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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海口”建设进程,根据《中
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七次全会
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海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
作规定》琼府结合(〔2015〕97号)及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
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
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积
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
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省委六届七次全会提出。“实现政府法律顾问
制度全覆盖”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提出用三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覆盖,市、区、镇三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的
目标。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中央、省委和市委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提高我市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法事务能力,
全面落实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市政府、区政府及涉法事务较
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已基本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建立了首席法律顾问制度,制定了政府法律顾问工
作的基本规范,并形成了体制内与体制外、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律顾问机制。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制定、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审核、行政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积极提供法律服务,防范了政府法律
风险,发挥了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但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顾问
制度尚未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全面建立;有的单位尽管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但法律顾问能力不足,不能
完全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有的单位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够,顾而不问,问而不用,用而不力的现
象较为普遍;有的单位注重法律顾问的事后补救而忽视事前审查、论证、把关等预防性作用,致使违法行
政仍有发生,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有助于提
高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进依法行政的水平,有助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确保2020年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
二、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六届七次全会、市委十二届八
次全会精神,努力建设一支覆盖全市三级政府机关的高素质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有效防范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确保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合法性、正当
性,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支点城市、大南海开发区域中心城市和海南“首善之城”提供强有力
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按照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运行机制,推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建立与本机关法律服务
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按照分批推进的思路,2016年底,到市政府、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7年底,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工作部门全面建
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全市形成覆盖市、区(开发区管委会)、镇(街道办事处)三级政府的法律顾问网
络。
三、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模式和人员配置。
1.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模式。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以适应本机关特点、满足本机关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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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需求为原则,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量的大小,依托自身力量,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法
律顾问服务模式。市、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的法律顾问工作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指定专
门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2.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配置。政府法律顾问由专职法律顾问、兼职法律顾问构成。兼职法务专员协助
从事法律顾问工作。
市政府设置2名以上专职顾问,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区政府、各区开发区
管委会、已设法制机构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未设法制机构
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指定1名以上专门人员或聘请兼职法律顾问
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和聘任方式。
1.政府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
(1)担任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
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具有法律职业资
格;应当为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并在政府法制机构或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中任职;具有
5年以上相关法律工作经历。
(2)担任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
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从事法律教学、
研究或者法律实务工作10年以上;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专家类政府
兼职法律顾问近3年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律师类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近3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
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3)担任政府兼职法务专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
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从事法律教学、
研究或者法律实务工作3年以上;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
行业处分。
2.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或选聘方式。
(1)政府专职法律顾问的选任:政府专职法律顾问由本级政府从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机构的公职人员
中择优选拔,报本级政府任命。不符合政府专职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不得任命为政府专职法律顾问。
(2)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及法务专员的选聘:市、区(各开发区管委会)、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聘请
兼职法律顾问或法务专员,应当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
原则,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报同级政府批准。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聘请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或法务专
员,由该部门按上述规定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区(各开发区管委会)、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应当在聘请兼职法律顾问或法务专员后10日内报上级
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和主要工作内容。
1.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
人影响或干涉;列席相关的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其他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政府文件、
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开展工作必需的其他条件和便利。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
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2.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根据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审批、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
律意见;接受指派,对立法、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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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根据指派,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对重大合同、协议
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上市、重大资产处置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司法机关商请协调
的重大涉法事务;接受指派,参与处理涉法的涉外事务、专项事务、专项工作以及重大突发性、体性事
件;接受指派,参与协调下级政府之间、政府工作部门之间、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行政争议;认为
需要由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涉法事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聘请的兼职法务专员的权利义务和主要工作内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确立法律顾问的事前参与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合同、重大行政案件等涉法事务的前期
准备工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安排法律顾问参与事前调研论证,采取提前介入、跟踪协调等方式全
程参与,以确保法律顾问有充分知情权,有充分的时间来研究论证,为重大决策作出、重要合同签署、重
大案件诉讼等提出高质量的法律意见,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
(二)坚持重大涉法事务事前法核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推进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凡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合同、重要文件、重大行政案件的处理等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应
交由法制机构或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交付实施。
(三)完善事中风险管控、事后风险化解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合同、重大行政案件等涉法事
务作出决策、决定或签署协议后,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安排法律顾问对执行或履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进行跟踪,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预警,采取措施进行法律风险管控,避免事态升级。对于已经发生
纠纷的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合同、重大行政案件等涉法事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安排法律顾问积极
收集证据资料,主动参与协调、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化解法律风险,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深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推进依
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日常管理、选任选聘、业绩
考核、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等机制。认真研究部署,指定内设机构或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抓好落实。市、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并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二)规范管理,强化保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根据自身法定职责,按照行政管理目标流程,
突出重点环节,梳理相关法律事项,明确法律顾问参与事项范围,力求重点突出、职责到位,推动政府法
律顾问工作的全程化、规范化。要结合自身职责,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推进政府法律顾问
工资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确保法律服务的质量。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经费
纳入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难易程度确定相应报酬。同时要为政府法律顾
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日
来源:/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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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2 23:26: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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