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井小学法律顾问制度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增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使学校依法
行政、依法治校,特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合用范围:学校邀请法律顾问合用本制度。
第三条合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依据办理学校法
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邀请的、为学校供给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
人士。
第四条基来源则:法律顾问在展开详细工作时应该按照勤敏、
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含供给法律咨询
建议、改正合同文本、供给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
详细包含:
(一)基础服务内容1、为学校当好法律顾问;2、为学校的对外经
济来往把关;3、帮助学校起草、改正、审察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余有关
法律事务的文书;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停供给法律咨
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停;5、供给按期或许
不按期;
(二)为学校的制度建立服务1、为学校拟订章程化管理制度;2、
辅助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3、辅助学校成立师生校内申述
制度;4、为学校办理学生人身损害事故供给建议和帮助,辅助
学校依法成立迅速反响程序;
(三)其余特点服务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议供给法律
咨询建议;2、帮助学校起草、改正、审察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3、
依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余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
学生供给一次定项法律宣讲;4、依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余教育
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供给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平时法律顾问服务之外的专项服务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
办理更改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2、经学校赞同,接受学校教职员工
的拜托,为其供给法律服务;3、经学校赞同,为青少年犯法问题供给
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法嫌疑人辩白;4、接受学校拜托,为学校代理
平时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之外的各种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当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6、其余平时法
律顾问服务工作之外的服务。
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要决议等非诉讼性法律
事务供给法律建议;
(二)就波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履行等法律事务供给法律意
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检查、
协调、代理诉讼,反应民心和社会真相,并供给有关的法律建议。
柴井小学重要事项决议前法律咨询和论证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有益于促使依法
治校工作的展开,保证决议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实效性,学校于2014
年8月特制定重要事项决议前法律咨询和论证制度。
一、程序1、学校做出重要事项决议前,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
召开党支部、行政及各部门领导、教代会成员等人员参加的会议。2、会
议由校长主持并按提出的议题逐一议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支部
参加学校行政工作重要问题决议的原则。3、会议议论的重要事项决议由
责任部门或指定人员负责制定方案,并向学校法律顾问咨询
和论证,在改正完美后形成正式文本,向全校师生公示实行。4、重要
事项决议会议由专人记录并存档。
二、重要事项内容:1、学校的改革发展问题。2、学校的规章制
度及赏罚条例。3、学校的重要建设。4、事关教员工亲身利益的有关
方案。5、其余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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