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6 21:40: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催款函格式)

对我国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分析

作者:范丹妮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6期

【摘要】现代各国的民商事立法虽然各有不同,但是基本上可以划归为两种最为基础的

立法模式:一类是民商分立模式,另一类则是民商合一模式。文章主要分析了这两种基本的民

商事立法模式,探讨了这两种民商事立法的内在联系和外在区别,并着重探讨了哪种民商事立

法更适合我国国情。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法典

纵观世界各国民商事立法的情况,大多数都有着如下的特点: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大

国多采用民商分立的民商事立法,而部分市场经济不发达,领土较小的国家,则是民商合一占

主统地位。除此之外,少部分国家虽然是采用的民商合一的商事立法,但是在实际运作时有很

多地方和民商合一的基本运作方式不符。

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首先,我们对于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进行对比分析之前,必须对两种基本的民商事立法的

概念有所了解。

民商合一,顾名思义,就是指的在现代社会中,商人已经不再具有单独的高贵独立身份,

万民均可从商,万人均可成商,普通百姓和商人并没有区别,不需要单独进行立法维护其特

权。著名教授梁慧星曾经说过,现代社会商业主体已经极为广泛化,单独对商人进行立法反而

会出现法律上的重复区域,引起一系列不必要的法律问题。

而民商分立,则恰恰和民商合一相反,指的是要对商人进行单独立法以维持其正常运作和

经营,民法法典和商法法典应该单独区分开来,而不是作为一个整体而混淆。民法法典和商法

法典无论是在执法原则、立法手段、价值设定等方面都有着极大区别,同时,对于民法法典和

商法法典在执行部门上也应该采用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而不可以单独采用一个部门进行

调整。

二、我国现阶段的民商事立法模式

我现阶段的民商事立法模式如下:以《民法通则》为指导依据,辅之于民商合一的立法模

式。这种立法模式在早期经济发展不可置否的起到了极大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水平的飞速发

展,这一民商立法模式已经不能够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节奏,制约了经济发展的进度,其越来

越多的弊端也显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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