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逻辑中的推论规则Ξ
熊明辉
摘 要:推论规则是逻辑学研究的核心内容。法律逻辑是一门应用逻辑,但它并不是形式逻
辑的推论规则在法律领域中的简单运用,而是形式逻辑的推论规则加上法律领域中的特殊推论规
则的结果。因此,法律逻辑中的推论规则与形式逻辑中的推论规则相比,既有共性的一面,又有
个性的一面。其共性表现为形式逻辑的基本推论规则是构成法律逻辑中的推论规则必不可少的组
成部分,其个性表现为法律逻辑中有着与形式逻辑中的推论规则所不具有的特殊推论规则———证
明责任规则。
关键词:法律逻辑 推论规则 证明责任规则
作者熊明辉,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教授(广州 510275
)。
一、法律逻辑推论规则研究的历史考察
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可追溯到文艺复兴时期英国大诗人亚伯拉罕・弗劳斯(
Abraham
Fraunce
)
1588年出版的著作《法律人的逻辑》(
TheLawiersLogike
)。他说:“我没有理由认为
法律与逻辑不应当是最亲密的朋友,因此最好认为它们是。……我在我们的法律中寻逻辑,
①而且我认为我已经到了它。”
如今,在英语世界里,一说到法律逻辑,不少学者自然而然就会想到1881年霍姆斯的一句
②正是霍姆斯这句名言引起了许多人的误解,名言,“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即认为霍姆斯从根本上否定了逻辑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试图把法律中理性思维(或逻辑思
维)的重要性缩到最小。然而,霍姆斯的原意并非真的如此,相反,他强调要更清醒更理性地
认识司法决定的根基。后来在《法律之路》一文中阐明“逻辑形式谬误”时,他说:“法律人的
③在他看来,逻辑在司法裁决中具有训练主要是逻辑训练,司法裁决的语言主要是逻辑语言”。
非常重要的地位,但不能把逻辑看作法律发展中起作用的唯一动力。因此,霍姆斯实际上已经
看到了法律与逻辑的关系。但遗憾的是,他只是看到逻辑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没有讨
论法律逻辑中的推论规则问题。
Ξ 本文是2006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基于非形式逻辑的法律论证研究”(项目编号:06BZX049
)
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① 参见IlmarTammelo,OutlinesofModernLegalLogic,Wiesbaden:FranzSteinerVerlagGMBH,1969,.
② OliverWendellHolmes,Jr.,TheCommonLaw,ewYork:DoverPublications,1881,p.1.
③ OliverWendellHolmes,Jr.,“ThePathoftheLaw,"HarvardLawReview,vol.10,1897,pp.457,4652468.
・26・
论法律逻辑中的推论规则
1930年,法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弗兰克(
JeromeFrank
)出版了《法律与现代精神》一书。
在该书中,他对法律确定性的理想进行了猛烈抨击,提出了“法律确定性只不过是一个基本法
律神话”的著名论断,进而给出了法律的心理解释和情感解释两种方法,因此,他的观点被某
些人认为是在严厉挑战逻辑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1931年《哥伦比亚法律评论》第31期
针对弗兰克的《法律与现代精神》一书开辟了一个书评专题,发表了三篇书评:
(
1
)卢埃林
(
KarlLlewellyn
)的《法律幻想》;
(
2
)艾德勒(
)的《法律确定性》;
(
3
)库
克(
WalterWheelerCook
)的《法律逻辑》。这三位学者似乎对“弗兰克是如何看待逻辑在法律
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出了不同的看法。卢埃林是“弗兰克思想”的坚决支持者,从正面肯定了
该书的价值所在。用他的话来说,本书是敏锐的、有说服力的、自成一体的,其范围是宽泛的,
