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整理大题论述题

更新时间:2024-11-06 19:34: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危险品资格证代办)

一,如何理解涉外性: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有一个或二个以上的因素与

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1,主体:

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

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

2,客体:

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

3,内容:

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事实发

生在国外。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前提条件)

2.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大

量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客观基础)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1.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

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

3.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冲突

4.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平面冲突

三、连接点的相关理论问题

(一)连接点的发展方向:

1.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

由于传统的冲突规范极为概括,往往只给某一类法律关系规定一个连

结点,这就越来越不能适应当今法律关系的复杂多样化。因此,国际

上出现了对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softeningprocess)的

潮流,“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和发展是其主

要标志。

2.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

这一方面表现在连结点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结点类型

的增加。

3.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

战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对诸如住所、侵权行为地等连结点因使用的

场合不同,为达到不同目的、执行不同功能而赋予不同的含义。

(二)连接点的软化处理softeningprocess

1.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

采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代替传统的僵硬的封闭性的连结点来进

行软化处理并非没有限度,否则,整个冲突法规范都可归结为一句话:

“涉外法律关系由与该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支配”,这样

等于否定了国际私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存在。

封闭性的连结点和开放性的连结点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前

者代表稳定性、明确性和可预见性,后者则代表灵活性,而法律必须

是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灵活性,必须是二者的统一。

总之,人们对开放性连结点的需要程度,制约着封闭性连结点的适用;

反过来,封闭性连结点在它符合案件实际的情况下,又限制了开放性

连结点的作用。

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

在冲突规范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可以增加连结点的可选

性。

规定复数连结点的动机:使法院能够有机会适用使法律关系能有效成

立的法律,或有机会适用较能反映法律关系的重心所在的法律,或有

机会适用有利于实现国家特定的政策的法律。

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连结点。

在合同领域,许多国家在立法中对合同进行划分,并规定不同的法律

选择原则。当然,各国对合同划分的精细情况不一,规定的连结点也

不尽相同,一般规定适用特征履行地国家的法律或特征性履行一方当

事人的住所、居所或营业地的法律。

4.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分别采用不同的连结点

对法律关系自身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其不同方面适用不同法律的

做法,被称为分割方法。由于法律关系或法律行为往往由不同的方面

构成,并且部分与部分之间难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们常常各有自

己的重心,因而,对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划分,对不同的

方面在法律适用上规定不同的连结点,以相对地增加连结点的数量,

也不失为一种对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方法。

(三)连结点的冲突

一般说来,对于连结点,原则上都是依法院地法的概念进行解释的,

但有三个例外:

1.对一个人是否具有某国国籍必须依其国籍发生争议的该国国籍

法的概念来加以判定,对于住所的解释原则上也是如此;

2.如特定案件需要援用外国冲突规范时,此外国冲突规范中所使

用的连结点,应依该国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3.如特定案件需要适用条约中的冲突规范,而条约又对冲突规范

中所使用的连结点作了定义,则应依条约中的定义作出解释。

四,准据法的特点。

1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2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

准据法的本质特征即是它必须经冲突规范指引。不经冲突规范的指定

或援用,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无论是国际统一实

体私法规范还是国内法中的实体私法规范,都不能被称为准据法,只

能叫做“直接适用的法律”。

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

情事实才能确定。

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

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

五,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nissueshouldbegovernedbyaforeignlaw.

主要问题依法院地的冲突规则,应以外国法为准据法。

houldbeasubsidiaryquestionwhichcouldhave

arisenseparately,andthissubsidiaryquestionhasitsown

independentchoiceoflawrule.

该附带问题可以作为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该附带问题有

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以援用。

iceoflawruleshouldleadtoaconclusiondifferent

fromthatwhichwouldhavebeenreachedhadthelaw

governingthemainquestionbeenapplied.

该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

规范将会适用不同的法律,得出不同的结果,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

也不同。

六.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识别冲突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

同的分类,或对冲突规范的范围中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采

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不

同的准据法的结果。

产生识别冲突的原因有:

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

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法律部

门中去

例如:时效

3.不同国家有时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独特的法律概念

4.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

例如:各国一般都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但对于

什么是不动产各国理解不尽一致。

七,反致产生的原因

1.主观原因

2.法院地国将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国法理解为实体法和冲

突法的总和。

3.法律原因

4.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与其指向的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对同一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定不同。

5.客观原因

6.法院依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

7.※实质原因:

8.为了使法院地国的实体法得到适用,实现国家利益

七,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①主体: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

②主观:当事人有规避某种法律的意图

③被规避的对象: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法律或禁止性

规定.

④行为方式:故意改变构成冲突规范的动态连接点

⑤结果:当事人已经因该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法律的目的

八、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逃避原应对其适用

的某一国法律,故意改变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使对其有

利的另一国法得以适用的行为。

公共秩序保留;当一国法院根据其国内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

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内国法院可以依

据此理由直接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①起因不同

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故意改变连结点的事实构成

公共秩序保留是适用冲突规范指引的法律的结果与冲突规范所属

国的公共秩序相冲突

②保护对象不同法律规避是本国法或外国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公共秩序保留是本国法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

③行为性质不同。法律规避是私人行为。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是国

④家司法行为

⑤后果不同。除了当事人意图适用范围的法律不能适用以外,当

事人还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公共秩序保留当事人一般

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⑥地位和立法上的表现不同。法律规避处于学说阶段,只

⑦有少数国家的立法明文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的一项

基本原则,各国立法均有规定。

九,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有:

(1)在一国内部存在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

(2)各法域人民之间的交往导致产生众多的区际或跨地区民商事

关系;

(3)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4)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自己区域内的域外效力。

十,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

(1)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法律

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只可能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之内。

(2)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法

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3)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

的民商事法律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方面的冲突。

(4)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法

律制度之间的横向冲突。

十一,区际法律冲突的一般解决途径

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有二,

一是冲突法解决途径;二是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1.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

这是指多法域国家或这类国家内的各法域通过制定区际冲突规范

确定各种区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区际法律

冲突。一般而言,通过区际冲突法的途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具

体方式有:

(1)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2)各法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自己的法律

与其他法域法律之间的冲突。

(3)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4)对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不加区分,适用与解决

国际法律冲突基本相同的规则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2.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通过统一实体法途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就是由多法域国家制定或由

多法域国家的法域联合起来采用统一的民商事实体法,直接适用于有

关跨地区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避免不同法域的法律选择,最终消

除区际法律冲突。这是一种彻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方式,也是最佳

途径。

用统一实体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方式主要有:

(1)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2)制定仅适用于部分法域的统一实体法来解决有关法域之间的

区际法律冲突。

(3)各法域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求得统一,从而解决其相互

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4)一些多法域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积极发挥作用,

推动了实体法的统一,从而促进了其国内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5)将在一个法域适用的实体法扩大适用于另一个法域,从而取

得法制的统一,消除区际法律冲突。

十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

冲突。

(2)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社会制

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3)既有属于同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台湾和澳门

同属于大陆法系;同时又有分属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4)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表现为各地区本地法之间的冲突,而

且有时表现为各地区的本地法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

各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相互之间的冲突。

(5)由于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无最高司

法机关,因此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无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

(6)在立法管辖权方面,无中央立法管辖权和各法域立法管辖权

的划分。实际上,在民商事领域,各法域享有完全的立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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