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更新时间:2025-01-12 23:22: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二手房买卖)

本制度所称镇政府法律顾问,是指镇政府根据需要,从境内外聘

请的、为镇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不包括镇

政府法律顾问室聘请的专职法律顾问。

第三条大岭司法所所长兼任镇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为镇政府

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四条镇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镇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镇

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大岭镇司法所合署办公。

第五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

辅:

(四)勤勉、敬业、高效。

第六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

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

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镇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

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镇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

律意见;

(三)受镇政府委派代理镇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诉讼法

律事务;

(四)协助镇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镇

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镇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镇政府指派,以镇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

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六)出席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

意见;

(七)指导协助镇政府所属部门和镇各村(社区)的法律顾问工作;

(八)协助镇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九)受托办理政府其他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聘用

第七条担任镇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

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

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

罪记录;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法律)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

会知名度,一般应具有高级律师等以上职称;

(五)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六)年龄:30-55周岁。

第八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邀请,有限政府法律顾问室依据本管

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镇政府审定

确认。镇政府法律顾问室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

出具推荐理由,经镇政府审定后,由镇政府向聘用人员颁发聘书。镇

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将聘请情况向镇组织办、财政所备案。

第九条聘用镇政府法律顾问,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

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条镇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三年,期满可续聘。如遇特殊情

况。镇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

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镇政

府法律顾问室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

顾问协商确定。但为镇政府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

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镇政府法律顾问在镇政府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

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镇政府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

由镇政府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镇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

享有正常工作、接受培训、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三条镇政府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

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镇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镇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

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镇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地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

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

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镇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对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

管理。镇组织办负责对镇政府法律顾问室聘请(聘用)法律顾问的工作

进行监督。

镇政府法律顾问室对受聘镇政府法律顾问统一制发相应证件,并

为镇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六条镇政府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

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镇政府法律顾问室每年年末根据镇政府法律顾问的工

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

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合

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镇

政府将对其予以解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镇政府所属各部门及镇各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镇政府法律顾问室聘请的专职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另

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有镇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范文二: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

进“法治渭南”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

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一种有效途径,

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支撑,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法律顾问积极参与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

其他法律事务处理工作,为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我市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覆盖

面不够广、工作机制不健全、选聘渠道不规范、作用发挥不到位等,

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相适应。各级各部门要充分

认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

全面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和

行政管理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为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渭南”提供

有力保障。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统领,围绕建设法治政

府的目标,着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

“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

20XX年底前,市县政府要建立起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

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20XX年底前,市级政府各部门、

直属机构、县级政府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法律顾问队伍,

全市形成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法律专家、律师共同参与的政府法

律服务机制,使法律顾问在涉法事务或者专业领域发挥的作用更加充

分。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示范引领和推进带动企业、农村、

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

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各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主要职责及选聘方式

1.条件:政府法律顾问要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热心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具有良

好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2.职责:政府法律顾问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对重大行政

决策议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法律风险评估;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

章、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和

建议;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

询、论证意见以及开展法律调查等;起草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

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复议、诉讼、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参与信访案件的调处;协助开展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承办聘任单

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3.选聘方式:市县两级政府、涉法事务量大或者涉及专业领域需

要日常法律服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涉法

事务;法律事务少的部门可通过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借助各级政府法律

顾问力量协助处理法律事务;民商事案件、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代

理、重大专项法律事务实行单项购买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的招聘方式为公开招聘、组织推荐、定向专聘等。聘用

人员均需进行考察,择优录用。法律顾问队伍的组成要注意人员结构,

确保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专家、律师为补充。政府法律顾问

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1年,期满可以续聘,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

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政府法律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

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

约情形、违约责任等。

四、切实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

积极抓好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工作负

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政府及各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本区域内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统筹安排,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法律专

家、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推荐,财政部门要确保经费保障,根据

聘任单位聘请计划按年度拨付费用,齐心合力共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

制度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二)健全管理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

程序、工作职责、履职要求等管理机制,积极搭建平台,为政府法律

顾问发挥作用提供必要便利、创造更好条件。要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

度,将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补充。

(三)强化考核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

问工作规则及考核、激励等制度,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指

标体系,将法律顾问工作列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政府法制

机构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优化队伍结构,形成能进

能出、合理更新的竞聘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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