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
作者:向鑫
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3期
摘要:2017年9月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宣布正式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当
前在中国引入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是解决我国法律援助现实困境的一条全新路径。本文从我
国现实状况出发,结合域外经验,讨论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以期有益于法律援助
公职律师制度的本土建构并提供可能性参考。
关键词: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48-02
作者简介:向鑫(1993-),女,汉族,湖北荆州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以保障弱势体人权为使命,其价
值为扶贫助弱、平衡控辩、司法公正,本质是一种由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向公民提供
的公共服务。西方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经过了三个阶段:以法律救济为主的“慈善阶
段”、以国家责任为主的“政治权利阶段”和将法律援助视为公民基本权利多元化表现的“国家福
利阶段”。
(一)英国的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
英国是法律援助的发源地,是目前法律援助制度最为完备的国家之一。在英国,面向全国
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是法律服务委员会(LegalServiceCommission,简称
LSC),2000年左右,LSC在小范围内试点了公共辩护服务,即由政府培养的公职律师承办法
律援助案件,可以作为对私人律师服务的有益补充,主要面向西北等律师资源稀缺的地区。目
前,该模式运行良好,在英国取得显著成果并在全国不断推行。
(二)美国的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
美国分为刑事与民事两套不同的法律援助操作体系,但只在刑事中适用公职律师制度。刑
事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带有官方性质的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模式,二是签订刑事辩护合同,三
是指定辩护模式。美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提供援助最的主要力量来自于公职律师,私人律师起
辅助作用。美国公职律师既属具备执业资格的执业律师,又属于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层级中
的政府公职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属性。
(三)香港的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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