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闯黄灯案中的法律逻辑学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26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
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而关于闯黄灯是否违法,这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在
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也确实有此类案件的发生,本文将分析2011年浙江省的闯黄
灯案中的法律逻辑问题。
标签:闯黄灯;附条件;逻辑
一、案情简介
2011年7月11日,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司法工作者舒江荣此前驾小型轿车
经过路口时闯黄灯,因“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交警150元,前往海盐
交警大队接受处罚并交纳时,舒江荣认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也并没有硬性规定黄
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7月14日舒江荣就此事向海盐县公安
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处罚决定。舒江荣以处罚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于9月26日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海盐交警
部门告上了法院。这一案件因此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
二、案件分析
从本案的判决书中看,我认为本案中存在的逻辑问题有以下几个:
1.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正确性
舒某认为海盐县交警大队提供的视频资料与照片在同一时间上所反映的车
辆位置不同,不能证明舒某的违法事实。舒某上述称:“根据被上述人提供的照
片及视屏,在同一时间,能看见上述人车牌号的照片显示的车辆行驶在斑马线上,
而视屏中的车辆已经驶离斑马线,且视屏中的车辆无法看清车牌号。因此,不能
证明两者为同一车辆,进而也不能证明上述人的车辆闯黄灯。”而司法鉴定意见
中说“检材和样本中摄像的车辆整体结构外形基本相似,是为同一辆车。”司法鉴
定意见中的“基本相似”就认定为“是为同一辆车”是否不够严谨?因为外形结构
相似的车辆有许多,我认为,如果只是因为车辆的整体结构外形基本相似就下定
论是不正确的也是不符合逻辑的。但是在当时,计时只存在几秒的差异,可知如
果闯黄灯的是其他相似的车,那么也应该在照片中记录下来,案件中并未提及在
舒某的行驶过程中前后有相似的车辆,且视屏与照片只存在几秒的时间差异,两
套设备又是独立自动电子设备,可见,认定为“是同一辆车”的鉴定意见是正确的。
2.闯黄灯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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