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制度模板

更新时间:2024-11-07 05:36: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北京市编办)

XXXX公司法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法律工作,加强公司依法治理能力,提升

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强化依法规范管理能力,提高全员法治素质,

从而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

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其内容分别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

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防范风险保障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法律工作机

制。法律工作遵循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法律救济为辅的工

作原则,突出对企业改革发展重要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四条公司法律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紧密结合,法律工作应切合企

业实际情况,企业经营管理应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

第五条公司建立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履行依法治企职责,把法治建设纳入全局工作

统筹谋划,把企业经营管理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六条公司和重要子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按《国

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

理负责,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法律事务部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

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公司深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律师和外聘律师

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法律工作

人员管理体制。

第八条公司法律工作应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法律顾问

工作人员负责,公司全员依职责参与。

第九条公司应将法律工作纳入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之中,实行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工作全面、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公司和重要子公司应设置法律事务部门,并配备适当数量从

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专业人员,其他不具备条件的子公司应配

备适当数量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以及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和重要子公司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法律顾问工作

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职责、权限、程序等

内容,确保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在履行岗位职责时,依法享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权利,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保证法律

顾问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积极组织参与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逐步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建立并完善公司律师管理规

章制度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公司律师证书,保障公司律师

执业权利,规范公司律师执业行为,强化公司律师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公司和重要子公司设置总法律顾问,其他子公司中具备条

件的,也应当设置总法律顾问。

第十七条公司对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子公司总法

律顾问的人选报公司备案。

第三章授权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授权管理制度,促进科学规范管

理和依法合规经营,保证单位在对外交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公司依据法律、《公司章程》以及

有权决策机构决议,授予有关自然人代表本单位对外行使权利的行为。

包括会议表决授权、代表签字授权、办理事务授权等。

会议表决授权是指公司作为股东,授予有关自然人代表参加所投资企

业股东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并签署有关决议文件的权利的行为。

代表签字授权是指法定代表人授予有关自然人代表本单位对外签署

法律文件的权利的行为。

办理事务授权是指法定代表人授予有关自然人代表本单位办理工商、

税务等有关具体事务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条基于公司治理需要进行的决策权限划分及权利授予等事项,

依据有关规定执行。以公司名义开具介绍信,委派有关人员对外代表

本单位处理事务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有权代表本企业签订各项合同及其

他法律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代表本单位对外签订合

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应当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二条依前款规定取得授权的代表,不得再转授权他人。但规

章制度另有规定,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转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公司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授权,制作授权委托书。授权委

托书应载明被授权人、授权事项、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信息;使

用授权委托书模板或示范文本的,应标明与具体授权事项的对应关系。

未经书面授权,公司其他人员无权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第二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以及基于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转授

权由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工作人员统一办理。

第二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应当实行编号管理。所有授权委托书应留存

备案。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健全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的内容包

括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与监督、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台账管理、合

同档案管理、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的评估、考核与奖惩等在内全过

程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合同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全员管理、重要性突出、事前

防范为主以及促进企业经营的原则,实行各负其责、审慎拟订、尽

职审核、严格审批、统一授权、归口管理、各负其责、全程监控的工

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主体资格资质审查、合同谈判、

合同起草、合同送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合同档案归集、合同风险

防控和纠纷应对,以及其他合同事务办理。

第二十九条法律事务部门为公司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

监督实施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合同的法律审核、办理签订合同

的授权委托书、提示合同风险、与承办部门协作处理合同纠纷,并

负责开展合同管理监督检查、合同管理工作培训以及其他与合同管理

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条运营管理部门为公司经营类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经营类

合同台账管理、使用管理、归档、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经法律

审核后,报公司相关负责人审定。

第三十二条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印鉴的保管、监印和用印登记,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原件的集中保管。

第三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的合同台账,运营管理部

门应当建立经营类合同的台账,法律事务部门应建立公司非经营类合

同的台账和公司合同总账。法律事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合同签

订、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五章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实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

理和保护。

第三十五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的范围及权属管

理、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划分及管理模式、知识产权权益形成、价

值实现及发展促进,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第三十六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

术秘密及有关商业秘密、公司名称字号及各种服务标志,以及其他有

关智力成果等知识产权涉及的法律事务,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

知识产权相关的事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统计、查询、使用、维权和备案

等知识产权制度。

第六章法律纠纷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重点防范重

大法律纠纷案件风险。

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由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总

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有关业务的负责人分工组织,法律事务部门具体实

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子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该企业为主体依法独立

