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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卷第5期
2002年10月
世界海运 Vo1.25 No.5
October 2002
World Shipping
【关键词】迟延交付;法律逻辑;法律规定
【摘要】通过法律逻辑的基本知识,分析我国《海商法》中未引进的“汉堡规则”中关于迟延交付的另一种情况——
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以减少理解上的分歧。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6-7728(2002)05-0032-02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海商法》第50条只规定了迟延
交付的一种情形,对于承运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的情形未做
规定,此时应适用普通法。根据普通法,承运人不但要承担责
任,而且不能享受《海商法》中关:fz ̄.ig人免责与责任限制的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50
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
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这一规定借鉴了《1978年联合国
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汉堡规则”)的第5条第2
款的规定:
“Delay in delivery occurs when the goods have not been
delivered at the port of discharge provided for in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within the time expressly agreed upon or,in the
absence of such agreement,within the time which it would be
reasonable to require of a diligent carrier,having regard to the
circumstancesofthecase.’’
第三种观点介于二者之间,认为第一种做法会给货方造
成不公平,第二种处理方式又会加重承运人的责任,违背《海
商法》的立法宗旨。因此,主张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在未约定
交付时间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迟延损失赔偿责任应参照《海商
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笔者在此无意评论这几种观点合理与否,只是注意到关
注这一问题的人,无论是 事司法实践的法官、律师,还是从
事理论研究的人士,都从《海商法》条文的字义出发,认为《海
遗憾的是,我国《海商法》只引进了“汉堡规则”关于
迟延交付的前半段的规定,而将“or”后面的一段3tq-删除。
即对于迟延交付的另一种情况——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却
只字未提。这一规定在航运界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各方密切
关注的问题。
商法》第50条的9:-T-是对“迟延交付”的定义。《海商法》
中的迟延交付仅指“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这一种情
况。对此,笔者意欲另辟蹊径,换一种思考方式与观察角度,
用法律逻辑的基础知识来分析《海商法》条文的语句,以期对
《海商法》第50条的理解与适用有所帮助。
l对巳有的理论唧毙的田积与球适
自我国《海商法》出台以来,第5o条成为理论界探讨最热
烈、实践中争议最多的条款之一。业内人士和理论界学者纷纷
撰文,阐述自己对该条款的理解以及对迟延交付问题的处理意
见。关于这一问题,大家一致赞同的是,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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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
法律逻辑是形式逻辑的应用学科,同形式逻辑—样,以思
付时间,承运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不能构成《海商法》中
规定的“迟延交付’。随之面II缶的问题是,如果承运人未在合理
时间内交付,应如何处理。至此,大家的观点开始出现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承运人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
维形式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所谓思维形式,是与思维内容相
对的—个概念。思维内容就是在思维中所涉及的特定事物及其
情况。思维形式则是指不同内容的思维所具有的共同结构。法
律逻辑研究思维,就是抽去具体的思维内容而专门研究思维结
构形式。 付是迟延交付的惟一形式,此外承运^、对交付迟延均无须承担
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的通过并未改变这种状况,因为《海
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构成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
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
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
规定理应不予适用。而目该观点的持有者反对扩充解释《海商
法》并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立法缺陷,因为《海商法》所规定
2.2直言命题及其词项的周延性
1)直言命题及其种类
人类是通过概念、命题、推理等形式来进行思维的。我
国《海商法》第5o条第l款就是—个命题,而目是—个直言
命题。
所谓命题是指对事物情况的陈述,而直言命题是直接陈
述某事物具有(或不具有)某属性的命题,又称为属性命题或
性质命题。直言命题由主项、谓项、联项和量项组成。主项是
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
其再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
【收稿日期】2002-07-19
【作者简介】徐欣(1970・),男,辽宁盖县人,经济师,从事物流管理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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