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课题
法制博览
2019
年
08
月
(
上
)
·71·
*司法三段论推理评价
贾洋
徐州
221000
江苏
江苏师范大学
,
摘要
:
司法三段论是逻辑三段论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运用
,
是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和做出司法裁判的主要推理方法
,
与逻辑三段论
相比
,
司法三段论有其独特的结构
。
在形式主义时期和成文法完美主义时期
,
司法三段论一直备受尊崇
,
一直被法官运用于司法实践
活动中
,
甚至成为当时法官审判案件过程中的唯一推理方法
。
但是到了近代
,
大前提法律规范的不确定
,
小前提中复杂案件的法律事
实认定困难以及操作机械化
,
使得司法三段论受到现实主义法学派以及自由法学派批判
,
他们认为司法三段论只能保证最终判决结
不能保证实质正义
,
甚至提出法官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不应该再用司法三段论的观点
。
果形式正义
,
关键词
:
司法三段论
;
;
批判
;
推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
:D90-0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22-0071-02
作者简介
:
贾洋
(1996-),
男
,
汉族
,
江苏淮安人
,
江苏师范大学
,
法律硕士
(
法学
)
研究生
。
一
、
大前提
—
法律的不确定性
在成文法国家
,
大前提就是成文法典
,
是国家立法
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的
。
法律规范不是立法者凭空
想象创造出来的
,
而是对以往发生过的案件事实进行
将其中有关法律的内容提炼出来
,
运用一定
归纳总结
,
的方式将其表现成文形式
,
这是一种法律发现
。
由此
法律的来源是人们的过去生活
,
因此在
我们可以看出
,
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
法律适用的过程中
,
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
(
一
)
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完全相对应
。
即大前
提法律规范明确存在
,
法律规范中的法律概念清晰明
小前提的证明事实符合大前提的事实构成要件
,
就
确
,
可以直接运用司法三段论进行推理裁判
。
(
二
)
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相对应
,
但是条文中法
律概念意思不明确
、
模糊
,
使法官认定事实要件时混
、“
危害
乱
。
例如我国刑法条文中的
“
情节显著轻微
”
”、“
社会影响恶劣
”
不大
等模糊的词语
。
什么样的情
“
情节显著轻微
”?
什么养的情况算
“
危害不
况才算
?
造成多大的影响才算
“
社会影响恶劣
”?
法律概
大
”
念外延广泛且模糊
,
使得法官难以判断
。
因此法律概
念的模糊性让法官确定大前提和定性案件事实时犹豫
和混乱
。
(
三
)
多个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相对应
,
法官在选
择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时困难
,
也不能够随意选择
。
:“
在实际的法律推理过程中
,
张宝生认为白纸黑字的
法律条文与具体的案件事实并不总是一一对应的
。
有
这些
时候从一个法律规则可以推出几种不同的结论
,
结论往往没有明显的对错之分
;
有时候一个案件面对
”
例如电水壶爆炸炸伤购买
着几个相似的法律规则
。
《
侵权责任法
》
受害人可以根据要求销售者承担
者案
,
《
合同法
》
侵权责任
,
也可以根据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
以上两个法条都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和三
责任
,
段论的大前提
。
这时法官不能主动选择任一法条作为
还要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选择
,
如果当事
大前提
,
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
只能选择
《
侵权责任法
》
相关法
如果当事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
法官只
条作为大前提
,
《
合同法
》
能选择
相关法条作为大前提
。
二
、
小前提
—
案件事实转换困难
司法三段论中的大小前提构建不是相互独立的
,
*
而是相互影响的
,
法官首先要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才
能选择正确的法律规范
,
在认定小前提的法律事实时
法官往返
还要比照大前提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
,
于事实与规范之间
,
以确保大小前提构建准确
。
关于
拉伦茨把它分为三个部分来说明
:
如何构建小前提
,
“(1)
具体的生活实践
,
实际上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想
象
;(2)
该案件事实确实发生的确认
;(3)
将案件事实
或者更确切
作如下评断
:
其确实具备法律的构成要素
,
的说
,
具有大前提第一个构成部分
(
法律的构成要件
)
”
的构成要素
。
按照拉伦茨的观点
,
案件事实可以分为
;
二是经过证据证明存在
三种形态
:
一是
“
生活事实
”
的案件事实
;
三是具备事实构成要件的案件事实
。
我
国法学界许多学者将拉伦茨的观点进一步分析
,
最终
简化为这三种类型
:1.
生活事实
;2.
证明事实
;3.
法律
事实
。
综上所述
,
小前提的构建其实就是法律事实形
法官需要将当事人陈述的生活事实转换为
成的过程
,
经过证据证明的证明事实
,
再将证明事实放置于法律
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下转换为法律事实
。
生活事实转换为证明事实需要两个步骤
:
一是当
事人向法官陈述生活事实
;
二是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证明生活事实得出证明事实
。
生活事实是案件
事实最原始的存在形式
,
是实际发生的
、
客观存在的事
不以人的意志发生转移
。
我们知道生活事实是过
实
,
去发生的
,
具体情况只有案件当事人了解
,
法官并不能
因此法官必
像当事人一样知晓案件事实的所有情况
,
须要听取案件参与人的陈述才能去了解案件事实
,
但
因此他们在
由于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的地位是对立的
,
陈述生活事实的时候会受其主观影响而陈述有利于他
们的事实
,
或者对整体生活事实歪曲陈述
、
颠倒黑白
,
这样就导致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难以把握
。
法
官在得到证明事实之前首先要根据证据三性规则审查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
证据审查合格后
,
再依照程序法规
定去证实当事人所陈述的生活事实的真实性
,
使过去
,
结合法官个人的价值
发生的生活事实成为
“
现在时
”
判断最终得到证明事实
。
证明事实转换为法律事实其实就是涵摄的过程
,
关于涵摄的定义学界有许多观点
,
拉伦茨认为涵摄就
“
将案件事实归属于一法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
”,
这
是
(
下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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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
“
司法裁判推理模式研究
”(
项目编号
:2019XKT100)
的阶段性成果
。
江苏师范大学
2019
年校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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