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法律顾问联系制度

更新时间:2025-01-13 22:35: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老河口租房)

山西省司法厅法律顾问联系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山西省司法厅(以下简称“省司法

厅”)法律顾问制度,规范省司法厅与法律顾问的联络工作,

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效率,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

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关

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意见》(晋办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推行法律顾

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指经省司法厅聘任、

为省司法厅机关(含厅后勤服务中心)提供聘任合同约定的常

年法律服务的法学专家或者律师。

第三条法律顾问事务由省司法厅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

称厅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负责与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组织

安排法律顾问办理各项法律事务,为法律顾问的工作提供必要

的协助,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省司法厅设法律顾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

室”),办公室设在厅法制工作部门。办公室由分管法制工作

的厅领导任主任,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厅

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厅法制工作部门中分管法制工

作的负责人任执行副主任,厅法制工作部门、人事部门相关工

作人员任成员。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设联络专员1名,具体负

责联络对接工作。各处室应当支持和配合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省司法厅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由法律

顾问工作办公室的联络专员及时与法律顾问对接,至少于办结

期限届满前7日内通知法律顾问,紧急法律事务的通知期限除

外。

第六条省司法厅各处室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

经分管本处室的厅领导同意后,应当至少于办结期限届满前10

日内,交由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联系法律顾问。各处室确有紧

急事务需直接与法律顾问联系的,可以临时通过联络专员对

接。

第七条法律顾问办理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连续工作超

过24小时或者工作3日以上才可完成,需另行增加法律顾问

服务报酬的,由厅相关处室(单位)征求厅计财部门意见,报

请主管厅领导同意之后,由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与法律顾问联

系确定。

第八条为提高工作效率,省司法厅和法律顾问应当明确

用于双方工作联络的,邮件送达之时视为收件方已收

悉邮件内容(同时短信告知)。

双方可以通过工作、QQ、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联

系,但安排工作、提交工作成果、汇报工作总结等重要事项,

应当以送达联络邮箱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省司法厅为法律顾问开展常年法律服务提供必要

的工作便利。因服务需要,法律顾问需查阅相关文件的,各处

室应当予以提供便利。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

行。

需法律顾问参加会议或外出工作的,应当提前两天通知并

提供相应材料;发生临时性、重大性、紧急性事件的,法律顾

问应当及时协助省司法厅依法处理。

需法律顾问承办行政调解、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的,应当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应当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法律

顾问工作交流活动,交流以工作见面会、讨论会、座谈会等形

式开展,各处室负责人应当配合参与。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山西省司法厅法律顾问聘

任合同》向省司法厅及其直属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提供服务过程中,可以配备相应的辅助人员;必

要时,可以咨询相关领域专家意见,但应当事先征得省司法厅

同意。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应当制作工作文档,

妥善保管有关材料,及时制作业务办结情况说明,并将有关材

料编制成册、立卷归档,交由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保存。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司法厅在和法律顾

问签订《山西省司法厅法律顾问聘任合同》之前,应履行对本

制度内容的详细告知义务。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厅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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