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粗浅看法

更新时间:2024-11-07 05:37: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合同法全文)

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

的粗浅看法

建国后,我国民法典的起草经历了三起

三落,直到去年岁末人大法工委正式将《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审议,并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和人民众的广

泛关注,成为各种新闻媒体追逐报导的焦点。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在接受新华社记

者采访时讲道:"作为一部保障人的生存,

促进人的发展的法律的’人法’,民法的问

世不仅将促进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对于科

学进步、文化繁荣、社会等,都将有深

远影响,是治国安邦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

法。"这是我看到的对这次《民法典草案》

最通俗、深透的正面的评价。就制定民法典

的意义而言,它对我国民事主体权利的尊重

和保障、社会经济的促进和发展、文明政治

的建立和完善所能产生的影响,将是无法估

量的。

但是,民法典所涉理念深邃、内容庞杂,人

们在具体编纂之中产生不同意见是非常正

常的,这恰恰表明我国立法趋于民主、趋于

科学,法律界的整体素质在提高。我国民法

典制定之中,正值你们在法学院学习之时,

这很幸运。你们应该关注这次立法过程,学

会分析和思考问题,从中提高自己的法学理

论水平。这次民法典在编纂和审议过程中确

有一些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和争议。在这里,

我告诉同学们,在我参加关于民法典问题的

一些讨论中,学者、专家和官员之间不仅畅

所欲言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且还能虚心地

听取他人的意见,整体气氛非常热烈、友好、

舒心,没有发生传说的那种不愉快的场面,

一些文章和网上的讨论曾出现过少数过激

的言词,但大家也都没有在意。下边,我主

要是向同学们作些情况介绍,当然也会谈些

自己的看法。人在认识问题时难免有片面性,

我也是如此,所以凡是涉及本人的观点,仅

供你们学习时参考,这绝不是什么"标准答

案",我甚至愿意听到你们不同的声音,并

接受你们那些有说服力的批评和建议。现在,

我讲第一个问题。

一、主张承认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重构法

人的分类,明确国家是特殊民事主体。

1.应该赋予合伙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早在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制定《民法通则》时,参

与制定工作的专家之间曾就合伙的民事主

体地位问题展开过激烈地争论,双方各持己

见,都没有能够说服对方,结果形成了《民

法通则》的折衷立法模式,即一方面将合伙

分别规定在第三章公民和第四章法人部分;

另一方面在个人合伙和联营的规定中又没

有明确合伙是民事主体。此后,在民商法学

界,逐渐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赞成将合伙

列入民事主体的范畴。最早是1988年由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王利明、方流

芳、郭明瑞、吴汉东几员大将撰写的《民法

新论》,首次将合伙列为民事主体,具体撰

写人是方流芳教授;随后1990年由法律出

版社出版的,由佟柔教授主编、王利明和我

作副主编的《中国民法》,又一次将合伙列

为民事主体,并进一步作了较为系统的论述,

具体撰写人是我本人。不过,我发现2000

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王利明

教授任主编的《民法》一书,则没有再承认

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此书民事主体部分是

由王轶博士撰写的,不知当时又作何种考虑

了。最近,我在自己的书架上翻出十余年来

中国大陆出版的民法教材共35部,其中将

合伙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加以阐述的19部,

按照《民法通则》二元主体划分阐述的14

部,其他阐述方法的2部。可见,在这个问

题上,合伙作为第三民事主体的存在已为学

界较多的学者所承认,而且其内容也逐步形

成了完整的学理体系。去年9月,在我参加

法工委召开的一次《民法典草案》的讨论会

上,几乎一个上午与会的大部分专家都在讨

论并表示要确认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我甚

至没有听到相反的论辩。当然也应该承认,

还有相当多的学者是不同意将合伙直接规

定为民事主体的。可能正是由于这种原因,

这次《民法典草案》并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

而且也没有采取《民法通则》的折衷路线,

而是完全回避和否定了合伙的民事主体地

位,这种立法方案有些让人遗憾。不过,在

顾昂然主任所作《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报告

中,表示对此问题并未作定论,显然还有讨

论的余地。

我的观点很明确,合伙应该是民事主体。主

要有这样几点理由:

其一,现代合伙在人格、财产、利益结构和

责任承担等方面已经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

具有了团体的属性。团体性的取得使合伙完

成了对它固有契约性的超越,使它成为集契

约性与团体性于一身的组织体。可以说,合

伙的契约性仅是一种合伙人之间关系的粘

合剂,是构成合伙内部凝聚作用的手段,而

真正的目的在于通过内部的凝聚形式,共同

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以聚合后的组织体

从事对外活动或对抗第三人。合伙的上述属

性为它取得民事主体地位提供了法理上的

根据。同时,作为合伙成立的必经过程--签

订合同,它的有关规则可以在合同法中加以

规定,这并未与传统民法体系发生冲突。其

二,以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由否认合伙

的主体性欠缺说服力。从本质上讲,某种社

会组织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立法

者在权衡"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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