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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制度及其起源、古罗马律师制度的特点、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
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制度是一国民主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及制定行
政管理法规、规章、办法,确立有关律师的性质、资格、执业、管理
及法律援助、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一项法律制度。
1.律师的盟芽: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雅典出现“雄辩家”,是雅
典律师的雏形
2.律师制度的起源:罗马法。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
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古罗马律师制度的特点:
(1)二元制: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候补律师
(2)取得律师资格条件严格: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男性;具备相当
的法律知识
(3)律师业务范围广泛
(4)社会地位较高
律师资格与条件、律师执业条件、律师执业限制、律师业务范围、律
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理解有关要求并会应用)、律师的权利义务
(理解有关要求并会应用)
一、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是指法律规定公民充任律师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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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条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1)国籍条件:具有中国国籍
(2)政治条件:拥护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能力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业务条件:符合法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本科以上;放宽地区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5)道德条件:品行良好
2、律师执业条件
A.一般条件
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或者在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
资格证书;
③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实习人员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④品行良好。
⑤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律师执业限制
(1)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
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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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执行诉讼代理
和辩护业务
律师的主要业务
(一)诉讼业务
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
(二)非诉讼业务
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法律咨询、代书、代理申诉、参加调解与仲裁、
办理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律师执业道德
是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
(1)坚持以服务为中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4)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5)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6)保守案件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律师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纪律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1)律师在工作机构的纪律
(2)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3)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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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同行之间关系的纪律
1)律师在工作机构中的职业纪律
a.律师应当遵守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工作规章和律师协会制定
的律师行业规范,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b.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
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c.律师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d.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
占业务收费。
e.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2)律师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职业纪律
a.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
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
用这种关系。
b.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据。
c.律师应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遵守出庭
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规定。
d.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
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e.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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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
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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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对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职业纪律
a.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b.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c.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
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d.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e.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f.律师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
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g.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h.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i.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
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j.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k.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
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l.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
(4)律师同行间的职业纪律
a.律师不得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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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律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共同
提供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
通报委托人决定。
c.禁止律师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①贬损或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②给委托人或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
③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
④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
断;
⑤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一、律师的权利
1律师的人身权利
律师法第37条对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律师
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它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
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不受损害。对于侵犯律
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等。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
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
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
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
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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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的执业权利
(1)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自行调查;
(2)诉讼活动中享有阅卷、会见和通信、得到开庭通知、出庭、参
与诉讼、获得各种法律文书副本、代行上诉权,其他
(3)拒绝辩护、代理权
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进行非法
活动;委托人对律师隐瞒事实;委托人严重侮辱律师的人格,
导致律师无法工作。
(一)对当事人的义务
1保密
2不得为双方代理
3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费
4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
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二)对司法机关的义务
1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2不得行贿或诱导当事人行贿
3不得提供
4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
5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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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责任、律师民事责任、律师行政责任
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律师所种类与具体条件
律师管理体制、律师协会的性质与设立
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律师协会为辅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法律援助、对象、范围
法律援助的意义:
保障有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
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
实现司法公正;
法制健全的标志。
法律援助的对象
(一)因经济困难而难以负担有关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
《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
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二)特殊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
《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
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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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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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范围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
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
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律师仲裁代理的有关问题
一、基本原则
当事人自愿;
独立公正;
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
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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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有则;
法院监督原则
二、种类
国内、涉外、劳动仲裁
三、国内仲裁代理
(一)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1.仲裁协议形式是否合法
2.仲裁协议是否具备法定内容
3.仲裁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格
4.是否具有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5.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
6.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否持有异议
(二)仲裁前准备
(三)参加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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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3 02:39: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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