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恒大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7 03:42:3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东莞市劳动局)

恒大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系统外聘律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聘律师

作用,有效维护公司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

务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产业集团、地区公司、下属

公司(下称各单位)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外聘律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集团法律事

务中心是集团系统外聘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建立及更新律

师库、审批外聘律师方案、对外聘律师进行评价和管理。

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在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单

位外聘律师的报审、管理及评价工作。

第六条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律师资源信息库;

(二)根据申请和实际工作需要,审核、决定是否聘用外部律师;

(三)参与重大案件代理律师的选聘及谈判;

(四)对外聘律师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五)指导、监督各单位在外聘律师管理中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协助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建立涉及本地区的律师资源信息库;

(二)组织、参与外聘律师选聘、议价,进行外聘报审;

(三)根据外聘审批方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四)协助外聘律师工作,监督律师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并反馈工

作进展,报告工作结果;

(五)根据服务结果对律师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并

及时向法律事务中心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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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外聘业务范围

第八条集团系统各单位日常法律事务原则上应由各单位法律

事务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提供服务:

(一)公司上市、融资等法律明确规定以律师法律意见书作为要

件,或必须外部律师参与的;

(二)特别复杂重大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纠纷;

(三)重大项目投资、并购等需要借助外部律师进行专项尽职调

查,提供法律意见,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

(四)商务惯例需要的;

(五)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九条各单位诉讼、非诉讼案件原则上由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

部门负责处理,特别复杂重大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可外聘律师处

理。特别复杂重大案件是指以下情况:

(一)标的额巨大,事实关系较为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土地出

让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二)诉讼主体人数众多,易引发体事件的体性案件;

(三)其他涉及公司重大利益,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品牌形象

的案件。

第十条集团及已上市产业集团可根据上市公司要求聘请常年

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年一签,其他产业集团、下属公司原

则上不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地区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一)拥有至少10个或以上在开发项目;

(二)销售回款、物业费追缴需发送大量律师函,或审核相关法

律文书的;

(三)公司运营和业务发展确需外部律师提供法律、以及外部拓

展支持的。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入库条件

第十一条入库律师事务所的备选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排名全国前三十,或本地区排名前十,在相应

服务领域具有较强的实力,业绩突出,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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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事务所团队专业背景、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社会评

价、收费标准在同业具有明显优势;

(三)律师事务所及主要合伙人近三年未遭受过行政处罚,相关

团队律师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在本地区相应领域具有较好的社会资源;

(五)未同时在与本公司具有竞争性质,或存在诉讼利益冲突的

公司或分支机构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人。

第十二条集团系统律师资源库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组织考察、

建立、定期更新,报直管副总裁。

第十三条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根据以往合作评价、律师事务所行

业信誉及实力、律师的专业能力、相关领域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

作态度、收费标准等综合因素,初步建立律师资源信息库,并根据后

续评价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各单位拟推荐律师事务所的,应向法律事务中心提交

律师事务所资质证书、律师事务所和核心团队简介、服务优势等材料,

经法律事务中心考察后决定是否纳入律师资源库。

第五章外聘律师的聘用流程

第十五条除紧急、特殊或保密情况外,各单位外聘律师应优先

从律师库中选聘。缺乏相关领域入库律师事务所信息,须选择律师资

源库以外律师事务所的,选聘过程中应至少向两家律师事务所征询服

务方案、询价,择优聘请。

如遇标的特别巨大、影响公司重大利益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法律事务中心须参与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的选聘。

第十六条集团总部外聘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按本办法确

定拟聘律师事务所后,填写《外聘律师审批表》附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的资质材料、代理方案、报价方案等材料,报法律事务中心直管

副总裁审批。

产业集团、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外聘律师处理法律事务的,按本

办法确定拟聘律师事务所后,填写《外聘律师审批表》附律师事务所、

指派律师的资质材料、代理方案、报价方案等材料,经相关单位董事

长审批后,报法律事务中心审核;服务费100万元以上的,再报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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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七条律师聘请流程审批完成后,相关单位才能与律师事务

所签署法律服务合同。

第六章外聘律师管理

第十八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原则上应

一二审共同报代理、收费方案。委托合同需明确代理一审、二审;如

代理合同未包含二审程序,二审仍需外聘律师代理的,应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诉讼案件代理费支付一般应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即向

律所支付费用以设定一定诉讼目标为条件,按诉讼目标达成情况分阶

段支付代理费。

第二十条外聘律师处理的诉讼案件,相关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

门须积极配合外部律师工作,参与诉讼过程,及时沟通、汇报案件处

理情况及进展。案件结案后,敦促律师事务所须提交书面结案报告。

第二十一条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提供以下服务:

(一)解答日常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协助草拟、审核或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三)根据公司运营和业务需要,举办相关法律培训;

(四)应要求参加重大案件或与公司运营决策相关的磋商、谈判,

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就公司面临或可能发生的纠纷、风险进行法律论证,出具

律师函,或参加非诉谈判、协调及调解。

第二十二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因合同期

限届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的,相关单位法务人员应及时要求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交工作报告,涉及续聘常年法律顾问律所的,需

将年度工作报告提交法律事务中心。

第二十三条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如出具法律

意见、进行尽职调查等,服务合同履行完后,报审外聘律师的部门应负

责将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归档,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移交档案室。

第七章外聘律师的协助、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在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相关单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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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事务职能部门应全程参与委托事项的处理过程,为外聘律师的工作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发挥自身优势,提供专业意见,做出专业判断。

第二十五条集团法律事务中心统筹负责外聘律师的监督、评价

工作,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有关的个案监督,以保证外

聘律师的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发现外聘律师存在以下

情况的,应及时向法律事务中心反映,并可依法解除服务合同,追究

相关法律责任,并列入不合作黑名单:

(一)法律顾问合同有效期内,在公司与其受聘的其他企业之间

发生争议时,代理对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二)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

人的代理人;

(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经营、管理和

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以及诉讼活动的相关信息;

(四)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违反服务合同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顾问合同期限届满或法律服务合同履行完毕,法律

事务中心将根据案件代理结果、服务成果、律师事务所提交工作报告、

工作总结,以及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反馈的监督结果,对外聘服

务进行综合评价。该评价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合作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服务水平差、服务未产生效果,以及采取不正当方

式获取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将被列入不合作黑名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聘用律师事

务所、律师提供相关服务。违反相关规定,法律事务中心依据集团法

律事务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法律事务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自

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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