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论文

更新时间:2024-11-06 21:38: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醉驾标准)

论法律推理

赵世栋法学1316

摘要:人们很早就重视逻辑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对法律领域里的推理

与论证的规律和规则也进行了许多研究。法律具有不确定定性,有开

放的结构,执法的人在寻可适用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的时候,会用到

法律的推理。并且法律推理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法律解

释、漏洞填补和法律续造时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律逻辑法律推理推理模式方法现实运用

概述

法律推理是确认法律的推论,是探寻法律真实的意思,平衡法律

的冲突,填补法律漏洞的推论。法律推理旨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

制法律。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续造可以归为法律推理。从本质

上说,它们都是发现、重构、填补、创制法律的活动。同时,它们也

是从某些前提或预设的出结论或得出结果的过程。法律推理是法律领

域中不可缺少的,极为重要的一种推论,也是法律领域里最有特,

最令人关注的推论。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法律推理的存在价值

在法律分析过程中,法律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有开放的结构:

1.法律疑义:“法无明确之文”,相对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规定但“法

无明确之文”,法律文字或法律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模棱两可,令

人难以捉摸,让人颇费踌躇。不可否认,某些法律条款的含义从字面

上看是一目了然的,人们对其不会发生误解和争议。但是,语言的概

念总有不确定性,有些法律条款是笼统,抽象,不具体的,是需要进

一步明确或确定的。2.法律皱褶:“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恶法”。

法律皱褶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明确之文

但是法律文字与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有抵牾或者相

悖之处,一旦直接适用法律定或规则会造成违背或违反立法本意、法

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的结果。这种情形称为“法律反差”。其二,

或者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存在多个可适用于同一个具体案件的规定

或规则,这些法律规定或规则却是彼此矛盾,彼此冲突,相互抵触的,

法律条款的通融性、一贯性、匀称性发生了断裂或者扭曲,彼此矛盾、

冲突、抵触的规范是不能被履行的。履行其中一个规范,就无法同时

履行另一个规范,记者种情形称为“法律冲突”相应的案件称为“冲

突案件”。其三,或者法虽有明确规定,但一旦直接适用该规定或规

则会带来明显有悖于情理的,显失公平争议的结果,因而有些不合理

或者不妥当,有正当理由拒绝适用它。3.法律漏洞:“法无明文规定”。

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律无规定或者“法无明文规定”,没有提供明

示的名直接相关的,可直接适用的规则;实在法不能回答或涵盖具体

案件,存在法律的漏洞或空白,存在法律的缺乏或空隙,法律实然不

及应然,法律不完备或不圆满,这些情形统统称为“法律未规定”,

相应的案件称为“未规定案件”

正因为有法律的不确定性的存在,所以要求相对法律推理的存

在。

法律推理的模式与方法

法律推理有以下模式:

1.解释推导。所谓解释推导,是指在遇到“法无明确之文”时,

根据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

社会的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

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探寻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对法律

条文加以明确化、确定化和具体化,界定法律条文的界限、

限定法律的所指、确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澄清法律条文的含

混和疑问。

2.还原推导。所谓还原推导,是指在遇到“法律反差”即法律

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存在发差

或相悖时,根据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对法

律的条文加以限制或除外,重构法律条款,还原法律真实意

思,消除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或意图的发差,避免出现

与立法本意或法律意图不相符的结果。

3.辩证推导。所谓辩证推导,是指遇到“法律冲突”时,根据

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

会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

会公平正义观念,寻求一种选择或者平衡,解决或化解法律

的内在冲突与抵触。

4.衡平推导。所谓衡平推导,是指在遇到“恶法”,即一旦发现

对于当前的具体案件,寻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规则,但是,

如果该规定或规则直接适用于此案,就明显有悖于情理,会

造成显失公平、公正的结果,法官基于对法律历史、社会习

惯或惯例的考查,法律意图、目的、价值取向的考量,社会

利益或社会相应的衡量,以及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平正义

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等,对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规则制定一

个例外,或者说为其拒绝适用、背离该规定或规则一个正

当理由,回避、淡化该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缺点和难点,对法

律规定或规则予以补救,从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对于个边

案件衡平公正,实现个别公平。

5.演绎与类比推导。所谓的演绎与类比推导,是指在遇到“法

无明文规定”时,运用演绎法或类推法,从法律的“明确规

则”或“明示规则”推导出法律的“隐含规则”或“类推规

则”,发掘其“隐含意思”与“深层含义”,消除其法律“缺

乏”,填补其法律“漏洞”或“空白”。

法律推理的方法:

1.形式推导:“形式或结构论”的方法。是指通过探寻制定法条

文语法上的结构与逻辑上的关联并以此为依据来解释与推论

法律,也称为形式推导。

2.目的推导:“意图或目的论”的方法。是指探寻立法本意、法

律意图与目的并以此为依据解释与推论法律,也称为目的推

导。

3.价值推导:“结果或价值论”的方法。是指探寻法律的价值取

向并以此为依据解读会推导法律,也称为价值推导。

现实运用

现实应用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在能动性司法方面已经发挥了较为突

出的作用。法官运用法律推理是司法性质决定的。法律是对社会关

系共性的调整,它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柏拉图在《政

治篇》中指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

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

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

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

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

但是,有时候,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在审判实践中极度匮乏,法官

对法律推理不敢大胆运用。即使本能地法律推理,也只是运用形式推

理。

我认为,在当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时期,法律推理应当受到

更高得重视,这样才能更好提高司法水平与公正。

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却充满了变动性,这种矛盾虽

然需要法律主动适应社会生活发展变化来解决,但法律的变化比

较缓慢,新的立法需要很长的时间和复杂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

司法人员通过法律推理,从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发现符合社会生活

变化发展趋势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在维护法律规范权威性的

前提下,适当地变通司法,有利于在动态微调中实现社会实质正

义的要求。

法律推理具有一般推理的预测功能。例如,律师可以通过对

各种可能情况的分析推理,预测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能会作出何

种判决。并且,法律推理的实际过程可以改变原来的预测结果,

使法律决定朝着有利于诉讼某一方的方向转变。法律推理的预测

功能来自于各种要素的综合作用,目的标准、操作标准以及评价

标准的正当性、公开性、公认性等赋予了法律推理预测性;法律

推理的预测功能还来源于逻辑的力量,逻辑的确定性使预测成为

可能;此外,法律推理主体的能动性也是预测功能的重要源泉。

法律推理作为一种理性思维工具,可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司法的

目的、程序和方法,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正确评价司法

行为的正当性、权威性和效率,弄清法律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思维

误区,使自己的法律活动成为符合法治原则、符合科学认识规律

的自觉的思维和实践,从而能够更加理性地认识外部法律现象,

公正、合理、高效地处理法律案件,成功地指导法律实践。为了

尽快提高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法律思维素质,应该对其提出更

高的掌握法律推理科学方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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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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