①艾德勒主张法律的确定性需要形式逻辑来维系。由于弗兰克批判了其同伴们其把握是可靠的。
把司法裁决视为演绎逻辑的结果,甚至将这种理想讥讽为“需要一个权威父亲的小儿科式的要
求”的产物,因而,艾德勒认为弗兰克攻击了形式逻辑在法律科学中的作用。在艾德勒看来,
像逻辑这样的纯形式科学(如数学)是可能的,其讨论的对象完全是命题,而且法律科学也是这
种科学,其唯一的工具就是形式逻辑。或许库克比卢埃林和艾德勒更加把握住了弗兰克思想的
实质。库克认为,弗兰克实际上并没有否认形式逻辑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只是企图表明法
律人如何误用了和误解了形式逻辑,因为法律科学不是理论科学,也不是精确科学,而是作为
②因此,在库官方行动的科学,是经验观察的科学和话语的科学,其中包括着心理现象的研究。
克看来,实际上,弗兰克并没有否认(形式)逻辑在法律科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只不过是认为不
应当把法律裁决看作具有单调性的演绎结果。不过,库克并没有给出法律逻辑的推论规则架构。
二十年后,洛文杰再次为法律逻辑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辩护。他说,许多人都会承认自己
不够英俊漂亮,或承认自己不够强壮,但没有人会承认自己不合逻辑;人们或许会抱怨自己的
记忆力,但决不抱怨自己的判断力。用逻辑术语来表达的“矛盾”一词在法律领域表现得特别
③明显。至少自亚里士多德时代以来,逻辑或理性被哲人们视为法律的专门财产和根基。
在非英语世界里,1951年德国法哲学家的克卢格(
UlrichKlug,191321993
)出版了
JuristischeLogik一书。1952年,美国哲学家雷歇尔(
icholasRescher,19282)在《符号逻
④与雷辑》杂志上为该书写书评时将“JuristischeLogik”译为“司法逻辑”(
JudicialLogic
)。
歇尔的用法不同的是,美国哲学家霍洛维茨(
JosephHorovitz
)在《法律与逻辑:法律论证的
批判性讨论》一书将“JuristischeLogik”译为“法律逻辑”(
LegalLogic
)。但在《法律与逻辑》
一书中,霍洛维茨并没有提及霍姆斯、库克和洛文杰对法律逻辑研究的贡献,而且认为最重要
的法律论证和法律逻辑著作出现在20世纪初的德国,即是从讨论克卢格《法律逻辑》(或《司
⑤)开始的。法逻辑》
在汉语世界里,“法律逻辑”这一术语主要来源于英文单词“legallogic”。此外,在汉语中,
与“法律逻辑”相竞争的术语还有“司法逻辑”、“裁判逻辑”、“审判逻辑”等等。后面几个术语实际
上都主要来源于英文单词“judiciallogic”。很明显,“法律逻辑”与“司法逻辑”一开始几乎是在相同
的内涵与外延下使用的,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因而不同学者对“法律逻辑”、“司法逻辑”、“裁判
①
②
③
④
⑤
KarlLlewellyn,“LegalIllusion,"ColumbiaLawReview,vol.31,1931,pp.82290.
WalterWheelerCook,“LegalLogic,"ColumbiaLawReview,vol.31,1931,pp.1082115.
LeeLoevinger,“AnIntroductiontoLegalLogic,"IndianaLawJournal,vol.27,1952,pp.4712522.
icholasRescher,“ReviewofJuristischeLogik,"TheJournalofSymbolicLogic,vol.17,no.4,1952,p.274.
JosephHorovitz,LawandLogic:ACriticalAccountofLegalArgument,ewYork:Springer2VerlagWien,1972,p.16.
・27・
中国社会科学 2008年第4期
逻辑”“审判逻辑”、“、判决逻辑”等各种术语的选择往往仅取决于他们对某一术语的偏好而已。
无论是法律逻辑还是司法逻辑或裁判逻辑,其关注的主要对象无不是法律科学或法律领域
中推理(
reasoning
)或论证(
argument
)的分析与评价问题。换句话说,他们实际上都在企图
研究法律逻辑的推论规则问题。所谓推论规则即是指从前提推导出结论的规则。相应地,人们
通常把法律科学或法律领域中的推理称为法律推理(
legalreasoning
)
,也有人称为司法推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