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性质命题及其推理第二节性质命题推理
三、三段论
㈠三段论及其组成
三段论是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词项的性质命题推出一个新的性质命题的
演绎推理。
三段论由三个性质命题组成,其中两个命题是前提,一个命题是结论。
每个性质命题都有主项、谓项,每个词项在三段论中都重复出现两次,因而任
何一个三段论实际上只有三个词项。>>
三段论的词项(terms)
三段论的三个词项各有不同的位置,起着不同的作用,有着不同的名称。
在结论中充当主项的词项是小项,用“S”表示;在结论中充当谓项的词项是大
项,用“P”表示;只在前提中出现而在结论中不再出现的词项是中项,用“M”表示。在同一个
三段论中每个词项都出现两次。>>
一个正确的三段论只能有三个不同的词项,否则就出现了“四概念”或“四词项”错误。
三段论例示:
犯罪行为(M)应追究刑事责任(P)
贪污(S)是犯罪行为(M)
所以,贪污(S)应追究刑事责任(P)<<
MP结构式
SM
SP
三段论的组成
三段论由三个不同的命题组成。其中,包含大项(P)和中项(M)的命题叫
大前提,包含小项(S)和中项(M)的命题叫小前提,包含小项(S)和大项(P)的命题
叫结论。
三段论的一般结构
三段论的结构可用下面的形式表示:
MP(大前提)
SM(小前提)
SP(结论)
三段论推理的实质在于通过两个前提中的中项(M)的媒介作用,在结论中确
定小项(S)与大项(P)之间的关系。
三段论是一种重要的演绎推理,它体现了由一般到特殊这种演绎推理的最主要的特征。在一
个三段论中,大前提通常是一般原则,小前提通常是特殊情况。根据一般原则,推定特殊情
况,从而对这一特殊情况作出结论。三段论是一种应用极广的演绎推理。因为人们经常需要
对个别事物有所断定,而对个别事物作断定,最方便、最有效、也是最有说服力的方法,就
是引用一般原理作根据,解决个别问题,这一过程就是三段论。
三段论是一种必然性的推理,即结论是从前提中必然推出来的。那么,它为什么能够从一
定的前提中必然推出结论来呢?原因在于它是以三段论的公理为依据的。
三段论的公理(axioms)
(拉丁文缩写:dictumdeomniet)意为:凡对一类事物有所肯定,则对该类事
物中每一个对象也有所肯定;凡对一类事物有所否定,则对该类事物中每一个对象也有所否
定。
(见图示)
三段论的公理
图1图2
凡M是P凡M不是P
凡S是M凡S是M
∴凡S是P∴凡S不是P
实例
司法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院的法官是司法工作者,
所以,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司法工作者不应执法犯法,
审判员是司法工作者,
所以,审判员不应执法犯法。
㈡三段论的规则
规则1: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
规则2: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
规则3:从两个否定的前提推不出结论。>
规则4:如果前提有一否定,则结论否定。>
规则5: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则必有一前提是否定的。>
㈡三段论的规则—导出规则
前面五条规则为三段论的基本规则。由这五条规则,还可推导出下面两条规则:
规则6:从两个特称前提推不出结论。
规则7:如果前提有一特称,则结论必特称。
如果不作主项存在的预设,还需要补充一条规则:
从两个全称前提不能得出特称结论。
规则1证明:
如果中项在两个前提中都不周延,那么,小项(或大项)与中项外延的这一部
分发生关系,而大项(或小项)则与中项外延的另一部分发生关系,结果通过中项就得不出
大项和小项之间的确定关系。因此,中项只有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大、小项才有必然的
联系。否则,就要犯“中项不当周延”的错误。<<
三段论规则例示:
①凡审判员都在法院工作,
有些大学生在法院工作;
所以,有些大学生是审判员。
(违反规则1,犯了“中项不周延”错误)
②有些贪污行为是犯罪行为,
商丘市公安局的行为不是贪污行为;
所以,商丘市公安局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违反规则2,犯了“大项不当周延”错误)
三段论规则例示:
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
抢劫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所以,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违反规则2,犯“小项不当周延”错误)
贪污罪不是过失犯罪,
有的过失犯罪不是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
所以,贪污罪不是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
(违反规则3)
规则2证明:
如果一个词项在前提中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变为周延了,这样,前提不蕴涵结
