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一、申请名称预核准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应当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代表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区(县)司法局申请办理。
二、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
(一)全体设立人签字的设立申请书;
(二)名称检索通过通知书;
(三)全体设立人签字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的职责);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
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关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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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
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四)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检注册
章页。
(五)住所证明;
住所证明是指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包括租赁意向书)或其它合法使用证明。
1、办公场所如果是私人房屋,需提供出租人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
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2、办公场所如果属于转租房屋,需提供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及原
出租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六)资产证明;
资金证明是指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书。每位申请人提供的存款证明书上的存
款数额应与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相同,存款形式应为人民币,存款期限至少
为30日。
(七)设立律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承诺书;
承诺书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办事指南中下载格式文本。
(八)申请人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新所成立后调动的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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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承诺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办事指南中下载格式文本。
(九)全体设立人签字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名单;
(十)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其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相抵触。
三、申请受理
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准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与申请人
面谈,制作谈话笔录,应当实地检查办公场所,形成审查意见,并同全部申请材
料一起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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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必要时可以与申请人进行面谈,
并实地检查办公场所。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开业登记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六十日内,按照规定办理
开业登记。
(设立时参见工商局网站进行办理,下附“律师事务所同意申请人在律师事务
所设立后调动的承诺”)
律师事务所同意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设立后调动的承诺
现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提出调动申请,拟与其他申请人设立新的
律师事务所。我所同意其调动申请,现已就财务、业务档案、执业风险承担做出
合理安排,并承诺在新所设立后,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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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3 00:18: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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