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组织形式、资产、合伙人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主任
第五章合伙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合伙的加入和退出
第七章执业律师和其他人员
第八章有关管理制度
第九章党建工作
第十章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章程的解释、修改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司法厅的
相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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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所正式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办公场址位
于********.
第三条本所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所的组织与行为、规范本所
全体人员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所律师和其他人员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本
所规章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本所规
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团结带领本
所律师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
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社会主
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
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
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维护当事人合
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立所之本,以“高效、专业、勤勉”
的执业准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全面
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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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五条本所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依法监督和
管理.
第六条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全面开展
各项律师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及国
内外公民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协助起草、审核、
修改合同等文件材料.
(二)接受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
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行政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
加诉讼;
(四)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刑事自诉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
理人参加诉讼;
(五)接受当事人的非诉讼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其代
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协助其进行各种商务谈判;
(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有关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发
表授权声明;
(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法律行为的律师
见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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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代办申请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公证、保险、金融、
税务、海关、房屋产权登记、车辆入户过户等法律事务;
(十)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十一)其它需要律师提供帮助或服务的业务。
本所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修改,不断拓宽新的业务领
域。
第七条本所将根据业务的需要与国内外、港澳台的律师事务
所建立起协作关系。
第三章组织形式、资产、合伙人
第八条本所为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自
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由全体合伙律师共担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合伙非法人组织。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
第九条本所按自愿组合的原则,由下列合伙律师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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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所由全体合伙律师共筹开办资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300000.00元),合伙律师以现金出资,按出资比例分摊律师事
务所正常运转所需的各项费用,享有分红和承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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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伙人会议、主任
第十一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
成。
第十二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权力:
(一)制订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二)制订事务所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添置、处分;
(五)律师人员的聘请和辞退;
(六)决定律师工资标准和利润分配方案或修改意见;
(七)辅助人员工资标准的制定;
(八)审核本所的财务预、决算;
(九)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
(十)其他重大事宜的处理。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实行民主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合伙人会议由主任担任召集人。合伙律师也可
以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临时召开合伙人会议.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的,除变更合伙律师、
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本所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合伙人会议经全
体合伙律师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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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为本所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主任向合伙人会议负责,向合伙人会议报告每年的
工作,回答合伙律师,专、兼职律师的质询.
第十七条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
连任,主任、副主任如在任职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或明显不称职,经
合伙人会议半数以上人员提议,可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经合伙
人会议全体合伙律师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免除主任、副主任职务,
同时选举产生新主任、副主任.
第十八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如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三)负责管理事务所行政事务;
(四)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
(五)向合伙人会议提出聘任或辞退律师人员或其他辅助人员;
(六)在特殊情况下,对本所重大事务有临时决定权,但事后应
及时报告合伙人会议认可。
第十九条主任在行使职权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贯彻合伙人会议决定;
(二)、维护本所合法权益;
(三)接受合伙人会议的监督和质询。
第二十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委派,行使主任的
部分职权,并向主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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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所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原则,合伙人会议是
本所的权利机构,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聘用的专、兼职律师有权
列席会议.聘用的专、兼职律师不行使合伙人会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根据本所业务的需要,由合伙律师提议并经三分
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可以增加适量合伙律师.
第二十三条根据本所业务的需要,由合伙律师提议并经全休
合伙人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聘请适量的专职律师和兼职
律师.
第二十四条由合伙律师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按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聘请适量的律师助理人员。
第五章合伙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律师享受以下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对主任工作得出质询,并有权提出提案交合伙人表决;
(三)领取应得的劳动报酬及红利;
(四)享受本所规定的各种待遇;
(五)合伙终止,有权按出资比例全割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和
事务所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合伙律师承担下列义务:
(一)完成合伙人会议及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各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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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从主任的行政领导和业务监督,协助主任搞好各项工
作;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所声誉;
(五)以自己的财产连带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第六章合伙的加入和退出
第二十七条非合伙执业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业务水
平突出的,并愿意实际出资的,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加入合伙,成
为本所新的合伙律师.
第二十八条合伙律师在合伙期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退出
本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劝
其退出本所:
(一)因病不能执业超过一年的;
(二)连续两年不完成合伙人会议确定的任务的;
(三)违反《律师法》的规定,严重损害本所声誉的;
(四)违反本所规章制度,严重损害事务所整体利益的。
第三十条因犯罪被判刑的,应退出本所.