论,结论所断定的范围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结论就不是必然推出的。(这就犯“大项不
当周延”或“小项不当周延”的错误)
<<
规则3证明:
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命题,那么大项与小项的全部外延或部分外延与中项的
外延相排斥,这样,中项就不能起媒介作用,因而也就无法确定小项与大项之间的关系,两
者既可以是相容关系,又可以是不相容关系,因而无法得出有效的结论。<<
规则4证明:
如果两个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根据规则3,那么另一个前提必须是肯定的。
如果大前提否定,那么大项与中项被断定的外延不相容,而小项与中项被断定的外延相容,
则小项通过中项与大项发生关系那部分外延,即与中项相容的那部分外延必然与大项被断定
的外延不相容,因而结论是否定的。同理,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那么结论也是否定的。
<<
规则5证明:
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则小项与大项排斥。这种排斥是由中项与大项或者中项与
小项相排斥确定的。中项与大项相排斥就形成否定的大前提,中项与小项相排斥则形成否定
的小前提。所以,结论如果是否定的,则前提中必有一个是否定的。<<
三段论的规则
前面五条规则为三段论的基本规则。由这五条规则,还可推导出下面两条规则:
规则6:从两个特称前提推不出结论。
规则7:如果前提有一特称,则结论必特称。
如果不作主项存在的预设,还需要补充一条规则:
从两个全称前提不能得出特称结论。>>
㈢三段论的格及其特殊规则
三段论的格是指中项在两个前提中所处的不同位置而形成的三段论结构形式。
在大、小前提中,中项可以分别是主项或谓项。这样,中项在前提中的位置,
共有四种不同的情况。相应地,三段论也就有四个格:第一格、第二格、第三格、第四格。
三段论每一个格都有自己的特殊规则。格的特殊规则是根据三段沦的基本规则
结合各格的结构形式推导出来的。
第一格及其特殊规则
中项在大前提中是主项,在小前提中是谓项,其结构形式为:
MP
SM
SP
第一格的特殊规则:
①小前提必肯定。②大前提必全称。
第一格特殊规则证明:
假定小前提不是肯定的……(运用反证法)根据规则2和规则3,证明小前提必
须是肯定的。
假定大前提不是全称的……根据规则4和规则3,证明大前提必须是全称的。
审判格
第一格的特点是:以一般原理为前提,推出特殊场合的结论。它最为明显地表现出演绎
推理的特点,它能够得出A、E、I、O四种类型的任何一种命题为结论,故称它为“典型格”
或“完善格”。这一格在司法实际工作中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所以,通常还被称为“审判格”。
司法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绳”就是一般原理,“事
实”就是特殊场合。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确定某被告犯罪或给犯罪人量刑时,运用的就是第
一格的形式。
例如:
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都是故意伤害,
某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
所以,某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
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均是谓项,其结构形式为:
PM
SM
SP
第二格的特殊规则:
①两个前提中必有一个是否定的。
②大前提必全称。
第二格的特点是:结论一定是否定的,因此常用来区别不同的对象,被称为“区别格”。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确定某人的行为不是犯某罪,往往是运用第二格的形式。例如:
凡作案人都要到现场,
某甲没有到过现场,
所以,某甲不是作案人。
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均是主项,其结构形式为:
MP
MS
SP
第三格的特殊规则:
①小前提必肯定。②结论必特称。
第三格的特点是:只能得出特称结论。因此,凡是需要驳斥某一全称命题时,人们常用
第三格得出与这一全称命题相矛盾的特称命题,以达目的。第三格也就被称为“反驳格”。例
如:
失火犯罪不是有犯罪动机的,
失火犯罪是犯罪,
所以,有的犯罪不是有犯罪动机的。
当我们要反驳“所有犯罪都是有犯罪动机的”这一全称肯定命题时,便可构造上例三段
论,得到“有的犯罪不是有犯罪动机的”这一特称否定命题的结论。根据直言命题间的对当关
系,可知所要反驳的命题为假。
中项在大前提中是谓项,在小前提中是主项,其结构形式为:
PM
MS
SP
第四格的特殊规则:
①如果两个前提中有一否定,则大前提全称。②如果大前提肯定,则小前提
全称。③如果小前提肯定,则结论特称。④任何一个前提都不能是特称否定命题。⑤结论
不能是全称肯定命题。
在甲班的班长选举中,有这样的情况存在:所有北京籍的学生都拥护刘伟当班长,所有广西
籍的学生都反对刘伟当班长,有的男生是广西籍的。
如果上述断定为真,则以下哪项断定也真?
