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与国际接轨的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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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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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尹田 税兵t中国台冈法与目际接轨的动困 

中国合同法与国际接轨的动因 

尹 田 税 兵 

摘要:经济全球化的内在要求就是市场的一体化.中田合 法在选个背景下酱棚宅戚与圈际的接 

轨。才能更好地促进交易规则的全球化和经济社会法治观念的全球化.选种接轨的动固可分为:外在功 

固——发展商品经济的{I鼍约劓度需求;内在劝固一培育市民社会的私法精神需求.技术功固——统一交 

易规则的制度整合需求。 

美镶调:契约{私法精神;制度整合 

中田分类号:DF-5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6)03—0144—05 

作者筒介: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麓授;税兵.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宽生 (北京 100871) 

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之一是市场一体化,市场一体化意味着市场规则一体化,而市场规则 

一体化则意味着对法治精神的共同遵循。所以,经济的全球化也可以理解为交易规则的全球化、 

经济社会法治观念的全球化。l999年lO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是中国迄今为止条文最多、内容最为丰富的一部民事法律。(《合同法》所具有的里 

程碑意义已经被国内外法学界充分认识和重视。我们认为。推动中国合同法主动寻求与国际契合 

的动因在于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发展商品经济所产生的契约制度需求、培育市民社会所产生的私 

法精神需求以及统一交易规则所产生的制度整合需求。 

一、外在动因:发展商品经济的契约制度需求 

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表现,合同法律制度必须要以商品经济为依托。中国传统社会是 

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小生产为特点的农耕社会,即具有马克思所言的亚细亚制度特征。重农 

抑商的经济性格产生了安土重迁、守常畏变的社会观念。呈现出“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 

的社会场景,导致发展商品经挤所需的人员流动和财产流通严重缺乏,并进而导致近代以前的中 

国法律制度民刑不分。使以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民法无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 

在。清末开始的变法修律运动。初步建立起一系列具有现代债法特点的合同法律制度。并完成了 

我国合同法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然而,合同法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一度中断。1949年以后,国家宣布要逐步消灭商品经济,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全面的计划 

经济。除了限量供应的个人消费品外,所有的社会财富均由国家统一分配。在这种体制下.所有 

的社会经济组织都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企业仅仅是国家计划指令下的生产者,不担负任何从事 

商品流通的职能,合同制度也从社会生活中彻底消失。1979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合同法律 

制度在中国又得以重生。198.

1年l2月l3 El,中国颁布了《[经济合同法》,其后又颁布了(《涉外 .

收稽日期:200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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