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服的逻辑——浅析模拟法庭教学中的逻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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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北京市药店转让)

2012第2期 

(总第108期)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Changchun Finance College 

No.2,2012 

SamNO.1O8 

说服的逻辑 

——浅析模拟法庭教学中的逻辑应用 

张爽 

广州510635)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

[摘要]模拟法庭教学是法学教育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法律论证的目的明确,以说服为 

导向;多主体,对抗性强;动态化,可废止,具有似真性。因应以上特点,模拟法庭教学中的逻辑应用的侧重点和规则也 

具有鲜明特,除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外,更强调前提和结论的相干性、前提的可接受性和结论的可接受性,即法律论 

证的说服力。 

[关键词]模拟法庭;法律论证;逻辑训练 

[中图分类号]G424.1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2-03-10 [文章编号]1671-6671(2012)02-0059-04 

[基金项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级教学研究课题(GWJYYB11016) 

[作者简介]张爽(1975-),女,吉林永吉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法理学。 

司法实践中,一个法官得出判决结论的推理过 

程也许不同于其给出判决理由的论证,一个法官如 

不诚实说明本人推理的实际过程,社会就无从了解。 

即便他诚实地说明了其推理的实际过程,也未必会 

取得社会的信任。在社会矛盾集中体现在司法实践 

的时代背景下,这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司法论证 

学,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更 

是一种职业训练,应当紧密联系立法和司法实践。因 

此,模拟法庭教学是法学教育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 

节,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培养实用 

型法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 

多数法学院仅仅将其看做可有可无的点缀,模拟法 

庭表演性过强而实战性偏弱,并没有认识到模拟法 只能通过社会说服来化解矛盾冲突,维持司法公信 

力。同时,推理更具客观性彩,而论证则总与说服 

的目的相关。推理具有内在性,对其进行规制不具 

现实性,欲对法官进行外部的逻辑制约,只能针对其 

法律论证。“问题不在于法官事实上或应该怎样做 

出判决,而在于法官在证明判决为正当时尊重了何 

种规则,不论判决是如何做出的。” 而模拟法庭论证 

的规则只有与司法论证保持一致,才能真正保证教 

学的实践性和应用性。 

庭训练和教学与传统灌输教学方式的根本区别,没 

有真正认识到这种以能力、素质和专业技巧训练为 

主的教育模式的深远意义。因此,需要有意识地在 

模拟法庭教学中从内容设置到考核标准上应用逻辑 

学知识,提高逻辑思维能力训练的比重,从更高和更 

新的角度认识并积极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 

图尔敏指出,迄今为止的逻辑理论发展中的最 

主要的曲解因素,就是一直将一个领域内的论证的 

优点与有效性当作普遍标准。对实质性论证的评估 

在不同的领域应有不同的标准。 法律论证当然也 、说服导向——模拟法庭论证的逻辑要 

求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为 

有独立的逻辑规则,这也体现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在 

模拟法庭教学中,论证的目的明确,以说服为导向; 