所有女生都是北京籍。
有的女生是广西籍。
有的男生不是广西籍。
有的男生反对刘伟当班长。
刘伟是北京籍学生。
㈣三段论的式>>
三段论的式是指前提和结论三个命题的组合形式。
由于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都可能是A、E、I、O中的任何一个,因此,每个
格都可以组合成64个式,但并非全是有效式。把非有效式去掉,四个格共有24个式,分
别是:(其中括号内的叫作“弱式”)
第一格:AAA、AII、EAE、EIO、(AAI)、(EAO)
第二格:AEE、EAE、EIO、AOO、(AEO)、(EAO)
第三格:AAI、AII、EAO、EIO、IAI、OAO
第四格:AAI、AEE、EAO、EIO、IAI、(AEO)
A
E
AEIO
I
O
<<
㈤三段论的省略式>>
在日常表达时,往往把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的某一个部分省略掉。
省略三段论有三种形式:
⒈略去大前提的形式。
⒉略去小前提的形式。
⒊略去结论的形式。
要检查一个省略三段论的有效性,应先把它省略的部分补出,构成完整的形式。
还原省略三段论例示:
“他犯过错误,所以他是不值得信任的。”(错误)
还原:
所有犯过错误的人都是不值得信任的;
他犯过错误;
所以他是不值得信任的。<<
如何还原一个省略三段论:
首先,应当确定已有的两个命题究竟是前提还是结论;如果省略三段论推理明
确表达出来的部分不具有“因为……所以……”的关系,这说明,被省略的部分不是前提而是
结论。
其次,在确定了结论后,可根据结论的主项是小项,结论的谓项是大项的规定,
鉴别被省略的部分是大前提还是小前提;
第三,把省略的部分恢复起来,还原为一个完整的三段论。<<
(六)三段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三段论是人们进行推理和论证的基本形式。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还是刑事诉讼,尤其是在刑事诉讼的定罪和量刑中,无一例外都要应用三段论。因而刑事诉
讼中也相应地存在定罪三段论和量刑三段论。
(1)定罪三段论
定罪三段论是以法律条文规定的罪状或有关罪名的定义为大前提,以证据确凿
的犯罪事实为小前提,并把犯罪事实与大前提中的有关罪名的特征加以对照,从而作出被告
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的结论。
例如:
凡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是暴力取证罪,
干警刘某的行为是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所以,干警刘某的行为是暴力取证罪。
在运用三段论进行定罪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前提一般是罪名的定义。
第二,小前提必须真实可靠。
第三,必须保持中项的同一。
(2)量刑三段论
量刑三段论是指以刑法分则有关刑罚条款为大前提以某种性质的犯罪为小前提,从而作
出对某一具体的犯罪主体应处以何种刑罚的结论时所运用的三段论推理。
量刑的基本要求是罪刑相当。在运用量刑三段论时,既要认真分析该犯罪事实属于什么
罪名,这是运用量刑三段论的客观基础;同时又要认真区别该罪行性质的严重程度、对社会
危害程度的大小以及情节的轻重等各种情况。所以,运用量刑三段论的具体过程可分为两个
步骤:
两个步骤
第一步:根据犯罪主体的犯罪性质,作出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的三段论推理,即先获
得某一罪行的量刑幅度。例如:
拐骗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王某的行为是拐骗儿童罪,
所以,被告王某的行为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进行更为确定的量刑推理。例如:
拐骗儿童罪情节较轻的处拘役,
被告王某拐骗儿童罪情节较轻,
所以,对王某判处拘役。
注意事项
正确运用量刑三段论,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必须做到大前提正确;
第二,必须保持中项的同一;
第三,小前提对犯罪事实及其情节的认定必须准确。
在运用量刑三段论时,除必须注意以上要求外,还应遵守三段论的一般规则。
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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