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分析
作者:范丹妮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6期
【摘要】现代各国的民商事立法虽然各有不同,但是基本上可以划归为两种最为基础的
立法模式:一类是民商分立模式,另一类则是民商合一模式。文章主要分析了这两种基本的民
商事立法模式,探讨了这两种民商事立法的内在联系和外在区别,并着重探讨了哪种民商事立
法更适合我国国情。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法典
纵观世界各国民商事立法的情况,大多数都有着如下的特点: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大
国多采用民商分立的民商事立法,而部分市场经济不发达,领土较小的国家,则是民商合一占
主统地位。除此之外,少部分国家虽然是采用的民商合一的商事立法,但是在实际运作时有很
多地方和民商合一的基本运作方式不符。
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首先,我们对于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进行对比分析之前,必须对两种基本的民商事立法的
概念有所了解。
民商合一,顾名思义,就是指的在现代社会中,商人已经不再具有单独的高贵独立身份,
万民均可从商,万人均可成商,普通百姓和商人并没有区别,不需要单独进行立法维护其特
权。著名教授梁慧星曾经说过,现代社会商业主体已经极为广泛化,单独对商人进行立法反而
会出现法律上的重复区域,引起一系列不必要的法律问题。
而民商分立,则恰恰和民商合一相反,指的是要对商人进行单独立法以维持其正常运作和
经营,民法法典和商法法典应该单独区分开来,而不是作为一个整体而混淆。民法法典和商法
法典无论是在执法原则、立法手段、价值设定等方面都有着极大区别,同时,对于民法法典和
商法法典在执行部门上也应该采用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而不可以单独采用一个部门进行
调整。
二、我国现阶段的民商事立法模式
我现阶段的民商事立法模式如下:以《民法通则》为指导依据,辅之于民商合一的立法模
式。这种立法模式在早期经济发展不可置否的起到了极大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水平的飞速发
展,这一民商立法模式已经不能够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节奏,制约了经济发展的进度,其越来
越多的弊端也显露出来:
本文发布于:2022-08-02 17:41: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5238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