论证多主体,论辩性、对抗性强;论证动态化,可废止, 

具有似真性。因应以上特点,模拟法庭教学中的逻 

辑应用的侧重点和规则也具有鲜明的特,即以形 

式逻辑为基础,以非形式逻辑为主体,除前提对结论 

的支持度外,更强调前提和结论的相干性、前提的可 

接受性和结论的可接受性。 

了提高学生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在 

教师的指导下,通过精选典型案例,由学生来扮演审 

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法警等诉讼 

参与人员,模拟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整个活动过程, 

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综合素质和教学质量的一种实 

践性教学方法。 

由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 

论证的评价标准因所在领域不同而有区别,好 

・59・ 

论证的重要标准因特殊领域或学科而不同,但存在 

重要的领域不变的和领域依赖的标准。在模拟法庭 

教学中的论证是一种言语交际行为,论证者试图在 

批判性讨论基础上理性地说服目标听众接受其主 

张。法学理论上的论证,具有静态性、无目的性、零 

主体性、语境不敏感性和前提封闭性等特征。而模 

拟法庭教学中的论证,是作为程序的论证和作为过 

程的论证,其基本特征是动态性、目的性、多主体性、 

语境敏感性和前提开放性,是一种说服型对话或者 

说批判性讨论。法律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以国 

家暴力为后盾的,但法律与赤裸裸的暴力之间的区 

别在于,法律决定是建立在说服基础之上的。 珐律 

结论必须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是对社会具有说服 

力的结论。“法律如果要受人尊重,就必须提出理 

由,而法律论证要被接受,就必须符合逻辑思考的 

规范”。 l‘‘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逻辑规则 

体系,但是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心理学问题,即社 

会中的接受程度问题”。 模拟法庭论证当然也以 

说服为目的,模拟法庭教学中的论辩、判决必须遵 

循“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 

二、约定有效——模拟法庭论证的逻辑规 

则 

(一)法律论证的可废止J}生 

法律论证的逻辑特征是一种似真论证,法律意 

义上的真相(或真实)其实只是程序意义上和程序范 

围内的,即程序中被信息与证据所确认的“真相”。因 

此法律论证的逻辑特征是似真的,其法律论证的结 

论具有可废止性。基于法律论证的这个特征,在逻 

辑上相应要求‘约定有效’的规则和理性客观的态度。 

从本质上讲,法律论证是一种可废止的论证,其 

结论通常不是根据真前提而是根据可接受的前提推 

导出来的。从诉讼实践看,随着举证情况和认证结 

果的不同,无论是控方(原告)法律论证还是辩方(被 

告)法律论证甚至审方法律论证的结论都是可改写 

的、可证伪的或可废止的。 换言之,在模拟法庭教 

学中,我们面对的是不可重演,甚至不能模拟的过去 

时的行为链,任何新的证据都可能颠覆原有的结论。 

在法庭论辩中,由讨论中的一方提出双方都接受的 

假设,但在后来的某一时间点,另一方又有可能取消 

这种接受的命题。假设性推论能够在双方都没有反 

驳某个假设的情况下从前提得出暂时的结论,但在 

后来,每一方都可以对此加以反驳。" 

(二)约定有效是说服型论证的前提规则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法律论证处于激烈的对抗 

・60・ 

模式下,并具有似真性和可废止性。因此,法律逻辑 

规则必须在解决意见分歧方面具有工具性价值,同 

时,这种规则也由参与的每一方所承认,为主体间可 

接受,即“约定有效’’。 

传统理论认为,所谓裁判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事实和法律的确定性是其关注焦点。但 