处理,必要时可以报请公司协调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制度。

第四十二条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

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告分析制度。

第四十四条子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充分沟通,友好协商,

妥善解决。确实难以协调的,可以报请公司协调处理。

第七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不断健全完善规

章制度体系,强化规章制度执行,保证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合规。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以公司名义发布的,能够反复

适用,对其限定范围内的主体具有约束力,用于推动、引导、规范和

保障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公司规章制度从效力等级

上分为章程、基本管理制度、专业管理制度和日常工作制度。

第四十七条规章制度是公司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制度一经颁布,

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其性质和适用范围,分别由不同

层级的机构批准。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专业管理制度和日常工作制度等具体规章,由总经理办

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四十九条规章制度的称谓、格式、用语和体例编排等要符合统一

规范要求。原则上,基本管理制度的称谓为“制度”,日常管理制

度的称谓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指导意见”等。

第五十条公司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拟订规章制度草

案,经法律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五十一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制订、修改或废止

某项具体规章制度的建议,并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法律事务部门

负责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建设(清理)计划的制定、发布和监督实施,

负责规章制度的定期汇编工作。

第八章重要经营行为法律风险防控

第五十二条公司开展重要经营活动,应有法律顾问全程参与。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所称重要经营行为(活动)主要指以下事项:

(一)重大固定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的购置、出

售、出租、置换等;

(二)重大产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引进、设备采购、工程建

设、核心技术人员或团队引进、对外投资合作等;

(三)重大资本运作与资产交易、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

并购、清算,股权转让、质押等;

(四)企业上市,增资、减资,分立、合并,重整、破产等;

(五)“三重一大”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企业生存发展造成

重大、重要影响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法律顾问依职权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会议,提供法律

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总法律顾问应参与重大经营行为的审议,

并发表意见;必要时应提交专项法律意见。

第五十五条法律顾问通过参加项目工作组,参与前期调研、方案论

证、尽职调查,参与合同谈判以及法律文件起草、审核等有效途径,

全面保障重大项目实施。

第五十六条重要经营活动牵头部门应及时告知法律事务部门参加项

目论证、决策以及保障等各类会议或活动,法律顾问可依职权主动要

求参加。

第五十七条子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公司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根据

需要由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法律风险,

明确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法律顾问参与重要经营活动,应妥善留存有关过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法律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纪要、工作备忘录、往

来信函邮件,以及其他书面文件资料;对于重要电子文档,应及时进

行有效备份,并妥善保管及其他信息交流记录保证参与过程

可完整追溯。对获取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应当保密。

第九章法律意见书管理

第五十九条法律顾问参与重大项目论证、项目实施保障,重大经营

决策,重大合同、规章制度审核,以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根据规章

制度要求、上级指示或有关经办部门申请,结合公司实际,出具正式

书面法律意见书或组织外聘法律顾问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法律意

见书。

第六十条法律意见书应依据扎实、论证充分、逻辑严谨、表述准确,

应对主要风险进行提示,对具体事项提出结论性意见,并对有关问

题的解决提出可靠方案。法律意见书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

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法律意见书由经办法律顾问或其工作团队起草,以法律

事务部门名义出具;未设独立法律事务部门的,以法律顾问名义出具。

外聘法律顾问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由主办律师签字。

第六十二条法律事务部门应跟踪落实法律意见书采纳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留存备查。对于法律意见书中未被采纳、但涉及重大、重要

风险事项的意见或建议,法律事务部门有权再次提出书面意见,或

直接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十章法治宣传教育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贯彻国家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要

求,结合实际,采用多种形式,对全体员工进行法律普及和法治宣传

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第六十四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法律事务

部门主办,全员参与。

第六十五条公司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学用结合,普治

并举,推进企业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第十一章法律审核员管理

第六十六条公司实行部门法律审核员工作机制,在公司法律顾问的

牵头组织下,开展经营合同的法律审核及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十七条法律审核员应具备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由各

部门推荐,法律事务部门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本部门的经营合

同审核。

第六十八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法律审核员的授权、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二章其他法律事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法律中介机构即外聘律师事务所

管理、法律信息系统管理以及其他日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健全完善法律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定期

更新法律中介机构信息库,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规范法律中介机构

管理,参与重大事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

第七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所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的法律审核。

第七十二条公司健全完善法律事务信息系统,努力提升法律工作信

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三章考核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重视法治建设,督促子公司依法决策、依法经营

管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十四条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工作开展情况和法治建设情况进行

监督和检查,并将其纳入对子公司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因素。

第七十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加强与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

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第七十六条公司对建立健全法律工作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做出

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七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的,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章保密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将保密管理要求融入法律工作,在开展法律工作

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

工作秘密和内部信息。

第七十九条公司对外开展合作,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发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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