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没有专门的婚姻法,民法是有关婚姻的最主要法律,对结婚、婚姻效力、离婚、
财产分配等都进行了细致、明确的规定。
日本婚姻实行所谓的“夫妻分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受赠、继承等财产所
得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一方过错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慰金。
2007年,日本还修改了养老保险制度,专职主妇在离婚时,可以按结婚年限最多
分得丈夫一半的养老金。
婚内仍实行夫妻“分产制”
在日本,未成年人就可以结婚。根据日本民法中的“婚姻”章节规定,“男未满
18岁,女未满16岁,不得结婚”,未成年(日本法定成人年龄为20岁)申请结婚需
要得到父母允许。未成年人结婚后法律上视为成年人。
民法规定,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分担生活支出的费用。夫妻对于与第三方就日常家
务产生的债务关系负有连带责任,但事先声明不担责的除外。
夫妻婚前所得财产及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得财产如继承、赠予所得等,视
为“特有财产”,离婚时不参加财产分配。这就是所谓的“夫妻分产制”,即丈夫
所得归丈夫、妻子所得归妻子。
据熟悉婚姻相关法律的律师介绍,夫妻双方均有收入的,根据收入比例支出共同
生活费用后剩下的各自的储蓄,离婚时不作为财产分配对象。
参加分配的共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名义所得财产及共同生活所需要的家具、资
金等。无法确定归属的财产,推定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合作所得,但在一方名下
的,视为事实上的共同财产。金银首饰等贴身用品、不是共同生活所需物品,为
“特有财产”,归使用者所有。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特有财产”并不是绝对不参加财产分割。如果一方对配偶
“特有财产”的获取、增值作出贡献的,可以根据参与贡献度,适当进行分配。
离婚可要求对方支付“生活费”
在日本,离婚时除了清算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离婚后的生活扶
助金、离婚抚慰金以及补偿婚姻生活中应承担的生活费用等。
离婚一方如果没有经济来源且所分配的财产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可以要求
对方支付扶助性质的生活费。日本法学界对是否承认离婚后的扶养根据存在不同
意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后的生活费,一般只在清算夫妻共同财产或取得抚
慰金之后仍然不足以维持生计的情况下,才被作为考虑因素。
比如,家庭法院认定离婚后的扶助生活费用的额度一般都不高,且设有期限,多为
3年。因为高龄、疾病、承担监护义务等也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扶助性质的生活费。
在此方面,曾有因为配偶一方罹患精神性疾病,而要求终身负担扶助生活费的案
例。
抚慰金与财产分割相结合
在日本,关于抚慰金与财产分割的关系,存在争论已久。1956年2月21日的最高
法院判决中,首次在尚未对财产进行分割的阶段支持了抚慰金请求。判决理由认
为,财产分割请求权与抚慰金请求权“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权利人可以在两请
求权中任选其一来行使,但是,由于两请求权相互之间又存在紧密的联系,因此,
在确定财产分割的数额以及分割方法时,有必要斟酌一切,包括抚慰金在内的因
素。
由于该判决在阐述两项请求权的关系部分中缺乏明确性,从而使日本法学界对抚
慰金和财产分割的关系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抚慰金包含在财
产分配中,分配比例已经考虑到了抚慰的因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抚慰金与财产
分配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财产分配外可以单独申请抚慰金。
随后,日本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个判例中,确立了一个折衷的方案,认可财产
分割中可以包含抚慰金的因素,并指出财产分割中包含抚慰金,且对精神损害做
到足够补偿的,不再支持以不忠等理由提出的抚慰金请求。财产分割所含的抚慰
金,如果不足以弥补精神损失,可以另外请求抚慰金。
1978年2月21日的最高法院判决中指出,“申请法院离婚者,可以附带请求离婚
损害赔偿和财产分割”,认可了两者可以合并请求。
目前,日本在处理离婚抚慰金问题上,采取承认财产分割与离婚抚慰金并存并在
财产分割中考虑赔偿抚慰金因素的司法实践处理方法。
养老金制度改革保护女方
日本养老金分三种——基础的国民养老金、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国民养老
金金额较少,涵盖面最广,专职家庭主妇作为“第三号被保险人”加入该保险。公
司职员和公务员在加入国民养老的同时分别要加入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养
老金金额较高。
日本大多数妇女在结婚或生子后就辞职回家做全职主妇,这种传统性别分工模式
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是日本社会的普遍现象。日本的保险模式就是建立在这种
“男主外,女主内”的标准式日本家庭模式之上的。
该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以家庭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可以说厚生养老金虽然由丈
夫支取,但是其中也包含了妻子的一部分。从2007年起,日本新的养老金制度规
定,离婚时妻子可以根据生活年限分割丈夫的厚生养老金。
在养老保险改革前,夫妻离婚时丈夫将得到所有的厚生年金和名下的基础年金,
全职主妇的妻子只能得到自己的基础年金,无权支取厚生年金。不少没有经济收
入的全职主妇由于担心离婚后生活水平下降,因而,即便夫妻感情破裂也不敢轻
易提出离婚。
丈夫领取的厚生年金本应包含夫妇二人年老后的生活费,离婚后妻子完全与丈夫
厚生年金无缘显失公平。另外,如果丈夫离婚后再婚,其去世后厚生年金将归于其
现任妻子名下,这对前妻也很不公平。基于以上不合理现象,2004年6月出台的
养老保险改革方案规定2007和2008年分两个阶段导入“离婚时厚生年金分割制
度”。
该制度于2007年4月1日开始施行,在这一天之后离婚的,婚姻期间的厚生年金
可以加以分割。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或者得到法院的判决,妻子最多可以得到婚
姻期间丈夫厚生年金的一半。
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第三号被保险人离婚时厚生年金分割制度”规定,
离婚时第三号被保险人可以自动分割配偶厚生年金的一半。即使没有达成离婚协
议,妻子也可以得到一半厚生年金领取权。此项改革更多地考虑到了妻子对家庭
的贡献,使得夫妻离婚时,婚姻时间越长,妻子分割到的厚生年金越多。
据日本媒体报道,2004年“离婚时厚生年金分割制度”的改革方案一公布,就引
起不少结婚多年妇女对该方案的关注并进行咨询,离婚率一度出现下降,分析称
这是在等待新制度的实施,一度担心会引发中老年离婚的高潮。
据社会保险厅的调查,制度实施前10个月,全国社会保险局共收到有关离婚后如
何分割养老金的咨询两万多件,其中80%来自女性。从2007年4月该制度正式实
施到9月约半年时间内,有4049件离婚申请,其中女方要求离婚的为3069件,占
全部离婚申请件数的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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