌照号;
(二)购买时间、购买金额、付款方式、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
(三)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
(四)目前车辆的现状及现值;
(五)有无车辆抵押情况及与车辆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第三十一条律师了解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一)企业的名称及营业地;
(二)企业注册的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
(三)企业出资人的人数、姓名及各自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四)企业注册后有无工商登记的变更事项;
(五)企业财务情况,如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企业净资产状况;
(六)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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