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更新时间:2024-11-07 09:24: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律师电话)

委托代理

第1页共3页

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XXXXX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地址:XXXXXXXX邮编:

电话:传真:

受托人:XXXXXX律师事务所(下称“乙方”)

地址:XXXXXXXX

电话:XXXXXXX传真: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下列条

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XXX律师及其助理为甲方的委托代理

人。

第二条乙方的代理权限包括:(见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参照广东省及深圳市执业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双方约定,甲方应

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为:

1、前期律师费:¥XXX元(人民币:X万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

起三天内支付。

2、风险/成功酬金:按甲方胜诉的数额的X%计酬,于收到胜诉判决书或裁

决书或决定书后五日内付清。如逾期则按每天0.3%加付滞纳金。

3、外地办案差旅费:(1)出差前预付,出差后乙方凭发票向甲方收取,预

付费用应多退少补。(2)包干差旅费X元,于拟出差前三日前支付。

第四条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证据和相关线索。乙

方承办律师应格守律师职业道德,在代理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的

合法权益。

第五条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弄虚作假及违法行为、对乙方承

办律师之代理活动不予配合或不按时支付律师费或有关费用时,乙方有权单方解

除委托代理合同,已收代理费不退,未收之代理费有权追索。

第六条如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违反法定程序、履行律师职责有重大过

错、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

代理合同,乙方所收代理费应如数退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七条甲方非因第六条原因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或改聘本所以外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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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办理本合同所涉法律事务时的,乙方已收代理费不予退还,未收代理费及其他

费用乙方有权依合同全额收取。

乙方无正当法定理由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非因第五条原因解除委托代理

合同的,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所交代理费或拒付代理费。造成损失的,乙方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翻译费、鉴定

费、工商查询费、财产查询费、评估费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支付。法

院、仲裁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办案费等费用由甲方自行交纳。

第九条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对所涉及的商业

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但不属于前述秘密

的信息、资料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保守秘密,但该保密义务在案件办理完毕后、或

已由甲方/第三人合法或不合法地公开时得以解除。

第十条如本合同第一条或委托书所确定之承办律师因故无法从事上述代理

事务,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并改派其他律师代理甲方委托事宜。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案本审或本

程序终结止(包括调解、和解、撤诉、判决结案等)。

第十二条因委托代理及其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三条乙方已向甲方阐明本案的法律风险,甲方对相关法律风险已充分

了解。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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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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