第七章执业律师和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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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所人员分为业务人员和行政人员。业务人员由
专、兼职执业律师、律师助理构成。行政人员由行政人员、财务人
员、勤杂人员构成。上面所列人员除兼职律师外为本所正式员工。
第三十二条本所正式员工(除合伙人外),由本人应聘经合伙
人会议考核决定聘用。本所与上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
合同。应聘人员在试用期间的权利、义务和待遇由合同约定。试用
期一般为一个月至三个月。
第三十三条本所可限额接受实习生,本所与实习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由实习合同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所实行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建立健全优秀人
才引进、培养机制,完善人才招聘和辞退制度。
本所鼓励执业律师向专业化发展,成为懂政治、懂经济、通外语
的复合型专业法律服务人才。
第三十五条本所对不胜任工作、疏于履行职责、违纪、违法
的聘用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解聘。
第三十六条执业律师和其他人员自愿退出本所和转往他所
的,应提前三个月递交书面申请,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是否同意其转
所或退所。
申请转所或退所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人员,应当在离所前办毕原
主办案件或其他事项的结案或移交,清结财务帐目,移交应交回本所
的资料和本所公物等物品,按有关规定办理转所或离所手续。
第三十七条执业律师和其他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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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律师在律师会议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担任本所管理委员会和各部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二)本所人员参加事务所民主管理,有权提请修改本所规章
制度;对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本所人员行使依法执业,履行律师职责和其他职责的权
利。
(四)本所人员享有本所对各类人员办理的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的待遇.
(五)本所人员享有接受业务培训的权利,在本所设立的专业
培训基金中报销有关费用。
(六)本所人员依照自愿原则和章程的规定退出本所或转往他
所。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退休的权利.
(七)条本所人员依照本所章程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使用权和
本人律师业务创收的收益分配权。
(八)本所人员享有法律和本所章程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执业律师和其他人员的义务
(一)本所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所章
程和决议。
(二)本所人员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本所
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本所及律师的声誉。
(三)本所人员应当遵循忠诚原则,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相
互尊重、相互合作,不得相互诋毁,不得损害本所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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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守本所的业
务秘密。
(五)本所人员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和其
他经营性协议。
(六)执业律师应当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和其他工作任务。
(七)执业律师应当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八)本所人员应当履行法律和本所章程、决议规定的其他义
务。
第八章有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所收入分配,应兼顾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
实行按劳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依法纳税,按时上交各项管理
费、会费。
第四十一条在保证事务所发展、壮大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律
师及其辅助人员的收入,激励律师发展业务,提高辅助人员的积极
性.
第四十二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储备基
金、风险基金、福利基金,具体比例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和合伙
协议确定。
第四十三条非合伙专、兼职律师的劳动报酬由合同确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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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下的业务收入纳入律师发展基金.
第四十四条律师辅助人员采用固定工资加奖励的形式,依聘
任合同确定.
第四十五条业务收入减除税金、管理费、办公费、业务开支、
律师工资和提成、各项保险费用,留足律师发展基金后,剩余部分为
可分配利润,按年度结算,依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第四十六条财务收支情况对合伙律师公开。
第四十七条合伙律师提出辞职或退伙时,按照合伙份额分享
权利和承担债务。
第九章党建工作
第四十八条本所接受中国共产党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
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四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本所中的战斗
堡垒,主要职业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
议决定;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做好对
党员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引导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保证所内
各项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
本所应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
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联合成立党组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
工作指导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并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党的基层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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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党组织的负责人由主任担任。主任不是党员的,由
党员合伙人担任党组织负责人.
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所合伙人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五十一条党组织与本所管理层就重大事项相互征求意见,
参与所内重大案件研究、年度考核评价、投诉惩戒及合伙人晋升、
利益分配等其他重大决策事务.
第五十二条本所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
员和经费等支持。
第十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一)合伙人会议一致决议解散;
(二)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继续开展业务;
(三)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本所解散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
行清算。合伙律师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在清算期间,本所
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
交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本所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所未了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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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本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本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本所解散,应先以本所财产偿还债务(包括应付工
资、税金、等),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先由合伙律师按出
资额及出资比例收回出资。
第五十七条本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律师按按
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伙律师、本所人员因个人过错给本所造成重大
损失,应以个人财产份额或个人财产赔偿律师事务所。
第五十九条因未按该协议规定的时间及程序申请并获同意而
擅自离岗、离职给本所或其他合伙律师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合伙律师将本所利益私自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侵占本所财产,合伙人会议有权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本所。
给本所或者其他合伙律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章程的解释、修改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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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合伙律师提出修
改、补充时,合伙人会议应讨论决定是否修改、补充.修改、补充时,
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经全体合伙律师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
本章程的实施细则以及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
本数。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由全体合伙律师签字后,报登记机关批准。
本章程从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签名:
二O一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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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3 00:04: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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