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第2期
(总第108期)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Changchun Finance College
No.2,2012
SamNO.1O8
说服的逻辑
——浅析模拟法庭教学中的逻辑应用
张爽
广州510635)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
[摘要]模拟法庭教学是法学教育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法律论证的目的明确,以说服为
导向;多主体,对抗性强;动态化,可废止,具有似真性。因应以上特点,模拟法庭教学中的逻辑应用的侧重点和规则也
具有鲜明特,除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外,更强调前提和结论的相干性、前提的可接受性和结论的可接受性,即法律论
证的说服力。
[关键词]模拟法庭;法律论证;逻辑训练
[中图分类号]G424.1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2-03-10 [文章编号]1671-6671(2012)02-0059-04
[基金项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级教学研究课题(GWJYYB11016)
[作者简介]张爽(1975-),女,吉林永吉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法理学。
司法实践中,一个法官得出判决结论的推理过
程也许不同于其给出判决理由的论证,一个法官如
不诚实说明本人推理的实际过程,社会就无从了解。
即便他诚实地说明了其推理的实际过程,也未必会
取得社会的信任。在社会矛盾集中体现在司法实践
的时代背景下,这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司法论证
学,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更
是一种职业训练,应当紧密联系立法和司法实践。因
此,模拟法庭教学是法学教育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
节,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培养实用
型法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
多数法学院仅仅将其看做可有可无的点缀,模拟法
庭表演性过强而实战性偏弱,并没有认识到模拟法 只能通过社会说服来化解矛盾冲突,维持司法公信
力。同时,推理更具客观性彩,而论证则总与说服
的目的相关。推理具有内在性,对其进行规制不具
现实性,欲对法官进行外部的逻辑制约,只能针对其
法律论证。“问题不在于法官事实上或应该怎样做
出判决,而在于法官在证明判决为正当时尊重了何
种规则,不论判决是如何做出的。” 而模拟法庭论证
的规则只有与司法论证保持一致,才能真正保证教
学的实践性和应用性。
一
庭训练和教学与传统灌输教学方式的根本区别,没
有真正认识到这种以能力、素质和专业技巧训练为
主的教育模式的深远意义。因此,需要有意识地在
模拟法庭教学中从内容设置到考核标准上应用逻辑
学知识,提高逻辑思维能力训练的比重,从更高和更
新的角度认识并积极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
图尔敏指出,迄今为止的逻辑理论发展中的最
主要的曲解因素,就是一直将一个领域内的论证的
优点与有效性当作普遍标准。对实质性论证的评估
在不同的领域应有不同的标准。 法律论证当然也 、说服导向——模拟法庭论证的逻辑要
求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为
有独立的逻辑规则,这也体现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在
模拟法庭教学中,论证的目的明确,以说服为导向;
论证多主体,论辩性、对抗性强;论证动态化,可废止,
具有似真性。因应以上特点,模拟法庭教学中的逻
辑应用的侧重点和规则也具有鲜明的特,即以形
式逻辑为基础,以非形式逻辑为主体,除前提对结论
的支持度外,更强调前提和结论的相干性、前提的可
接受性和结论的可接受性。
了提高学生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在
教师的指导下,通过精选典型案例,由学生来扮演审
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法警等诉讼
参与人员,模拟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整个活动过程,
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综合素质和教学质量的一种实
践性教学方法。
由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
论证的评价标准因所在领域不同而有区别,好
・59・
论证的重要标准因特殊领域或学科而不同,但存在
重要的领域不变的和领域依赖的标准。在模拟法庭
教学中的论证是一种言语交际行为,论证者试图在
批判性讨论基础上理性地说服目标听众接受其主
张。法学理论上的论证,具有静态性、无目的性、零
主体性、语境不敏感性和前提封闭性等特征。而模
拟法庭教学中的论证,是作为程序的论证和作为过
程的论证,其基本特征是动态性、目的性、多主体性、
语境敏感性和前提开放性,是一种说服型对话或者
说批判性讨论。法律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以国
家暴力为后盾的,但法律与赤裸裸的暴力之间的区
别在于,法律决定是建立在说服基础之上的。 珐律
结论必须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是对社会具有说服
力的结论。“法律如果要受人尊重,就必须提出理
由,而法律论证要被接受,就必须符合逻辑思考的
规范”。 l‘‘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逻辑规则
体系,但是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心理学问题,即社
会中的接受程度问题”。 模拟法庭论证当然也以
说服为目的,模拟法庭教学中的论辩、判决必须遵
循“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
二、约定有效——模拟法庭论证的逻辑规
则
(一)法律论证的可废止J}生
法律论证的逻辑特征是一种似真论证,法律意
义上的真相(或真实)其实只是程序意义上和程序范
围内的,即程序中被信息与证据所确认的“真相”。因
此法律论证的逻辑特征是似真的,其法律论证的结
论具有可废止性。基于法律论证的这个特征,在逻
辑上相应要求‘约定有效’的规则和理性客观的态度。
从本质上讲,法律论证是一种可废止的论证,其
结论通常不是根据真前提而是根据可接受的前提推
导出来的。从诉讼实践看,随着举证情况和认证结
果的不同,无论是控方(原告)法律论证还是辩方(被
告)法律论证甚至审方法律论证的结论都是可改写
的、可证伪的或可废止的。 换言之,在模拟法庭教
学中,我们面对的是不可重演,甚至不能模拟的过去
时的行为链,任何新的证据都可能颠覆原有的结论。
在法庭论辩中,由讨论中的一方提出双方都接受的
假设,但在后来的某一时间点,另一方又有可能取消
这种接受的命题。假设性推论能够在双方都没有反
驳某个假设的情况下从前提得出暂时的结论,但在
后来,每一方都可以对此加以反驳。"
(二)约定有效是说服型论证的前提规则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法律论证处于激烈的对抗
・60・
模式下,并具有似真性和可废止性。因此,法律逻辑
规则必须在解决意见分歧方面具有工具性价值,同
时,这种规则也由参与的每一方所承认,为主体间可
接受,即“约定有效’’。
传统理论认为,所谓裁判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事实和法律的确定性是其关注焦点。但
事实上,事实本身不是可以追寻的真相,而是一种经
过质证的证据重构。而且,在关注社会效果的司法
政策之下,法律论证更关注交互的主体间的共识、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