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律师事务所的程序

更新时间:2024-11-08 04:34: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清算审计)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不得低于50平方米,并有专门的接待场所和符合要求的业务档案保

管设施。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必须与

登记住址一致。

3、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

4、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5、有3名以上执业满3年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执业律师,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的执业

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或三级律师以上职称。未满64周岁、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可

以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但不能超过发起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6、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负有重大责任的合伙人(合

作人),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合伙人(合作人)1年内不得

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在律师事务所合伙期未满退出合伙的,2年内

不得作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合伙人被除名的,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

律师事务所。

7、律师事务所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财务人员和必要的行政辅助人员。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

2、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交合伙人协议;

5、发起人资历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

2)、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

5)、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6)、人事部门和原单位出具的批准辞职文件材料(或待业证、失业证、高校分配介绍

信)及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挂靠保管证明;

7)、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

8)、个人简历

6、资产证明;

7、办公场地的使用证明;

8、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有效证件;

9、规模发展保证书;

10、备选名称五个;

11、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

1、申请设立律师务所,应当向主管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区县(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

请材料15日内初审完结,将审查意见书和申报材料上报登记机关。

2、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作出拟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登记机关

应当退回补充。审查工作日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3、发起人收到登记机关拟准予登记的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办妥通知书要求的有关事项,

并接受登记机关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并办理登记手续。验收不

合格的,登记机关应撤销拟准予登记通知书,原申请人在半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4、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办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向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律师事

务所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四、《律师事务所登记表》的领取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可直接到律师管理部门领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前来领取

表格。

五、申报材料规格:

申报材料所用纸张规格应统一为A4纸,对不符合规格的纸张应进行装裱,报送的材料

必须装订整齐,编好目录,逐页编码,排列整齐。申报材料应报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其他两份为复印件。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新设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和申请程序:

1、检索名称。申请人应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和发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

份以及证明发起人身份、学历和法律(律师)资格的文件原件。

2、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经审核无误在一周内呈报山东省司法厅。

3、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收到山东省司法厅字号检索通知书三日内通知申请人准备律

师事务所申报文件。

4、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在申请材料呈报期间应接受市司法局组织的职业道德和

执业纪律专门培训一次,培训合格的由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出具该发起人通过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的证明。

5、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初审完毕,如经审查认为申

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将要求补充、修改材料的意见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6、经市司法局领导同意后,出具《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意见书》,并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批

准机关;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向主管司法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二份):

1、发起人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

2、省司法厅字号检索通知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合伙(合作)人协议;

5、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情况出具的验资报告;

6、执业场所证明(租约或产权证明);

7、发起人登记表;

8、发起人执业经历证明书;

9、发起人执业经历公证书;

10、发起人与原执业机构人事、业务、档案、财务清结的证明;

11、发起人的律师执业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12、发起人专职从事律师执业保证书;

13、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14、省司法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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