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2019年版】

更新时间:2024-11-07 02:28: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人寿车险报案电话)

****律师事务所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组织形式、资产、合伙人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主任

第五章合伙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合伙的加入和退出

第七章执业律师和其他人员

第八章有关管理制度

第九章党建工作

第十章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章程的解释、修改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司法厅的

相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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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所正式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办公场址位

于********.

第三条本所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所的组织与行为、规范本所

全体人员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所律师和其他人员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本

所规章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本所规

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团结带领本

所律师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

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社会主

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

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

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维护当事人合

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立所之本,以“高效、专业、勤勉”

的执业准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全面

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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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五条本所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依法监督和

管理.

第六条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全面开展

各项律师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及国

内外公民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协助起草、审核、

修改合同等文件材料.

(二)接受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

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行政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

加诉讼;

(四)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刑事自诉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

理人参加诉讼;

(五)接受当事人的非诉讼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其代

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协助其进行各种商务谈判;

(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有关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发

表授权声明;

(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法律行为的律师

见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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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代办申请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公证、保险、金融、

税务、海关、房屋产权登记、车辆入户过户等法律事务;

(十)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十一)其它需要律师提供帮助或服务的业务。

本所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修改,不断拓宽新的业务领

域。

第七条本所将根据业务的需要与国内外、港澳台的律师事务

所建立起协作关系。

第三章组织形式、资产、合伙人

第八条本所为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自

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由全体合伙律师共担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合伙非法人组织。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

第九条本所按自愿组合的原则,由下列合伙律师组成:

.

第十条本所由全体合伙律师共筹开办资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300000.00元),合伙律师以现金出资,按出资比例分摊律师事

务所正常运转所需的各项费用,享有分红和承担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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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伙人会议、主任

第十一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

成。

第十二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权力:

(一)制订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二)制订事务所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添置、处分;

(五)律师人员的聘请和辞退;

(六)决定律师工资标准和利润分配方案或修改意见;

(七)辅助人员工资标准的制定;

(八)审核本所的财务预、决算;

(九)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

(十)其他重大事宜的处理。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实行民主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合伙人会议由主任担任召集人。合伙律师也可

以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临时召开合伙人会议.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的,除变更合伙律师、

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本所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合伙人会议经全

体合伙律师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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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为本所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主任向合伙人会议负责,向合伙人会议报告每年的

工作,回答合伙律师,专、兼职律师的质询.

第十七条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

连任,主任、副主任如在任职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或明显不称职,经

合伙人会议半数以上人员提议,可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经合伙

人会议全体合伙律师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免除主任、副主任职务,

同时选举产生新主任、副主任.

第十八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如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三)负责管理事务所行政事务;

(四)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

(五)向合伙人会议提出聘任或辞退律师人员或其他辅助人员;

(六)在特殊情况下,对本所重大事务有临时决定权,但事后应

及时报告合伙人会议认可。

第十九条主任在行使职权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贯彻合伙人会议决定;

(二)、维护本所合法权益;

(三)接受合伙人会议的监督和质询。

第二十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委派,行使主任的

部分职权,并向主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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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所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原则,合伙人会议是

本所的权利机构,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聘用的专、兼职律师有权

列席会议.聘用的专、兼职律师不行使合伙人会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根据本所业务的需要,由合伙律师提议并经三分

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可以增加适量合伙律师.

第二十三条根据本所业务的需要,由合伙律师提议并经全休

合伙人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聘请适量的专职律师和兼职

律师.

第二十四条由合伙律师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按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聘请适量的律师助理人员。

第五章合伙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律师享受以下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对主任工作得出质询,并有权提出提案交合伙人表决;

(三)领取应得的劳动报酬及红利;

(四)享受本所规定的各种待遇;

(五)合伙终止,有权按出资比例全割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和

事务所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合伙律师承担下列义务:

(一)完成合伙人会议及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各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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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从主任的行政领导和业务监督,协助主任搞好各项工

作;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所声誉;

(五)以自己的财产连带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第六章合伙的加入和退出

第二十七条非合伙执业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业务水

平突出的,并愿意实际出资的,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加入合伙,成

为本所新的合伙律师.

第二十八条合伙律师在合伙期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退出

本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劝

其退出本所:

(一)因病不能执业超过一年的;

(二)连续两年不完成合伙人会议确定的任务的;

(三)违反《律师法》的规定,严重损害本所声誉的;

(四)违反本所规章制度,严重损害事务所整体利益的。

第三十条因犯罪被判刑的,应退出本所.

