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欠薪“百日维薪”法律援助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4-11-07 03:28: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中纪委曹立新)

农民工欠薪“百日维薪”法律援助专项行动的实施方

双节临近,农民工工资支付即将进入高峰期,欠薪问题也将进入

易发多发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

作用,切实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根据市局工作要求,于202*

年12月1日至202A年3月10日继续开展“百日维薪”法律援助专

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以及省厅要求,以化解劳资纠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为目标,用足、用好司法行政各项服务措施,切

实做到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中“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彰

显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扩大“百日维薪”法律援

助专项行动的影响力和受惠面。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农民工法治宣传工作。组织司法行政干警、律师和普

法志愿者等要以农民工为服务对象,开展法律政策“宣讲”行动,以

宣传《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内容,以法治讲座、

法律咨询、政策宣讲等形式为载体,深入农民工体发放宣传资料,

开展精准服务。灵活运用传统媒体和“两端一微”等新兴媒体,通过

发放便民服务卡、发短信、“法润民生”等开展点对点宣传,

帮助农民工体及时了解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

策,拓宽获得法律帮助的渠道,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二)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开展法律援助“惠民”行动,

放宽法律援助经济状况审查标准,针对农民工体,除追索劳动报酬

免予经济审查情形外,百日维薪期间,统一将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放宽

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将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受案范围从追讨薪资、工

伤赔偿扩大到涉及农民工基本生活的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事故

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等常见易发纠纷领域。对于经济困难的在姜农民

工及其家属,因租赁生活用房、人身意外伤害、基本生活消费等产生

的纠纷,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强化重点领域法律援助服务。正确把握农民工体的范围,

将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均纳入法律援助服务重点领域。既

要注重加强对建设工程、加工制造等农民工集中的传统领域法律援助

工作,更要关注家装物流、快递外卖、家政保洁等吸引农民工就业较

多的新兴行业,切实做到农民工权益保护不留死角。对于劳动维权案

件呈高发态势的行业,将追索劳动报酬类事项免经济状况审查对象由

农民工拓展至所有人,对集体性劳动维权案件中仅有部分职工符合

法律援助条件的,将所有同案职工一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四)拓展法律援助服务内容。开展法律服务“贴身”行动,充

分利用农民工法律援助宣讲团、农民工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队和

12348法律服务团队等服务力量,深入农民工集中的乡镇、街道、社

区及建筑工地、车站、码头等,开展送法活动。结合“法企同行”活

动,利用“四进四送”法治体检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掌握企业落实农

民工权益保护情况,为困境企业解决支付农民工工资出谋划策。推进

“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行动,推动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全面

进驻,为园区企业和农民工提供贴身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办结的

农民工讨薪案件,应全面实行案件执行情况跟踪制度,帮助农民工正

确理解裁判文书,查执行线索,评估执行风险,办理申请执行手续。

(五)建立矛盾纠纷联合化解机制。开展矛盾纠纷“调处”行动,

充分发挥调解快速处理纠纷的优势。区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各律

师事务所等服务窗口受理涉及农民工维权的申请,统一由区法律援助

中心扎口,向区根治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流,协调相

关单位进行处置、调解。对于经行政处置不能化解的矛盾纠纷,充分

发挥区非诉纠纷解决综合平台作用,按照“先调解、后援助”的原则,

整合本系统资源,通过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帮助农民工解决纠纷,对于

调解不成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六)深化农民工维权托底保障机制。将获得法律援助后因案件

无法执行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民工纳入司法救助,对无法执行完毕

的案件所涉及农民工的生活情况及时进行了解跟踪,优先将农民工维

权案件纳入司法救助的范围,确保每名经过法律援助的农民工生活有

所保障。

三、组织领导

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集中精力、集

中力量参与到“百日维薪”行动中,把农民工讨薪维权各项工作落到

实处。

一是定期报告。各司法所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农民工讨薪纠纷法律

服务需求和案件办理情况,发现农民工讨薪纠纷信息及时上报,及时

依法处理。

二是注重舆论宣传。要注重宣传农民工依法讨薪维权的成功案

例,增强众的法治观念。要选树热情周到、公平公正、勇于担当的

先进典型,弘扬正气,调动广大法律工作者参与“百日维薪”的积极

性。

三是强化督查指导。定期对司法所、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中

心等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

办案,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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