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推理中的几种逻辑方法
摘要:法律推理经常运用法律逻辑,法律逻辑是一种应用逻辑,是法律领域中思维的重要
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对法学方法论的目的而言,真正有意义的主要是四种逻辑方
法:演绎、归纳、设证及类推。此四种推论作为主要的逻辑工具作用于法律规范具体化与案
件事实抽象化的同步过程中,共同服务于法律推理大、小前提的建构。
关键词,逻辑形式推理演绎、归纳、类推、实质推理盐酸案
一、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一般有三种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推推理。
1、演绎推理
所谓演绎推理,就是从一般性的前提出发,通过推导即“演绎”,得出具体陈述或个别结
论的过程。
演绎推理在法律发现中的直接适用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先行借助其他
逻辑方法对案件事实与相关规范进行加工处理后方可运用演绎法得出最后结论。我们说一个
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p蕴涵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q,也即指,当p为真时,q也必然为真。
从这个意义上,也可将演绎推理定义为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联系的推理。具体到法律逻辑
上,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涵摄模式中的司法三段论。即以裁判规范为大前提,以裁判事实为
小前提,依据babara公式推演出的最后的判决结论。
案例1:潍坊市奎文区××小学学生李某因与同学王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遂乘王某午
睡时盗走其手机、随身听转卖他人。案发后王某家长报案,经侦查系李某所为。李某也供认
不讳。在此案件中,因当事人李某年仅10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相关规定
即可直接确认季某不负刑事责任。在此案件中,法院可直接依据演绎法的babara公式得出结
论,而无须借助其他逻辑方法。其推理过程如下:??
??大前提: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岁者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小前提:李某年仅10岁,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任何法定责任年龄,处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
年龄时期。
通过以上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演绎法在法律推理中主要适用这样领域:第一、简单适用数
字法条的案件中可以直接运用涵摄模式将案件事实涵摄到明确的裁判规范所构成的大前提之
下从而形成裁判小前提,最后通过babara公式(或其变形公式)直接得到判决结论。演绎法在
此类案件中的直接适用是因为数字概念一般是不需要解释的,相对而言可以避免法律概念的
模糊性。因而,在此类案件中基本不存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紧张关系,可以直接运用演绎法。。
演绎(涵摄)只是表明了法律发现的最后环节,在某种程度上,演绎仅仅是‘拿个例子来作(分
析)测试’而已。正因为如此,演绎所得出的结论其实是必然的蕴涵于其前提之中,演绎法并
不能推导出前提所不蕴含的结论。从这个意义上讲,演绎法仅是一种分析的方法,并不能扩
展我们的认识,也不能为我们带来新的知识。既然如此,为什么演绎法在传统的法律逻辑中
能够占据那么重要的地位,并且在当代的方法论中仍然承担起沟通事实与规范、连接前提与
结论的重要桥梁作用呢?这要回到演绎法的本质来理解,演绎法作为一种由一般到特殊的逻辑
方法,其结论总是完全蕴涵在前提之中的,严格的运用演绎法就不可能得出任何无根据的恣
意的结论。正是这种前提与结论的必然联系赋予了演绎法以非常强的证明力和知识上的确然
性。而这种可靠的确然性正是法律推理孜孜以求的最终目的。若舍弃了演绎法,那么法律推
理就难以避免个人意志的恣意妄为和判决结论的虚无飘渺。
二、归纳推理
所谓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
法,他是通过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
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
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
之中的结论。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但也正因为
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所以归纳法的
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靠。但其在法律运用中至关重要以著名的
盐酸案为例来说明归纳法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在盐酸案中,法官基于对以往案件的案情的
综合比较而归纳出下面一个结论:所有的危险强盗罪的案件都是携带武器强盗。这个结论看
上去似乎没什么意义,而且他似乎无须专门严格推理?即可获得。但事实上我们必须注意此结
论中隐含着一个假设,即:若将本案件也视为强盗罪,且属于携带危险物强盗,则应也将此
危险物视同武器。接下来的法律推理中,法官正是从这个隐而未发的假设出发进入设证与类
推的环节。而在此后的环节中归纳依然被法律人自觉不自觉地加以运用,对此我们仅在盐酸
案中就不难举出很多类似的例子。从这些例子中我们就可以明显地看到归纳法在法律推理中
尽管往往被人忽略,但却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
归纳法乃贯穿于整个法律发现过程中的基本逻辑,是其他一切逻辑方法的基础。归纳法
因为其推理方法的简单易行而往往被法律人不自觉地加以应用,而正是这种不自觉地运用使
得归纳法作为一种重要的逻辑方法往往被人所忽视。只有在对疑难案件的细致解剖分析中方
可捕捉其踪迹。
三类推推理
类推推理是指由两个或两类事物在许多属性上都相同,便由此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
同的推理方法。例如,已知甲事物具有a、b、c、d、e等属性,且已知乙事物具有a、b、c、
d等属性,因而得出结论乙事物也具有e这种属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类推推理有着极强
的或然性,所以导致其在法律上的运用不同于其他方法,尤其是在刑法中,“严格禁止类推”
更成为各国刑法所公奉的基本原则。我们仍以盐酸案为例,笔者认为这其中最具有启示意义
的莫过于运用类推法,以一种循环比较(等置)的模式证明了在本案中盐酸应该视为武器。而
这一突破性结论恰恰是支撑整个判决的核心。几乎是所有逻辑方法中最不确定且最有风险的
类推法,在本案中却成为了创造性活动的源泉。
(二)实质推理(辩证推理)?
形式推理是在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作用,而且也是经常使用的推理方式。但这种推理方式
一般仅适用于简易案件。在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所谓疑难案件中,必须进行一种高层次的
实质推理,即这种推理并不是指思维形式是否正确,而是关系到这种思维的实质内容如何确
定的问题。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讲法,这种推理方式称为辩证推理或辩证逻辑。例如,甲闯红
灯了,这是前提,甲违反交通法规应受处罚,这是结论。这是最简单的形式推理。但假定甲
这样做是为了救助车上生命垂危的病人,在这种情况下,执法的交通警或受理这一案件的法
官又如何处理呢?假定法律上对这种意外情况既无明文规定,也无类似规定,他们显然就需
要另一种高层次的推理了,即辩证推理了。?
其实每一种推理,都有其优点,也同样存在着弊端。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灵活
的运用。这样才能充分的彰显方法论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2746字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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