事实上,事实本身不是可以追寻的真相,而是一种经 

过质证的证据重构。而且,在关注社会效果的司法 

政策之下,法律论证更关注交互的主体间的共识、向 

社会开放的妥当理由。实际生活中的对话,包括说 

服型对话、探究型对话、寻求信息型对话和争吵型对 

话等等,模拟法庭教学关注的只是其中一种,即批判 

性讨论或说服型对话。一个论证是对其结论的现实 

的或潜在的反对的防御。在论辩阶段,正方通过提 

出论证来应对反方的异议,为他的立场作辩护。有 

时,这一立场会遭到反方不断的异议。在多数情况 

下,论辩双方要消除意见分歧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 

可能的。但争论同时也是一种沟通方式,论辩双方 

均不得彼此阻止对方自由提出自己的立场,或者阻 

止对方质疑的立场。‘合理性不是给定之物,而是通 

过与他人的沟通而持续获致的。存在、也必须存在 

一个不断寻求最佳答案的过程;原则上这一过程需 

经由与所有其他人的持续对话而实现’。[8 亦即,说 

服以交往为前提,只有符合与至少另一个人达成相 

互理解的必要交往条件时,说服才有可能实现,因此, 

“约定有效’是模拟法庭教学中的逻辑规则之一。 

三、客观判断——模拟法庭论证的理性要 

求 

毋庸置疑,价值判断对法律实践产生着重要的 

影响,在德沃金和哈贝马斯看来,道德理由和法律理 

由对于裁判的结论近乎同样发生作用 ,价值判断与 

法律来源共同决定法官的判决结果。模拟法庭选择 

的案例一般是具有争议性的疑难案件,而对于疑难 

案件而言,法律规则更多的是价值而不是记述的判 

断。而涉价值的论证在本质上是情感的、直觉的、出 

自内心的,而不是理性的。 

例如,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谬误不再是传统意 

义上的谬误,甚至有时恰好是一种很合理的论证策 

略。_】。。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处理谬误的态度与普通 

逻辑不同,而是充分地考虑、容纳谬误的合理性因 

素,认为某种类型的谬误之所以能够广泛存在,必 

然有一定的原因,甚至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比如, 

对于诉诸权威的谬误,法律逻辑并不一概认为引用 

权威人士的意见在论证中都不合理,根据权威人士 

在相关领域的权威程度,其意见的证明效力可能较 

说服也应模拟司法实践中的说服,说服的对象要兼 

顾诉讼参与人和听众。 

模拟法庭教学一方面要纠正现在国内普遍存在 

大,也可能较小。法律具有较强的政治I生,本身即具 

有权威性质,所以在法律中强烈地依赖权威,如遵循 

先例、下级法院尊重上级法院的权威,是保持法律的 

稳定性所必需的。[1t.而拥抱、被遗弃的眼神或泪水等 

行为,就某一特殊观点的说服而言都是论证的方法, 

甚至可能扮演决定性角。 

法律问题本质上是一个价值问题,而价值问题 

是多元的,论辩并不能使各种价值观整齐划一。事 

实上,在人文社会科学的任何领域,都不存在中立的 

言说,人的价值偏好总是要通过倾向性的语词表达 

出来,最终被人接受。在司法过程中,判断形成既是 

理性的也是修辞的o[121与审判实践相比较,模拟法庭 

的表演性决定了修辞在模拟法庭论辩中具有更显要 

的地位。不言而喻,把修辞的功能发挥过度就可能 

成为煽动,尤其在其与价值判断、道德标准形成同盟 

的时候,很容易收到戏剧化的剧场效果,同时却也容 

易形成情绪化的认识偏执。尤其在我国,传统文化 

一直试图诉诸情感而非理性的说服,而它的主要目 

的是要感染读者的心而不是其理智。_1纠因此,在模拟 

法庭教学中,‘雄辩”的天才有时候必须自觉保持沉 

默,各参与方论辩的态度必须理性、客观。 

四、角定位——模拟法庭教学目的的平 

衡 

实践证明,说服力最强的论点并不一定是最具 

合理性的论点。在实战性质的模拟法庭教学中,结 

论并不由指导教师控制,也不由学生设计,法律论证 

具有动态性、可废止性,论辩的胜利并不总是代表法 

理的胜利。对法律论证的评价是从目标听众接受角 

度进行的。 

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学生成为学习的主 

体,必须像职业法律工作者那样工作。这个角转 

换也是学生视角的转换,即主动地参与到诉讼论证 

中去,完成说服。模拟法庭教学中的法律逻辑不应 

当仅仅是审方的逻辑,也不应当仅仅是控辩双方的 

逻辑,而应当是控、辩、审三方的逻辑。因此,在模拟 

法庭教学中,要避免对审方的过度聚焦,而忽视控辩 

双方的能动性,要将三方主体放到同样重要的位置 

上,才能使模拟法庭教学不沦为表演,形成实战演练。 

一方面,三方论证主体首先应当强化说服的目的意 

识,把自己当作第一目标听众,在司法决策过程中有 

理由说服自己,不能只喊口号或者只发表主张,不作 

论证。另一方面,作为实践性教学课程,模拟法庭的 

的重表演轻实战的现状,另一方面也不能完全否认 

模拟法庭的表演性。在教学实践中,模拟法庭的听 

众往往是法学专业或者本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具 

有一定宣传职能。从筹备阶段开始,听众评价就有 

重要影响,案例遴选也往往以引发舆论关注的案件 

为蓝本,在模拟法庭程序中,表演彩更为浓厚,参 

与学生的注意力往往聚焦于‘剧场效果”。同时,我 

国的法律思维传统一直是一种平民式的追求实质目 

标而轻视形式过程的思维,“民意”重于‘‘i去理,’,官方 

和民间都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 

准。_1 这个传统至今仍然在影响司法实践和司法舆 

论,更影响着模拟法庭教学。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 

作为科学的法学,基于司法独立的原则,法律论证的 

结论应更注重专家权威,而模拟法庭论证结论的决 

断者却往往变成了舆论。这时,应该对参与模拟法 

庭的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其能在实战和表演 

中寻求平衡,用有力的逻辑论证进行有效的法律说 

服。 

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漏洞和缺陷,立足于法 

律前提的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可能实现逻辑自足。 

演绎推理必须在前提条件充分的情况下进行,而在 

法律工作中,法官、律师则总是不得不在前提不充分 

的情况下进行推理作出判断。因应司法实践和教学 

实践的要求,我国的法律逻辑学从逻辑应用阶段发 

展到应用逻辑阶段,第一阶段是逻辑在法律中的应 

用;第二阶段是开发法律特殊语境下的逻辑。[1 即 

法律逻辑包括形式逻辑在法律中的运用理论和法律 

中的特殊逻辑理论两个层次。形式逻辑在法律中的 

运用是基础,法律中的特殊逻辑是在此基础上,基于 

法律的特殊语境,借助现代逻辑的工具开发的逻辑, 

为法律专家系统提供逻辑模型。¨ 模拟法庭教学不 

是简单地对某个案件进行模拟总结,而是通过对案 

件的分析和定性,进一步对学生的实践、应变、表达 

等综合能力予以提高。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法律论 

证的正当性,除了形式标准以外,还要求一定的实质 

标准。社会说服是法律论证的最终目的,以形式逻 

辑为基础,普遍应用非形式逻辑规则指导模拟法庭 

的教学,是实现模拟法庭实践性教学效果的根本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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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ogic of Persuasion 

——Analysis on the Logic Application of Moot Court Teaching 

ZHANG Shuang 

(Law College,Guangdong University ofForeign Studies,Guangzhou 5 10635,China) 

Abstract:Moot court teaching is an important practical part of law teaching.In the moot court teaching,the purpose 

of proof is clear which on he tsubject of persuasion.And it has many subjects which is very strong.It can be SUS- 

pended and is very rea1.So the emphasis and rule of logic application of moot court teaching has characteristic.Ex— 

cept he tprerequisite support he tconclusion,it emphasizes he trelationship between prerequisite and conclusion and 

the acceptability of prerequisite nd aconclusion that is the persuasion of law proof. 

Key words:moot court;law proof;logic practice 

[责任编辑:王一婷]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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