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段论推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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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低保标准)

立项课题

法制博览

2019

08

·71·

*司法三段论推理评价

贾洋

徐州

221000

江苏

江苏师范大学

摘要

司法三段论是逻辑三段论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运用

是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和做出司法裁判的主要推理方法

与逻辑三段论

相比

司法三段论有其独特的结构

在形式主义时期和成文法完美主义时期

司法三段论一直备受尊崇

一直被法官运用于司法实践

活动中

甚至成为当时法官审判案件过程中的唯一推理方法

但是到了近代

大前提法律规范的不确定

小前提中复杂案件的法律事

实认定困难以及操作机械化

使得司法三段论受到现实主义法学派以及自由法学派批判

他们认为司法三段论只能保证最终判决结

不能保证实质正义

甚至提出法官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不应该再用司法三段论的观点

果形式正义

关键词

司法三段论

批判

推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

:D90-0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22-0071-02

作者简介

贾洋

(1996-),

汉族

江苏淮安人

江苏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法学

研究生

大前提

法律的不确定性

在成文法国家

大前提就是成文法典

是国家立法

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的

法律规范不是立法者凭空

想象创造出来的

而是对以往发生过的案件事实进行

将其中有关法律的内容提炼出来

运用一定

归纳总结

的方式将其表现成文形式

这是一种法律发现

由此

法律的来源是人们的过去生活

因此在

我们可以看出

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

法律适用的过程中

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完全相对应

即大前

提法律规范明确存在

法律规范中的法律概念清晰明

小前提的证明事实符合大前提的事实构成要件

可以直接运用司法三段论进行推理裁判

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相对应

但是条文中法

律概念意思不明确

模糊

使法官认定事实要件时混

、“

危害

例如我国刑法条文中的

情节显著轻微

”、“

社会影响恶劣

不大

等模糊的词语

什么样的情

情节显著轻微

”?

什么养的情况算

危害不

况才算

造成多大的影响才算

社会影响恶劣

”?

法律概

念外延广泛且模糊

使得法官难以判断

因此法律概

念的模糊性让法官确定大前提和定性案件事实时犹豫

和混乱

多个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相对应

法官在选

择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时困难

也不能够随意选择

:“

在实际的法律推理过程中

张宝生认为白纸黑字的

法律条文与具体的案件事实并不总是一一对应的

这些

时候从一个法律规则可以推出几种不同的结论

结论往往没有明显的对错之分

有时候一个案件面对

例如电水壶爆炸炸伤购买

着几个相似的法律规则

侵权责任法

受害人可以根据要求销售者承担

者案

合同法

侵权责任

也可以根据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

以上两个法条都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和三

责任

段论的大前提

这时法官不能主动选择任一法条作为

还要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选择

如果当事

大前提

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只能选择

侵权责任法

相关法

如果当事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只

条作为大前提

合同法

能选择

相关法条作为大前提

小前提

案件事实转换困难

司法三段论中的大小前提构建不是相互独立的

*

而是相互影响的

法官首先要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才

能选择正确的法律规范

在认定小前提的法律事实时

法官往返

还要比照大前提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

于事实与规范之间

以确保大小前提构建准确

关于

拉伦茨把它分为三个部分来说明

如何构建小前提

“(1)

具体的生活实践

实际上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想

;(2)

该案件事实确实发生的确认

;(3)

将案件事实

或者更确切

作如下评断

其确实具备法律的构成要素

的说

具有大前提第一个构成部分

法律的构成要件

的构成要素

按照拉伦茨的观点

案件事实可以分为

二是经过证据证明存在

三种形态

一是

生活事实

的案件事实

三是具备事实构成要件的案件事实

国法学界许多学者将拉伦茨的观点进一步分析

最终

简化为这三种类型

:1.

生活事实

;2.

证明事实

;3.

法律

事实

综上所述

小前提的构建其实就是法律事实形

法官需要将当事人陈述的生活事实转换为

成的过程

经过证据证明的证明事实

再将证明事实放置于法律

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下转换为法律事实

生活事实转换为证明事实需要两个步骤

一是当

事人向法官陈述生活事实

二是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证明生活事实得出证明事实

生活事实是案件

事实最原始的存在形式

是实际发生的

客观存在的事

不以人的意志发生转移

我们知道生活事实是过

去发生的

具体情况只有案件当事人了解

法官并不能

因此法官必

像当事人一样知晓案件事实的所有情况

须要听取案件参与人的陈述才能去了解案件事实

因此他们在

由于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的地位是对立的

陈述生活事实的时候会受其主观影响而陈述有利于他

们的事实

或者对整体生活事实歪曲陈述

颠倒黑白

这样就导致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难以把握

官在得到证明事实之前首先要根据证据三性规则审查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证据审查合格后

再依照程序法规

定去证实当事人所陈述的生活事实的真实性

使过去

结合法官个人的价值

发生的生活事实成为

现在时

判断最终得到证明事实

证明事实转换为法律事实其实就是涵摄的过程

关于涵摄的定义学界有许多观点

拉伦茨认为涵摄就

将案件事实归属于一法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

”,

下转第

73

司法裁判推理模式研究

”(

项目编号

:2019XKT100)

的阶段性成果

江苏师范大学

2019

年校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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