第七章执业律师和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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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所人员分为业务人员和行政人员。业务人员由

专、兼职执业律师、律师助理构成。行政人员由行政人员、财务人

员、勤杂人员构成。上面所列人员除兼职律师外为本所正式员工。

第三十二条本所正式员工(除合伙人外),由本人应聘经合伙

人会议考核决定聘用。本所与上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

合同。应聘人员在试用期间的权利、义务和待遇由合同约定。试用

期一般为一个月至三个月。

第三十三条本所可限额接受实习生,本所与实习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由实习合同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所实行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建立健全优秀人

才引进、培养机制,完善人才招聘和辞退制度。

本所鼓励执业律师向专业化发展,成为懂政治、懂经济、通外语

的复合型专业法律服务人才。

第三十五条本所对不胜任工作、疏于履行职责、违纪、违法

的聘用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解聘。

第三十六条执业律师和其他人员自愿退出本所和转往他所

的,应提前三个月递交书面申请,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是否同意其转

所或退所。

申请转所或退所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人员,应当在离所前办毕原

主办案件或其他事项的结案或移交,清结财务帐目,移交应交回本所

的资料和本所公物等物品,按有关规定办理转所或离所手续。

第三十七条执业律师和其他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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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律师在律师会议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担任本所管理委员会和各部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二)本所人员参加事务所民主管理,有权提请修改本所规章

制度;对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本所人员行使依法执业,履行律师职责和其他职责的权

利。

(四)本所人员享有本所对各类人员办理的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的待遇.

(五)本所人员享有接受业务培训的权利,在本所设立的专业

培训基金中报销有关费用。

(六)本所人员依照自愿原则和章程的规定退出本所或转往他

所。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退休的权利.

(七)条本所人员依照本所章程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使用权和

本人律师业务创收的收益分配权。

(八)本所人员享有法律和本所章程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执业律师和其他人员的义务

(一)本所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所章

程和决议。

(二)本所人员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本所

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本所及律师的声誉。

(三)本所人员应当遵循忠诚原则,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相

互尊重、相互合作,不得相互诋毁,不得损害本所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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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守本所的业

务秘密。

(五)本所人员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和其

他经营性协议。

(六)执业律师应当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和其他工作任务。

(七)执业律师应当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八)本所人员应当履行法律和本所章程、决议规定的其他义

务。

第八章有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所收入分配,应兼顾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

实行按劳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依法纳税,按时上交各项管理

费、会费。

第四十一条在保证事务所发展、壮大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律

师及其辅助人员的收入,激励律师发展业务,提高辅助人员的积极

性.

第四十二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储备基

金、风险基金、福利基金,具体比例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和合伙

协议确定。

第四十三条非合伙专、兼职律师的劳动报酬由合同确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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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下的业务收入纳入律师发展基金.

第四十四条律师辅助人员采用固定工资加奖励的形式,依聘

任合同确定.

第四十五条业务收入减除税金、管理费、办公费、业务开支、

律师工资和提成、各项保险费用,留足律师发展基金后,剩余部分为

可分配利润,按年度结算,依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第四十六条财务收支情况对合伙律师公开。

第四十七条合伙律师提出辞职或退伙时,按照合伙份额分享

权利和承担债务。

第九章党建工作

第四十八条本所接受中国共产党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

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四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本所中的战斗

堡垒,主要职业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

议决定;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做好对

党员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引导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保证所内

各项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

本所应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

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联合成立党组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

工作指导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并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党的基层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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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党组织的负责人由主任担任。主任不是党员的,由

党员合伙人担任党组织负责人.

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所合伙人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五十一条党组织与本所管理层就重大事项相互征求意见,

参与所内重大案件研究、年度考核评价、投诉惩戒及合伙人晋升、

利益分配等其他重大决策事务.

第五十二条本所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

员和经费等支持。

第十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一)合伙人会议一致决议解散;

(二)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继续开展业务;

(三)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本所解散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

行清算。合伙律师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在清算期间,本所

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

交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本所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所未了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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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本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本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本所解散,应先以本所财产偿还债务(包括应付工

资、税金、等),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先由合伙律师按出

资额及出资比例收回出资。

第五十七条本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律师按按

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伙律师、本所人员因个人过错给本所造成重大

损失,应以个人财产份额或个人财产赔偿律师事务所。

第五十九条因未按该协议规定的时间及程序申请并获同意而

擅自离岗、离职给本所或其他合伙律师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合伙律师将本所利益私自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侵占本所财产,合伙人会议有权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本所。

给本所或者其他合伙律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章程的解释、修改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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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合伙律师提出修

改、补充时,合伙人会议应讨论决定是否修改、补充.修改、补充时,

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经全体合伙律师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

本章程的实施细则以及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

本数。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由全体合伙律师签字后,报登记机关批准。

本章程从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签名:

二O一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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