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4-11-07 05:31: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龚如心 陈振聪)

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

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抚养、财产

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协

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

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

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

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

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

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

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

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

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

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

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

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

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

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

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

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

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如果有几份离婚协议,其效力如何认定?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

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

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

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

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

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

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

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

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

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

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

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

名下就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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