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价值合理性问题探析

更新时间:2024-11-07 13:38: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摩托车险)

2009年第6期 

(第t1卷第6期)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Journal of Liaoning Admini8trafionCollege 

No.6,2009 

(Vol,11.No.6) 

圈 裁 价值含霉牲阌艇探析 

沈海风 

(中共绍兴县委党校,浙江绍兴312000) 

[摘要】 通常认为,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具有主观随意性,缺乏科学性,因而将其排除在外。文章通过法律逻辑学的 

角度分析得出,价值判断是司法裁判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然后通过对合理性的探讨得出,在论辩的意义上司法裁判的价值 

判断是具有合理性的,而不是恣意的。 

[关键词] 司法裁判;价值判断;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53(20o9)O6—0o29—O2 

价值判断一直被认为是主观随意的,不具有科学性,因 

此在司法裁判中也就要求法官尽量避免作价值判断,严格遵 

循司法三段论。但是,司法裁判中真的不存在价值判断,价 

值判断真的完全是主观恣意的吗?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运 

用法律逻辑学来论证价值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必要条件,并运 

用论辩理论说明在司法裁判中价值判断是可以具有合理性 

的。 

 。

价值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必要条件 

在司法裁判中是否存在价值判断呢?答案是肯定的。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法律推理必须建立在大小前提的同一性 

基础上。传统的司法三段论认为,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 

事实是小前提,然后由三段论的逻辑法则可以必然推出判决 

结论。但是这种看似科学而且常用的推理,其实隐含着一种 

逻辑“跳跃”。因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是关于案件事实的描 

述,即关于案件“是什么或不是什么”的事实判断,丽其大前 

提和结论是关于某类或某个特定的行为事实“应当或不应 

当”承担某种特定法律效果的断定,属于典型的规范判断…。 

也就是说,法律推理本质上是由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规范判断 

和一个具体的事实判断推出另外一个具体的规范判断。在 

科学推理中,例如“人都是会死的,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 

拉底会死”,在这个三段论中,大前提“人都是会死的”与小 

前提“苏格拉底是人”都是事实命题,也即:人的属性会死是 

客观的,苏格拉底是人也是客观的,那么,由于小前提的陈述 

对象“苏格拉底”真包含于大前提的“人”,那么“苏格拉底会 

死”这个结论就具有不可辩驳的逻辑力量。但法律逻辑不 

同,例如“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甲在帮工 

时总是打电话导致疏忽而损失,甲应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 

推理中,大前提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不是客观的事物 

属性;其次甲打电话是否可以真包含于“重大过失”,这也需 

要解释。那么,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两者性质不同,如何具 

有同一性并推出结论呢?这就要求法官到立法者的价值 

判断,到待处理案件应当援用的法律规范,这样,法律推理 

的大小前提间不仅在形式上具有了同一性——构成要件相 

同,而且也具有了实质上的同一性——司法者的价值判断与 

立法者的价值判断相同 。因此,在将案件事实转化为法律 

事实时,就已经在进行一种带有评价性质的活动了。 

I收稿日期】2009—02—20 

[作者简介]沈海风(1980一),男,中共绍兴县委党校教师、法学硕士。 

传统司法三段论认为,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是以评价中 

立的事实概念表达的,待判的案件事实只要出现了概念的全 

部要素,即可直接涵摄。因此在适用概念时,概念要素存在 

与否的问题可以完全取代评价的问题,借此法官就不必作主 

观的评价,从而保证了法律适用的性、客观性。而情况 

是否果真如此呢?由于任何案件事实本身都存在着利益冲 

突,这些利益冲突的类型包括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个人利 

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以及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等,而要 

解决这些利益冲突,就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评价准则。这些 

评价准则源于立法者如何评价不同的利益、需求,其赋予何 

者优先地位,并将这些评价都落实在他的法律规定中,而立 

法者总是把与社会的需要、目的、欲望相一致的行为事实规 

定为正价值、应当,而把与社会的需要、目的、欲望相违背的 

行为事实规定为负价值、禁止。对这些冲突的利益进行先后 

排序的依据主要在于法律对它们的评价,因为它们已经蕴涵 

了立法者对这些事实冲突的权威价值判断。所以在简单案 

件中,法官一般只需直接援引相关法条即可解决各种利益冲 

突,因为此时法官比较容易透过法律规定认识立法者的价值 

判断,从而直接涵摄;而在疑难案件中,由于法律用语的模糊 

性或者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相互冲 

突等等,立法者欲赋予何者优先地位便无从认识,这时法官 

的价值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 

从上述我们可以知道,在司法裁判中,价值判断是必然 

存在的,它是法律推理的必要条件,而绝不能排除在外。 

二、价值判断存在合理性吗 

那么,价值判断是否像大多数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纯 

粹主观随意的,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呢?在此,笔者首先对 

“合理性”作一个初步的考察。何谓合理性?根据图尔闵的 

学说,应当区分三种合理性的观点:数理逻辑观点、人类学观 

点和批评性观点。数理逻辑的合理性是指通过一步步说明 

他们的论断是从无可置疑的必然性中派生出来的从而论证 

他们的主张。因此其合理性是形式逻辑中前提到结论推理 

的有效性和其前提是绝对真实的公理,是不可置疑的、反论 

辩的。人类学观点的合理性是指论辩与适用于其所发生的 

文化背景里的人们的标准统一时,论辩便是可接受的。因此 

其合理性观点是受文化制约的,是相对的,其相对性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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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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